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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5 18:1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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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结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在中央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少量有偿资金;
(二)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全部转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
第三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四)专款专用,到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长短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使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占用费应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种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占用费按月计算,具体费率规定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 1—2‰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2‰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3—4‰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 1—4‰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2‰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1—4‰
逾期占用费率视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原则上按照期内占用费率的4—8倍加收。
第七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发放并负责按期回收。
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款,同时将拨款、还款和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及时、准确向我部报告。
第八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项目由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财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上报我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由我部填发借款通知书。根据借款通知书的要求,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及时按项目与我部(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按期归还我部。
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在还款的同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合同编号)寄送我部,以便对帐。
第九条 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实行奖惩制度,对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区(部门)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地区(部门),除加收逾期占用费,不再安排新的借款项目外,并以内部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
第十一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和回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1994年4月4日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客、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客货运建设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牌证)的各种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专用车、营业性胶轮机械、牵引车、农用客(货)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正、侧三轮、二轮、轻便)和轮式拖拉机。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车辆;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宾馆、商店和其它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车辆。
  (三)台、港、澳地区在甘肃省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和临时使用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车辆。


  第三条 下列车辆经申请批准后,暂定免征养路费、客货运建设费:
  (一)按国家正式安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人民团体自用,并由交通、财政及有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国家行政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的干部休养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单位的5座以下(含5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三)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电力(不含任何出租、包租和20座以下的营运客车)、架线车、抢修车。
  (四)经征稽机构核定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冷链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车、洒水车、沥青洒布车;交通征稽部门的交通稽查车;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高空作业车、管道清洗车;园林绿化部门的农药喷洒车。
  (七)经有关部门核准持有采伐许可证的矿山、油田、林场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八)在厂、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铲车、叉车等专用胶轮机械。
  (九)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十)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第四条 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和减征或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一)第三条(一)、(二)规定的6座以上(含6座)的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按应征费额减半计征养路费,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二)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并报省交通厅认定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车辆跨行公路的可适当减征;专用公路在20公里以下的不减征。21--30公里的减征20%,31--40公里的减征30%,41--50公里的减征40%,51--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第三条(三)规定的公共汽车、电力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11--20公里的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跨行公路里程的,应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经核定减征、免征的车辆,其车主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次年度减征、免征手续。征稽机构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作出回复。
  临时牌证一律不予免征和减征,按起止日期一次性按费额计征。


  第六条 公路交通规费按定额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征收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本省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不实行报停,从落户次年起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包缴:
  (一)客车车龄在8年以内(含8年)的,全年10个月;8年以上的,全年9个月。
  (二)货车、客货两用车车龄在5年以内(含5年)的,全年10个月;6--10年(含10年)的,全年9个月;10年以上的,全年8个月。
  (三)不能载客货的特种车、行驶公路的胶轮机械、农用三轮运输车、摩托车(正三轮、侧三轮、两轮和轻便),全年8个月。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全年8个月;从事季节性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全年5个月,小型拖拉机全年3个月。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散装水泥车全年6个月。
  (六)各种减征车辆全年按12个月计征。


  第八条 非包缴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度新增、转入、调驻甘肃省车辆和退出运行车辆恢复运行时,全额计征剩余月份公路交通规费。
  (二)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和牵引车,提运途中的新车和进行道路性能测试的车辆,允许按旬、次券计征。


  第九条 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 车辆征收吨位的计量标准
  (一)货车:以国家定型出厂的标记载重吨位为标准征费吨位。无标记载重吨位的货车和各种罐车、厢式货车、自卸车、水泥搅拌车等比照同型货车载重吨位,无同型货车比照的,参照相似车型(指发动机型号)核定征费吨位。
  (二)客车:5座以下(含5座)的小型客车、吉普车按半吨计量,6座以上(含6座)的比照同型货车标记的载重吨位计量,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量。
  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客车,按核定的客座计量。
  (三)客货两用车:同时运输客货的车辆,按标明的载货吨位加后排乘员数折算吨位(不含驾驶员)核定征费吨位。
  (四)特种车、胶轮机械:不能载客、货的特种车、胶轮专用机械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量。
  (五)大型平板车:核定载货吨位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全部计量,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量。
  (六)牵引车:以牵引的列车载重吨位为征费标准计量,无载重吨位数据资料的,按列车总吨位与空车吨位之差计算载重吨位为标准征费计量。
  (七)挂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量,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计量(不足10马力的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八)四轮、正三轮摩托车每辆按半吨计量。
  (九)车辆标记吨(座)位与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不符的,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标准计量。
  (十)本条所列按吨(座)位(包括折合吨位计量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实行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主,按车龄分档次与征稽机构签订包缴合同,按规定的时间和结算办法一次或分次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二条 按年、半年、季和月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主,分别于年、半年、季和月末缴纳下年、半年、季度和月份公路交通规费。
  第八条(二)、(三)规定的车辆,每月11日起准许缴纳中、下旬券,每月21日起准许缴纳下旬券,月末最后4天准许缴纳次券(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牵引车不受此时间限制)。旬、次券不得跨月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或调驻外省的,从第3个自然月起,可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保险和有关部门证明,在1个月内到原缴费的征稽机构按包缴比例办理退费手续,停驶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1个月退费,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公路交通规费票证必须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以备查验。除车购费凭证以外,其它公路交通规费凭证不予挂失,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公路交通规费全部计息存入在银行开设的收入上解专户,于每月5日、15日、25日足额分别上解省交通厅或市(州、地区)交通部门,不得滞留。


