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3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宿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类和技术合作类三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选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市科技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市科技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省属高等院校和驻宿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推荐单位对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 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拂晓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其中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获奖人员享受的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4日发布的《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1981年6月1日,公安部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
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
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
1.例行保养。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
2.一级保养。每隔三个月,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进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
3.二级保养。每隔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二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胎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
4.三级保养。由大队(或支、总队)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技术力量统一安排,进行以总成解体、消除隐患为中心的三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拆洗检验发动机、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拆检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
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主要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
6.停驶保养。对准备入库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车,必须进行停驶保养。主要内容是:排除汽缸余气,放尽车内存水,并对全车进行清洁润滑、涂油防锈、解除负荷、密封孔口,必要时进行喷漆,以防各部机械腐蚀受损。
对随车器材的保养,应结合消防车辆的保养工作一道进行。
六、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
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根据《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见附录)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中队应对本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大队(或支、总队)应对各中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七、对于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和防毒面具等重要器材装备,应固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使用。要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综合研究,不断改进管理、保养工作。
八、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音乐茶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音乐茶座管理,以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二)有适应需要的音响设备;
(三)有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维护场内秩序的安全保卫力量。
第三条 申请开办音乐茶座,必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
营业。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营业。
第四条 音乐茶座由开办单位及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其音乐业务活动由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音乐茶座主办单位及演出团(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音乐茶座主办单位自行组织的演出队,须经市(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文化厅备案。其活动范围限于所在市区;需到外地演出者,须向省演出管理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外出演出许可证》。
(二)应聘的专业文艺团体或其他演唱人员组成的茶座音乐团(队),必须持有演出管理部门颁发的《演出许可证》,方得进入音乐茶座演出。
(三)音乐茶座必须播放和演唱(奏)内容健康的音乐节目。应以我国传统的和新创作的优秀歌曲为主;播放、演唱国内公开发行的世界名曲、港、台流行歌曲,要有适当限度(接待外宾、华侨和港、澳、台胞的音乐茶座可适当放宽)。不准播放未经批准出版发行的唱片和卡带,严禁
播放和演唱内容反动、淫秽、庸俗的歌曲。
(四)演唱台风文明,演员仪表端庄,禁止低级庸俗的表演。
(五)未经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歌星、艺人演出。
第六条 进入音乐茶座的人员,要遵守场内秩序。禁止喧哗、起哄、吹口哨以及斗殴闹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燃品、剧毒品和恶臭物品进场。
第七条 音乐茶座的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主办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从直接管辖的音乐茶座的门票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申报手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第六条规定,又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的,责令其当即离场;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所处罚款最高限额为五百元。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条 音乐茶座兼设舞场的,还须执行《广东省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