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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21:2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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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政府令 【 2009 】 10号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通化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业”战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拓宽人才引进领域,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现通化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才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引进人才。
  突出重点。着眼于重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企业产品升级,引进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及人才团队。
  按需引进。以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市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
  企业为主。发挥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与主动性,为企业引才创造良好条件。
  引用并重。搭建事业平台,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引进的域外人才留得住、用得上,发挥出应有作用。
  二、引进人才的对象、标准、方式
  (一)引才对象。
  1.在重点产业领域掌握关键技术、拥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研发人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以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形式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
  3.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曾在大型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企业家人才。
  4.精通投融资业务,善于进行资本运作,并在投融资方面具有较好协调能力的高级融资人才。
  5.重点院校、重点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引才标准。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除企事业单位所需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外,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重点、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学历条件)。
  3.具有在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业绩突出。
  4.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公认的执业资格。
  (三)引才方式。
  采取公开招聘、调入、兼职、担任顾问、科研合作和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原则上,引进的人才每年在通化市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1.柔性引进。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通过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从事兼职工作。
  2.智力引进。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提供智力服务,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
  3.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
  4.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市创办企业。
  5.域外聚才。在外地工作的通化籍人才,可以通过组织同乡会、知青会、战友会、同学会等联谊形式,吸引域外人才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能的服务。
  6.公开招考。每年定期发布招考计划,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直接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7.其他方式。域外各类优秀人才可以与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项目,采取适当方式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
  1.凡来我市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研究开发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金融人才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均可办理人事关系接收手续。凡拟进入事业单位的人才,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进编手续。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聘任条件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其工资等所有待遇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核算。
  2.对于引进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研发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企业家人才、高级融资人才,在签订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与用人单位按8:2的比例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时授予该引进人才“通化市特聘专家”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人选。
  3.凡被政府聘为重点产业专家顾问,政府每年至少给予1万元以上的服务津贴。
  4.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校就读。
  5.设立域外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域外人才,由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照贡献大小给予重奖;引进人才带成果、带产品、带项目来我市,一年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政府将给予一定资助。
  6.凡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吸纳、接收高校毕业生来我市的相关政策。
  1.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引进人才计划,按一定标准将引进人才的支出列入当年预算,设立“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扶持基金”,用于我市引进高校毕业生所需支出。
  2.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一家企业连续服务满3年或3年以上的;到我市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连续经营3年,用工规模达到10人以上,均可享受我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调转、职称评聘、就业培训及相关服务。
  3.在我市企业中组建一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医药、冶金、食品等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优势企业进行见习。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通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及相关就业服务。
  4.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可在此类人员中定向招考,或在社会公开招考的笔试总分中加5分;在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我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适当放宽报考条件。
  5.近3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6.鼓励团队创业。近3年内10人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团队创业的,从事项目盈利并实缴地方一定税额的,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之签订2年聘用合同的,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8.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9.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如专业对口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工作需要可直接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
  10.在外地已经正式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后应聘到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确认后,在办理手续时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指标限制。
  (三)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支出办法。
  由政府支付的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主要措施
  (一)以项目招商为依托引进人才。坚持“项目+人才”的模式,做到项目招商与人才引进同步规划、同步运作。在引才区域选择上,重点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带”等国内发达地区的沟通联系,同时利用赴境外招商的机会,引进海外人才。在引才企业选择上,重点加强与医药、冶金、食品等大型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联系。在引才方式上,采取叩门请才、以才引才、网络招才等形式,吸引人才带项目、带资金落户通化。
  (二)以外埠团体为纽带吸引人才。充分利用好亲情、友情、乡情纽带所联系的人才资源,加大与发达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同乡会的工作联系和感情沟通,挖掘和发挥这些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他们宣传通化、介绍通化,邀请各类人才到我市参观考察,从而引进更多的人才到我市投资兴业。
  (三)以主题招聘为载体招揽人才。定期开展重点产业人才需求调查,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政府职能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主题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国内外大型人才招聘会,有针对性地招揽重点产业急需的高端人才。
  (四)以人才市场为平台招聘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市场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搭建人才引进和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为域外人才提供咨询和接洽服务,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人才。
  (五)以事业单位空编补员为契机公开选拔人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要补员时,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集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份以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条件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应(往)届毕业生。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1998〕07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16号)精神,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已与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商定,委托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办理汕头市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建行汕头分行营业部为此项业务的主办。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有关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执收罚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项目进行审核,核发《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见附件二)。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取消、变更执收执罚项目的,须向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执收执罚环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缴款单位(缴款人)到指定的代收款网点及时缴交费款(代收款网点及地址见附件三)。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台帐,以备每月与代收款银行对帐。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和过渡户必须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2、《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
    3、代收款网点名单