  第十六条 车辆新增、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新增车辆的车主应在领到牌证后5日持法人代码证(个体车主持居民身份证)、车辆证件和提运途中的养路费缴讫证向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转籍过户车辆的车主需持双方证明信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过户证件,到转出地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在5日内凭转出地征费档案和缴免凭证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在征稽机构办理公路交通规费变更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行驶证、车购费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三)外省(区)跨行甘肃省的车辆,凭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公路交通规费凭证跨行,由征稽机构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再收取滞纳金,但应责令车主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缴费手续。
  (四)调驻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区)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驻地公路交通规费票证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足3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五)改装或报废车辆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停征公路交通规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偷、逃公路交通规费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征稽机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偷逃、拒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和按每逾期1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第十八条 车购费的征收范围、方式、标准和处罚办法按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纪委《关于抓紧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6号)要求,结合人事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认识,增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自觉性
1、近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加强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
不足,如有的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和条件吸收录用干部;有的擅自突破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有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为亲属子女办理招工转干手续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备、新旧人事管理制度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治理腐败,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完善人事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德法并重、打防共举、以防
为主,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上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法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人事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力争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使人事部门的党风廉
政建设有新的加强,拒腐防变能力有新的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有新的升华。
4、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分步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现在起到2001年上半年,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劳动人事厅厅长周文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反面典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
反思如何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围绕社会关注的人事工作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部机
关抓紧实施“电子政务”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中央国家机关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备案、西部人才开发等六项业务2000年12月1日前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实现服务、
办理、监督一体化。
5、2001年下半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重点是完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研究修订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加大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惩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人事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
《条例》办事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弘扬正气,遏制邪气,创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规划、政策协调、法规制定、业务指导和
狠抓落实上来,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逐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不正之风。
三、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具体措施
6、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严把进口,切实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竞争上岗,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
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积极推行任前公示制,并使之逐步完善。把轮岗与竞争上岗结合起来,对权力集中、责任重大的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和从事“人、财、物”以及“计划、指标、配额”等热点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轮岗。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立
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制定防止考察失真失察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而且要考察公务员思想、生活、社交方面的情况。抓紧制定降职、辞职、辞退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自愿辞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7、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减少审批项目,该下放的权力坚决下放,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具体事务一律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对涉及到审批、审
核等每一项权力的运用,都要建立议事规则,处理好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防止一人说了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指标下达、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大学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拨审批、博
士后流动站建站审批等,都要明确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措施、惩戒办法。
8、增强人事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认真执行人事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以外,能公开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之于众,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证权力运行的客观、公正和廉洁。加快推进人事系统“电子政务”,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
现网上办理,减少人为因素,便于群众监督。
9、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中组部,继续抓紧修改公务员法,争取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早日出台。同时,积极完善各种单项法规。认真探索符合公务员管理特点的执法机制。加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学习,强化法制意
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用法规规范法规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0、深入开展思想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人事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符合人事部门特点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广大人事干部牢固树立“忧乐天下、公而忘私”的思想境界,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清正廉
洁、勤政敬业的高尚品质,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公仆意识。
四、加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领导
11、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抓源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部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制
度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完善。部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出腐败问题易发和高发部位及环节,找准源头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制定抓源头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年底前报人事部备案。
1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人事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加大监督力度,对本地区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人事部作专题汇报。人事部对各地人事部门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同时,继续坚持每年召
开一次全国人事监察工作座谈会制度,认真总结交流各地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经验,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