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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2:1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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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教人〔2006〕6号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是推进和落实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和措施的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部分高校已按要求成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但是,多数高校的资助工作机构没有建立起来,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建设,是保证高校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高校一定要从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维护学生资助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06年秋季开学前,各高校必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为常设机构,由校级领导直接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二、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员队伍建设。原则上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编制,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各高校要根据核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足额安排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高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比例提取的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高校执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连市禁止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预防非典型肺炎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外省、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爱卫会、卫生、综合执法、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协助城建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制止、举报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要注意改正说话时唾液乱飞和打喷嚏、咳嗽时不加遮掩等不良习惯,防止细菌、病毒传播。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的,由县(市)、区城建部门(大连火车站站前地区按分工由中山区、西岗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处200元罚款;对无钱缴纳罚款的,责令其承担1个小时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拒绝、妨碍城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条 城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要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对本规定的执法力度,也可以聘请社会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实施管理。

各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宣传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在做好本规定宣传的同时,组织监督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43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深入开展,有效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活动成员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对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五条 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横过没有斑马线的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第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或居民小区院内停放时,要遵循安全、有序和不影响他人的原则,按照交通标志指示或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路口、人行道、斑马线上停放以及在居民小区内乱停、乱放,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驾驶电动车、助力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并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斑马线进行非交通活动。

第四章 对行人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十一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斑马线上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十四条 临街中小学学生放学后,应当有教师或员工组织学生过街,过街学生应在教师或员工带领下通过斑马线。

第五章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保证。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驾驶警车要遵章守法,以身作则,争做文明驾驶人。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交通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不遵守本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及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黑公交管〔2007〕58号文件之有关规定,依法处以50元罚款,驾驶证扣2分。
  (一)行经斑马线,未减速行驶的;
  (二)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遇停止信号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或没有停止线未停在路口以内的;
  (三)在有斑马线的路口,横过机动车道不走斑马线,随意乱穿的。
  第二十条 行人的法律责任
  行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10元。
  (一)行人横过有斑马线的路口未在斑马线内行走的;
  (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行人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随意横穿没有信号灯和斑马线的路口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应负的法律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罚。
  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第十八条予以处罚外,由媒体予以曝光;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强制办班教育;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对不听劝阻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