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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6:4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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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太 原 市人 民 政 府 令

第44号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太原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转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客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
(四)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
(六)非国有企业的产权。
第六条 在上述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当维护被转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应当按照申请登记、审核委托、挂牌上市、供求洽谈、确定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或单位批准;转让非国有产权的,经出资人同意,可直接进场挂牌交易。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进场转让的书面答复。对准予进场转让的,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发布满20个工作日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产权受让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在没有竞买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整体产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征求债权人(包括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产权受让后债务转移给受让方的,受让方应当与债权人(包括债权金融机构)就债务的处理事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在国有产权的转让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事项;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及履行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下产权禁止转让:
(一)产权归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
(二)已经设置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已经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转让:
(一)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转让的其他情形。凡终止产权交易行为须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交易机构、转让方、受让方故意串通,压低底价成交的。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构,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转让人不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中,久拖不办,故意刁难,或者滥用职权,越权办理,擅自办理的;
(二)不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太原市产权交易市场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机构。各县(市、区)可以设立产权交易代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乡镇企业、村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进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计划管理办法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铁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路职工进行运输生产建设活动的行动纲领。
铁路计划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正确安排铁路运输与国民经济之间以及铁路内部各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为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当好先行。
当前,铁路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编好铁路调整规划,使铁路运输生产建设能够逐步走上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轨道,争取尽快地克服目前存在的比例失调的严重状况。
同时,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逐步改革铁路计划管理体制,该集中的要集中,该下放的就下放,使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铁路计划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计划纪律,提高科学性,预见性,准确性,严肃性,充分发挥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

第一章 综合平衡
第1条 综合平衡是铁路计划工作的基本方法。铁路计划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是:
(1)铁路运输同国民经济之间的平衡。这是安排铁路计划最基本的平衡关系。铁路计划部门必须充分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使铁路客货运输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衔接,相互适应。同时积极贯彻工业合理布局、合理运输和各种交通工具合理分工的方针,最大限度地节约运输力。
(2)铁路运输需要与运输能力之间的平衡。这是铁路内部运输、生产、建设之间最基本的平衡关系。为适应铁路运输需要,以增强运输能力为中心,做好线路、枢纽、机车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输设备的平衡,搞好设备配套,并相应安排好各项设备的修造能力。
(3)处理好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关系。根据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首先要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管理,按照检修规程,安排好大修和维修计划,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合理地提高设备运用效率。然后,才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的基本建设要求。
(4)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改进铁路工业产品的供求关系。要在满足运输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铁路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生产能力和协作关系,逐步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现象,最大限度地满足运输需要。
(5)发展运输、生产、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之间的平衡。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逐步有所改善,积累逐步有所增加。
(6)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平衡。正确分配人力、物力、财力是全面安排,综合平衡的物质保证,是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基础。各级单位都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反复计算,综合平衡,把人力、物力、财力合理使用好。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少用人、少投资、少用料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
(7)要处理好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的关系。长期计划规定铁路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与长期计划互相衔接,保证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2条 综合平衡要注意科学性、合理性,要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考虑经济效果,运输工作要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工业产品要强调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基本建设、大修和更新改造必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降低造价,加强配套,加强项目衔接,发挥综合能力。任何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都必须进行经济比较,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案,坚决扭转那种不讲究经济核算,不问经济效果的倾向。
