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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09:0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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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5]35号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局制定了《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法》、《市政府9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城区”)务工就业,持有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2005年本人有子女申请到本市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各城区劳动保障局和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并配合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和督查工作。
三、持原籍农业户口簿和IC卡暂住证并已在城区就业的农民工,今年有子女需在本市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到务工所在地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有防伪标记的劳动合同书(2005年免费专用版)。领取劳动合同书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2005年5月15日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父或母及子女);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在原籍的农业户口簿;
(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证明;
(四)新签劳动合同的,需持有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换签(新签)劳动合同后,须到领取劳动合同书的城区劳动保障局或街道劳动保障所备案,持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领取《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五、城区劳动保障局每10个工作日须将备案登记花名册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汇总后交市劳动保障局信息中心上网公布。
六、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5年4月5日起执行,2005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结束即行终止。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人事部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人事部
人发(2001)7号



人事部在1996年制定下发的“九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计划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在政府统一协调、人事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留学人员创业园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已建成创业园40多个,入园留学人员企业1500多家,形成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群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立,对开发留学人员资源,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作用,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推动创业园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以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园的运作要兼顾国家、地方和留学人员的利益,做到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创业园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报国家人事部备案,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由地方政府与人事部共建。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有一支素质较高和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和办好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确立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创业园,国家和地方要加强工作指导,在人才、技术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扶持建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摸索总结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建园经验,引导创业园有序发展。
四、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允许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尽快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创业园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五、留学人员资格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组织专家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要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使其真正成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创业园要协助海外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
六、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和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要熟悉了解留学人员特点,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适应创业园发展需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点。吸引适时对路的科技项目,创办有利于形成创业优势的各具特色的创业园。努力把创业园办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1年1月15日

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保监发〔2012〕8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2010年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颁布以来,监管政策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全行业改革态度更坚决,思想更统一,方向更明确,措施更得力,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坚定不移、稳妥渐进地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险营销制度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推动保险业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进步、行业发展和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深入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社会形象,实现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鼓励创新,用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理顺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提升营销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保险营销队伍职业化。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改变保险营销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现状,保险营销队伍素质稳步提升,保险营销职业形象明显改善。用5年左右时间,新模式、新渠道的市场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用更长一段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化保险销售队伍。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深化与保险中介公司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中介公司,支持保险中介公司开展寿险营销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多元化销售渠道和方式,建立新型的保险销售体系。

  (二)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完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制度,通过加大对保险公司的问责和处罚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营销员培训和管理,有效防范营销员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招聘责任,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

  (三)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加强营销员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因地制宜,逐步提高保险营销人员准入要求。研究制订保险营销队伍素质评价体系,实施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引导行业有关机构、社会组织,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建立保险营销职业教育体系。

  (四)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理顺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与保险营销业务直接相关的考试、培训、保险单证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营销员转嫁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营成本。

  (五)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保险营销职业特点,建立以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考核制度,改变以扩张人员数量为基础的激励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减少营销队伍层级,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和绩优营销人员的投入支持力度。

  (六)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统筹组织社会各方力量,深入研究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借鉴国内外转型经验,探索建立评估改革变化和效果的指标体系,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对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和研究,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按照本通知的原则要求,选择某些区域或某些机构,先行先试,由点及面,认真总结,逐步推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市场主体改革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创新试点,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支持和指导。

  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充分估计改革困难和阻力,尊重历史,直面问题,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坚定不移地将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