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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1号)(准予二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驻华代表处)

时间:2024-07-22 17:2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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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1号)(准予二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驻华代表处)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21号



根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司法部审核,准予以下二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驻华代表处。名单如下:


1.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首席代表:乔凯默(Joseph Woodman Kimme11,Ⅱ)


2.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首席代表:约根·布克哈特(Jürgen Burkhardt)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倡导和开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努力为两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协调管理两国科技部门和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以促进两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主要包括:
  1.互派科技代表团考察有关研究与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情况;
  2.相互提供科技情报和资料;
  3.交换科学研究用的动植物品种、材料和样品。
  4.通过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交往,增强两国科技界的联系与合作;
  5.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联合考察或其它活动;
  6.组织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7.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的合作。

  第三条 有关共同研究成果的分享和在本协议下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专利、版权、成果、设计以及其它工业和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公平互利的原则,通过另行商定的协议解决。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守合作成果和发明中的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公开发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本协议范围内提供或交换的科技成果、情报、数据、品种或材料,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第四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活动的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双方工作会晤和执行双方确认的合作项目: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当地食宿和交通费用。
  2.单方面邀请对方科学家或专家来工作:全部费用由邀请方负担,其他待遇双方逐事商议。
  3.其他情况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议。

  第五条 双方将视需要举行工作会晤,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通讯方式保持联系,商定合作交流计划和通报本协议的执行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则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一九九0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土、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
      代   表          代   表
       朱丽兰         迈哈默德·埃尔金
       (签字)          (签字)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2号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