第3条 综合平衡必须留有余地,留有后备。所有计划指标,都必须从实际出发,贯彻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使各单位和广大职工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不应当留缺口,对下属单位的计划也不应当层层加码。
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能力和主要工种的劳动力等要留有后备,要有应付运输生产任务波动和可能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事变的机动能力。
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要实事求是,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防止片面强调留有余地、留有后备而不积极组织平衡,不进行细致的经济比较。计划必须建立在反复平衡计算的基础上。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4条 调查研究工作是编制计划的基础,是提高计划质量的关键。各级单位在编制计划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反对没有调查研究,片面“框大数”的主观主义的做法。
各级单位向上级提报的计划建议,对于主要指标、生产能力、基建项目等,都必须有调查研究的资料作依据。上级单位在审查计划建议时,应认真研究下级单位报来的调查研究资料,倾听群众意见,从全局出发,进行综合平衡。
调查研究工作,要用制度固定下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要把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经常调查和定期调查结合起来。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经济调查,设备调查,定额调查。
第5条 经济调查是编制铁路运输计划的基础,目的在于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对于铁路运输的需要。通过调查,应摸清各经济区及主要厂矿的生产建设安排,产供销关系、运输条件、经济发展远景等基本情况。同时,还应加强客运调查,研究确定客货运量和流向。
经济调查应取得各级地方的领导和支持,由铁路各级单位的领导组织计划、客货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按部、路局、分局、车站分级分工进行,并提出调查报告。
第6条 设备调查包括设备状况和设备能力的调查。目的在于摸清“家底”。应先从与运输直接有关的设备调查做起,着重调查设备的利用状况和质量变化,设备的综合能力和薄弱环节,经过综合平衡、经济比较,提出修建方案,作为平衡计划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的依据。
设备调查每年至少一次,要提早进行。各单位都要在各级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计划部门、基建部门、设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共同深入现场,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调查。
第7条 定额调查主要是对劳动定额、消耗定额、设备应用、检修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的调查。各项计划中,凡需要用定额计算的,都应进行定额调查,用查定的平均先进定额,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
调查的定额要使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实物定额与货币定额结合起来。
各级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定额”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定额的审定、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8条 充分利用统计财务等有关资料,加强历史资料的积累、分析和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和历史资料的积累、整理工作应结合进行,做到有情况、有数字、有分析、有结论。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资料台帐,充分运用历史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找出规律,总结制定计划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计划管理水平。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9条 铁路计划分为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以及月、旬、日、班计划。
长期计划是铁路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较长时期战略目标的计划。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发展,应当以长期计划作指导。重大的建设项目、生产力的合理分布、专门人材的培养、重大的技术改革和各种重要比例关系等,都必须在长期计划中作统一规划。在长期计划中又可对较近的一段时期(譬如三年、五年)做个比较具体的安排。
各铁路企业部门对长期计划的编制要严肃认真,长期计划应报上级单位审批,使长期计划真正起到指导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作用。长期计划确定下来以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修改补充。
年度计划是根据长期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执行计划,是实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的主要手段,国家对企业,通过年度计划,规定具体的运输生产建设要求,国家考核企业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以年度计划为主要依据。
季度计划是保证完成年度计划的阶段计划。月、旬、日、班计划是在年度、季度计划指导下,具体进行运输生产的作业计划。
第10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客货运输计划 (2)机车车辆运用计划
(3)工业生产计划 (4)基本建设计划
(5)设备大修计划 (6)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7)勘测设计计划 (8)劳动工资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
(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2)文教事业计划
(3)卫生事业计划 (4)物资供应计划
(5)成本计划 (6)财务计划
(7)战备计划 (8)环境保护计划
(9)建筑安装施工计划
以上由各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这些计划的安排,凡涉及计划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的,应与计划部门协商一致。
各级单位用自筹资金(福利费、企奖等)和专项资金(客货运服务基金、装卸收入等)进行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的计划,也应纳入统一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归口平衡。自筹资金计划报部审批;专项资金计划由铁路局等单位审批。
第11条 铁路年度计划的编制,应贯彻专群结合、上下结合的方法,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一般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1)由上而下部署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2)由下而上编报计划建议;
(3)由上而下下达年度计划;
(4)由下而上编报正式计划。
年度计划一定要在年度开始前,逐级下达到基层。如年度计划开始前,计划未经国家批准,由铁道部先安排第一季度执行计划,以便于各级单位组织运输生产建设。
年度计划建议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编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逐级平衡上报。计划建议应按规定的表格填报,同时要说明上年度计划指标预计完成情况,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明年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的依据,为保证完成计划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需要上级领导平衡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12条 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各级单位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层层贯彻,及时下达,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同时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把年度计划指标和保证完成计划的技术组织措施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应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革新挖潜,修旧利废,以及“五对口”、“三落实”的有关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各级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主持审查批准,逐级上报。