汕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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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以下称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结合汕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责任
  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协商并签定协议,一家在当地营业网点多、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承办代收工作。
  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属网点搞好收款工作,并应创造条件尽早实行本地区同行电脑联网,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情况的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力求做到网点充足、服务周到、结算迅速、反馈及时。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各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征收,认真执行本细则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结算程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和收费、罚没票据,配合代收款银行作好有关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管理程序
  1、财政部门在委托承办银行以后,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并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款的项目进行编码管理,核发《项目编码手册》。
  2、明确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
执收执罚单位对于业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收款的,在执收执罚环节,开出《缴款通知单》,第二、三、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收到该《缴款通知单》和缴款人交来的现金、转帐支票,点清款项后(包括应缴纳的滞纳金),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讫"戳记(他行转帐支票待款项到帐后加盖"转讫"戳记),将第二联退缴款人,第三联留作银行收入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门。缴款人凭盖有银行"收讫"或"转讫"印章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政工收款票据后,再到执收执罚单位的业务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3、承办银行为做好代收款工作,应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按照单位委托收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收款,并将所收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4、承办银行负责编报有关收款资金报表和收款明细帐,为财政部门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相关款项查询对帐服务。每月终了十天内分别将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打印成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核对,单位核对无误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银行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两份退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转给财政部门一份。
  5、经费核拨的方式。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收款的入库情况和单位的收支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认真审核,拨给经费。对有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返拨给执收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核拨经费使用情况和上解支出情况执行检查监督。
  三、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可分步进行
对收款额大、交款集中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可先实行。对一些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暂时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收款,收款数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必须将收款及时缴入代收款财政专户(缴款时,缴款项目编码应在缴款凭证上填明);属执收单位委托职能单位代收的,由代收单位收款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罚单位罚没的物资按有关规定拍卖后,拍卖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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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单

NO.0004951

缴款单位(缴款人):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个人)应缴纳如下表所列收费基金罚没款项,请按本通知单要求于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逾期未缴的,银行每日按应缴款项的5‰,代加收滞纳金。缴款后请凭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本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罚)单位换取正式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审批等事项。本单位附近的代收款银行有:
1.            地址:       电话:
2.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执收(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 码
项目名称 标准 数量 金额(元)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加收滞纳金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收款银行
(盖章)
记帐员
 
复核员
 

说明:1.执收(罚)单位开据本通知单时,缴款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证件和说明有关执行文件依据。
   2.缴款人可就近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和本通知单一并交代收网点出纳柜台。
   3.缴款时,收款单位 一律填“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登记编码卡

第 号第 页

执收执罚单位名称: 《罚没许可证》号:

执收执罚单位代号: 《收费许可证》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附件 3:

建行代收款网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01 国内业务部 汕头市金砂东路建设银行大楼 8466119

02 分行营业部 汕头市长平路 15 号 8253417

03 工业办事处  汕头市金新北路 21 号 8255727

04 华坞办事处  汕头市华坞路 220 号 8294333

05 同益办事处  汕头市博爱路 31 号 8280467

06 樟北办事处  汕头市汕榕北路邮电大楼斜对面 8665466

07 金砂支行 汕头市长平路朝阳庄银辉大厦 8875478

08. 金砂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西路 19 号 8219682

09 杏花支行 汕头市大学路 22 号 8101107

10 杏花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杏花西路 2 号 8103122

11 升平办事处  汕头市民族路 221 号 8289140

12 福合办事处  汕头市民权路利安花园D座14-17号  8287083

13 金湖办事处   汕头市金湖路 15 号之二 8626239

14 歧山办事处  汕头市歧山镇镇道 8225010

15 东龙办事处  汕头市东厦路 18 号 8602028

16 安平支行 汕头市南海路南海 8 幢 8459222

17 西堤办事处  汕头市西堤路 7 号 8277418

18 外马办事处  汕头市外马路 52 号之一 8457311

19 广场办事处  汕头市跃进路 127 号 8458410

20 金厦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 91 号 8552676

21 海滨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海滨花园 4 幢楼下 8162676

22 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建设大厦 8265307

23 珠池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兴园 3 幢楼下 8897243

24 外环办事处   汕头市金环路 13 号 8249874

25 金衡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东路南侧商检局附楼   8880479

26 高新办事处  汕头市黄河路高新区科技宾馆首层东 8167333

27 铁路支行 汕头市衡山路北段 8875669

28 北站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北站货运大楼首层 8346798

29 站前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站前市场D区234-236号    8333266

30 天山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上段新兴工业区1楼底层  8894681

31 广澳支行 汕头市达濠区广达大道东湖段 7592502

32 石办事处    汕头市达濠区 石街道洪 街 1 号 7491742

33 华能办事处  汕头达濠区澳头村后港华能电厂大门对面 7374573

34 练江办事处 汕头市练江路长江公寓 12 幢楼下 8268542

 






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1988年6月1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服务。
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
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