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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5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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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参加异地通存通兑的机构,当日形成的往来数据必须并入当日的联行对账数据。
二、凡代理清算异地通存通兑资金的机构,接到上级行传来的有关异地通存通兑的数据信息,要于当日转到储蓄中心所,不得延误。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规范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业务处理办法》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业务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往来对账系统对账。对账工作纳入全国联行对账考核,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适应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区分全国联行往来与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采取划分业务种类和报单号的办法,即: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报单号为0001~7999;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代码为“5”和“6”,报单号为8000~9999,以此循环使用。
第四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经办储蓄所是本代他业务的发生行和他代本业务的收受行,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数据传递、查询、查复落实等;
(二)中心储蓄所是本城市唯一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对账、数据归集、传递以及经办储蓄所与管辖行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事项及差错处理的职能所。
(三)管辖行是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办理本城市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的行处,负责异地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对账数据的上送以及查询、查复事项督办等。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和数据对账后,管辖行、中心储蓄所、经办储蓄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各行要制定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当日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次日总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当日返传到管辖行,第三天查询到中心所。

第二章 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五条 代理行的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01现金
通存业务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代理所划往中心所的411科目发生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代理行中心储蓄所根据发生的本代他业务数据按规定比例扣划手续费,并随同代理所划来款项一并划往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01全国联行往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1全国联行往账
此全国联行往账发生额不再形成往账发送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六条 开户行的会计核算。
(一)开户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255活期储蓄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扣划的活期储蓄存款发生额中包含支付本金和手续费。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255活期储蓄(手续费)
贷:255活期储蓄
(二)开户行中心所将开户行储蓄所划来的数据汇总划至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来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2全国联行来账通存业务
借:402全国联行来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此全国联行来账发生额非电子汇兑系统接收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七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所应及时将全部异地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数据送至中心储蓄所,日终中心储蓄所汇总全额数据,生成具有业务发生日期、收报行行号、发报行行号、金额、报单种类和报单号码的对账数据,报送管辖行。
第八条 管辖行将中心储蓄所传来的数据,通过手工或计算机自动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来报告表形成全国联行汇差,纳入当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并传送上级行。
第九条 管辖行根据已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数据,打印出往来账明细清单返还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依此清单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条 当日总行收到管辖行传来的对账数据后,立即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第二天返传管辖行。
第十一条 管辖行接到总行未配对查询后,应将报单号字头为“8”或“9”的异地通存通兑未配对查询数据及时传送给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据此未配对信息向经办所发出查询。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储蓄所收到查询后,应立即根据查询内容进行核对,当日或最迟次日将查复信息传送中心所,经中心所审查后,通过管辖行传送到总行,全过程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中发现的各种类型差错,比照全国电子汇兑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有关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
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崇军

[案情]
2004年3月7日上午,魏龙兵从吉水县城搭乘公共汽车往南昌市,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汽车行驶到新干县附近时,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魏龙兵旁边的乘客毛昌仁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200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方便与购买食物。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已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毛昌仁因此掉车。此时,魏龙兵发现毛昌仁未上车,便将毛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取过来,见袋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钱来,藏在自己的衣袋里。毛昌仁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余分钟赶上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不见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见无人出声,毛昌仁便叫驾驶员返回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魏龙兵出来阻挠,讲自己到南昌有急事,如果耽误了谁也负担不起,不同意将车开往新干县城。驾驶员不理,径直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魏龙兵承认拿了毛昌仁的钱,并当场交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魏龙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乘客毛昌仁的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遗失物,魏龙兵将其中的20000元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毛昌仁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毛昌仁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的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暂时脱离了毛昌仁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魏龙兵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遗失物是不同的。
2、魏龙兵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物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不当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得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并且不当得利的事实出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从本案看,魏龙兵发现同车乘客毛昌仁,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款的塑料包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这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且乘人不注意时偷偷地将包内钱款取出,藏在自己的衣袋里。当失主毛昌仁赶回查找时,魏仍默不作声,不肯承认自己拿了钱,并且阻挠把车开往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魏龙兵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20000元钱款藏入自己衣袋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国家商检局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1993年1月2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准则

  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标准进行。

  第五条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四)个人素质: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五)行为准则: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六条 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应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

  (四)个人素质: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五)行为准则: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认可

  第七条 要求成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正式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定小组对评定合格的评审员做出评定报告,经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发给评审员资格证书。

  评定结果由工作委员会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组织评定小组定期检查评审员的工作,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该评审员作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评定认可实施细则以及申请书、通知书、评定报告等由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