第13条 为了编好年度各项计划,各级单位都要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况,第一季度应着重检查当年计划落实情况;第二季度着重调查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抓典型,树标兵,组织交流,并进行设备调查;第三季度应展开全面的经济调查和定额调查,完成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逐级提报下年度计划建议,做好编制下年计划的准备工作;第四季度应总结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全力做好下年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工作。
第14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各级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如果在执行中,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年度计划的调整,一般应在九、十月份进行。

第四章 计划的检查分析
第15条 为保证铁路各项计划的全面贯彻,各级单位应经常组织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解决矛盾,保证计划的顺利实现。
对计划的定期检查,各企业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基层单位应每月进行检查。
每年检查的结果,要按期上报,并由单位领导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16条 考核企业完成任务的主要标准是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表扬,并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提取奖金。
凡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国家计划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任务变更、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改变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第五章 计划管理体制
第17条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铁路计划必须集中统一。在保证统一计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包括基层单位)的计划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铁路企业的积极性。
第18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计划在运输部门由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主要站段分级管理。基建、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19条 各种计划都实行分级管理。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计划权限范围如下:
(1)铁路运输计划中的客货运输量、主要物资运量和机车车辆运用主要指标;
(2)铁路工业计划中的主要产品产量、品种、规格、质量标准;
(3)铁路基本建设计划中的投资总额、大中型项目和涉及全路的、重要的小型项目;
(4)铁路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计划中的主要运输设备大修(线路、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主要技术设备的较大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部指定的单项工程;
(5)铁路劳动工资计划中的职工总数、劳动生产率以及工资基金总额。
其余计划指标项目由各局、厂、院、校分级管理。
第20条 加强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扩大企业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的管理权限。
铁道部根据各铁路局担负运输工作量的大小,固定资产的数量和状态,并考虑近几年大修和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局确定一个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数额,由各局自行安排必要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对部属工厂确定一个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比例,由工厂按规定比例自提自用,安排企业的更新改造计划项目。
各铁路局、工厂确定的资金数额和提成比例保持数年不变,保证各局、厂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利计划和规划,早作安排。
铁道部集中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安排全路性的重点项目和各局、厂间调剂使用。
铁道部和各局、厂暂未用的折旧费和每年未用完的结余资金,要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加强管理,安排计划,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21条 铁路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给外单位的变价收入,只能用于购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各级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安排计划,用于设备购置费。
第22条 铁路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由铁道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确定和管理。生产单位无权改变这些产品价格。
由各局管理的工业产品价格,各局计划部门应设专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路内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工附业企业的产品价格,应以收支平衡为原则,不计或少计利润。
第23条 上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定额、项目,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许改变。计划调整应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提出,年终不得修改计划指标。
第24条 要维护计划的统一。各级单位的年度计划,要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安排,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不能各切一块,自行下达增加投资、人员、设备的规定,打乱整个计划的平衡。
第25条 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计划,一切工作要按计划办事。
严格计划纪律。不许无计划开支、施工、购置。不许乱挤资金,乱列款源。严禁挪用国家分配的物资搞计划外的生产或建设。
各级领导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向下布置任务,涉及计划安排时,应同计划部门商量一致,并报领导批准。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计划纪律,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广大干部和职工,特别是计划人员,人人有责任维护计划纪律,有责任纠正不按计划办事,不按规定权限办事的情况,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对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和由此而发生的损失,主要责任者应受到处分并负经济责任。
第26条 各级单位的计划机构和人员必须充实和健全。
铁道部所属各局(分局)、厂、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置计划统计处(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计划统计工作。
铁路局特一、二等站、段(厂)、队和主要的基层单位,应设计划室或专职计划人员,其主要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单位(车间班组)的计划管理和核算工作。
部属工厂应设置独立的计划统计科。
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工程处、大修处(段、队)应设置计划统计科(室)。
铁路其他基层单位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计划人员。
各单位的计划部门(或专职计划人员)应受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的计划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熟悉业务,开展工作。

第六章 计划部门和计划干部的职责
第27条 计划部门是重要的综合部门,是各级党和行政领导的有力助手和参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法令以及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指示,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编制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综合平衡,并按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按期编报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4)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对完不成计划和一切破坏统一计划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完成计划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28条 各级计划人员应做到:
(1)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学和计划理论,认真钻研业务,了解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掌握科学技术和生产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主观主义,反对墨守陈规,反对浮夸虚报;
(3)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做好综合平衡,编制质量良好的计划,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搞好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向一切违反计划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29条 各级单位要注意培养计划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训练班,抽调现职干部定期轮训。同时,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要有计划地培养计划经济管理的专门人才。
要恢复计划经济人员的技术职称,设工程师、技术员、经济师、助理经济师、主任计划员、计划员,建立各级计划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30条 附则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切实加强市政府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商品管理制度,根据市商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京商(市二)〔1996〕47号《关于试行〈北京市化肥、农药、农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肥、农药、农膜市级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储备商品》)的财务行为。
第三条 代储单位应加强储备商品核算,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分开。对储备商品要设专户记录其进、销、存情况,正确反映成本价格变动情况。
1.企业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储备商品库存成本(见附表一)和1995年末实际储备商品库存量设置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储备商品库存明细帐;化肥按尿素设置明细科目;农药按杀虫类、杀菌类、除草类设置明细科目;农膜按地膜、棚膜设置明细科目。
2.企业补充储备商品库存时,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其购进价格由市供销社、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
3.建立储备商品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储备数量、品种不变的基础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根据产销、价格和市场的形势,要适时进行储备商品实物的推陈储新,以防止储备商品变质,保证质量标准。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负担。更新储备商品时,储备商品库存值不得调整
。根据农药具有品种多,更新变化快的特点及目前实际库存变动的实际情况,为了合理划分企业经营库存与储备库存应分摊的费用,在储备库存未达到规定的700吨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库存按1:9的比例划分为企业经营库存和储备库存。
4.经市政府批准以低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以高于核定成本的价格动用储备商品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收回或冲抵储备费用补贴。
第四条 储备商品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负责审核、拨付。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商品库存成本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实际利率计算。储备费用包括一次性运杂费、保险费、商品正常损耗、仓租保管费等。一次性运杂费按补充储备库存时,由产地到
储备库实际发生的铁路和陆路运杂费计算:商品正常损耗、保险费、仓租保管费实行定额管理,正常损耗按照年4‰计算,保险费按照1‰计算,仓租保管费按化肥每月每吨7元计算;农药每月每吨60元;农膜每月每吨10元计算。另外,考虑到农药具有有效期限的特点,储备期间因农
业生产未发生使用储备农药的病虫害,而造成储备农药的过期失效损失,采取定额补贴办法(按年35万元计算)。
第五条 储备商品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补贴款。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按《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附件1)执行。
第六条 建立储备商品报表制度。企业应于月末10日内将储备商品进、销、存月报表(见附表二)上报市供销社审核,并于月末15日内报市财政局。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七条 市供销社对储备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商品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储备商品帐务处理办法
一、帐务设置
1.化肥、农膜的储备均设专帐管理,其中:化肥按市产尿素设置库存明细帐;农膜按市产棚膜和地膜两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2.农药实行统存统管,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三大类设置库存明细帐。
二、帐务处理
(一)购进时:
1.借: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贷:银行存款
2.补充储备库存发生的运杂费用
借:经营费用——运杂费——补充储备库存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3.农药购进帐务处理按正常会计处理办法。
(二)动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三)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专项储备商品——×××
(四)结转储备商品进销价差:
1.销价高于进价:
①销价高于进价,高出部分上交财政时:
借:商品销售收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收入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②实际上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银行存款
③如上交价差款冲抵财政应补储备费用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专项储备商品价差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费用补贴
2.销价低于进价
①销价低于进价,企业申请价差补贴时: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贷:补贴收入
②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专项储备商品价差补贴
(五)储备商品费用补贴的拨补
财政对储备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办法。
1.收到预拨款时(如上交价差款冲抵储备费用,计算时剔除):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2.期末将预拨款转入损益: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3.年终清算时:
(1)财政少拨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补贴收入
(2)财政多拨部分
借:补贴收入
贷: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
附表一:储备商品核定库存成本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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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肥 | |
|---------------------------|----------|
| 1.尿素(市化工实验厂) | 1690 |
|---------------------------|----------|
| 农药 | 35295 |
|---------------------------|----------|
| 1.杀虫剂 | 29821 |
|---------------------------|----------|
| 2.杀菌剂 | 41772 |
|---------------------------|----------|
| 3.除草剂 | 34750 |
|---------------------------|----------|
| 农膜 | |
|---------------------------|----------|
| 1.棚膜 | 9650 |
|---------------------------|----------|
| 2.地膜 | 1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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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