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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1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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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现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此件已商得财政部同意,望参照办理。
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是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搞好企业全面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整顿要立足于改革。要以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目标,结合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对劳动、工资、人事制度进行坚决而有秩序的改革。
整顿企业劳动组织难度较大,问题较多。搞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勇于实践。请你们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企业全面整顿的总部署,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步伐,胜利地完成整顿企业
劳动组织的任务。

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工作,国家经委和劳动人事部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召开了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企业整顿办公
室、经委、劳动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基层单位的代表,共一百七十多人。会议交流了经验,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指导思想,研究了政策问题。会议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
会议指出,一九八二年,不少地区、部门和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在七月全国企业整顿工作座谈会以后,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到十一月末,在第一批整顿的企业中,约有二分之一的单位正在进行这项工作,其中少数单位已
基本上完成了任务。
实践表明,凡是按照中央、国务院决定办事的单位,效果都比较明显。一是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富余人员,前后方人员构成较前合理,初步克服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纪律松弛的现象。二是加强了劳动定额管理,执行定额的人员有所增加,定额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清退了计划外用工
和“混岗”人员,除生产确实需要的以外,大部分“混岗”人员已撤离了原来的岗位。四是发展了培训中心、劳动服务公司和生活服务公司,开辟了新的生产服务门路,安排了富余人员、“混岗”人员和待业青年,创造了新的物质财富。五是结合整顿党风,克服招工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推进了工作,提高了党组织的威信。所有这些,对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都起了重要作用。
会议认为,从一些先进单位的经验看来,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在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方面已经摸出了一条路子。初步经验是:一、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对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要求;经委、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企业领导班子强,决心大,以身作则,敢于碰硬,冲破各方面的阻力,克服不正之风。所有搞得好的企业,无一不是由于有一个过硬的领导班子。三、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整顿劳动组织工作的重点。有的以清理“混岗”人员为
主;有的以抽出并安置富余人员为主;有的着重精简机构,压缩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四、相信和依靠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数群众对劳动组织不合理、人浮于事、赏罚不明是很不满意的。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讲清道理,大家是积极拥护整顿劳动组织的。五、从改
革出发,把整顿劳动组织与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紧密结合起来。首都钢铁公司等单位的经验表明,只有把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工作搞好,才能为完善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只有落实经济责任制,改进工资奖金的分配办法,克服平均主义,才能更好
地调动企业和职工整顿劳动组织、提高定员定额水平的积极性。六、解放思想,统筹兼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妥善安排富余人员、清退的“混岗”人员和待业青年,既为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工作铺平道路,又有利于整顿成果的巩固。
会议认为,从全国范围看,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总的说,进展迟缓,距离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还比较大。这在客观上有难度大、工作步骤先后等原因,但主要是某些地区、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群众中的积极因素认识不够,缺乏知难而进、
勇于碰硬的精神,有些同志把整顿劳动组织与安排就业对立起来,认为目前搞这项工作不是时机,因而信心不足,领导不力。
(二)
会议指出,针对当前情况,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工作,需要在指导思想上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整顿劳动组织的重要性。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方针。整顿劳动组织是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整顿劳动组织、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作为企业全面整顿的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既是企业长远建设的需要,也是当前加强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现在普遍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前后方人员构成不合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不通过整顿得到解
决,企业的面貌就不可能真正改变。而企业的面貌如何,关系到经济能否振兴、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战略意义,决不能只把它看成是减几个人,提高一点定额水平的业务问题。
二、必须立志改革。整顿劳动组织的实质,是改革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中“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病。诸如精简机构,压缩富余人员,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结构,清理“混岗”人员,建立“一个中心、两个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全员培训,工资实行浮动,奖金拉开档次等项措
施,都具有积极改革的意义,也是为劳动工资制度的全面改革打基础。整顿劳动组织,还涉及经济管理体制、税收制度等问题,都须相应地逐步进行必要和可能的改革。
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继续清理“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克服因循守旧习气,用改革的精神搞好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决不能沿用“铁饭碗”、“大锅饭”的旧观念、老办法来对待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工作,那样是没有出路的。
三、必须统筹安排。把整顿劳动组织同安排劳动就业对立起来、把精干职工队伍同安置富余人员对立起来的看法与作法,是不妥当的。我们的方针应当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总目标,既要把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好,把职工队伍搞精干,努力提高效率,又要在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之下
,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办好“一个中心、两个公司”,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全面安排好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撤出的“混岗”人员以及待业青年。有关部门要改变不顾企业实际需要,硬把待业人员安排在全民单位吃“大锅饭”的做法;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也要按照中央提出的“扶而不包”的原则,积极扶植待业人员发展生产服务事业,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
会议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实际情况,认真研究了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
一、关于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的机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力求精简的原则,认真进行改革;各类人员配备,要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精神,在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当前,一般地说,要把精减二三线人员,充实
生产第一线,坚决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作为整顿的重点。
为有利于企业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要本着改革的精神,在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机构改革的原则和组织机构模式以及定员定额标准。一时拿不出来的,可以先提出各类人员配备比例的意见,供企业参照执行。但是,企业不要等待,可先参照本单
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定员定额。各类人员的划分,原则上按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二年《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办理。具体划分范围由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应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3〕2号文件的精神,不要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关于安排富余人员
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挖掘潜力,发挥优势,调动企业和富余人员的积极性,从促进企业生产和满足社会需要出发,广开新的生产服务门路,搞好职工余缺调剂和对青壮年职工的培训。
1.为安排富余人员而办的生产、服务项目,可以作为由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承包给富余人员办集体所有制单位,由他们自己经营管理。由富余人员承包的项目在初创时有困难的,企业要给以扶植,以后,视情况规定一定的
上交利润任务;他们的工资奖励分配形式可以自定;经济效益好的,在扣除各项开支和完成上交利润后,个人所得可以高于原来的收入。
2.由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集体单位组织安排的全民企业的富余职工,保留原来身份。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原则上由劳动服务公司或集体单位支付;这样办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支付或给予差额补贴;对于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服务公司或集体单位可以另外给予一
定的物质奖励。他们退休时,享受原单位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单位支付退休金。
3.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要努力搞好企业间的职工余缺调剂。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支援。正式调动的人员,不符合双方商定条件的,调出单位要负责调换;符合条件而调入单位拒绝接受的,不准其从社会上招工补充或使用其他待业人员。要教育职工服从调动,并在可能
情况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屡经教育仍不服从调动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自找单位由大中城市调到小城镇的,调出单位和调入地区都应予以支持。
4.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积极落实全员培训规划。人员富余的企业,更要抓住有利时机,首先安排富余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文化补课和技术业务培训。
5.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有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准许。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二年。产假期间,照发基本工资;请假期间,发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职工请长假期间不得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少数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准备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
的,可以允许。
6.富余人员自愿要求辞职自谋生计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办辞职手续。经批准的辞职人员,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的生
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已辞职的职工,不得再要求原单位给予复工复职。
7.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企业不能安排的老弱病残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试行保留公职、允许他们从事其他有报酬劳动的办法。保留公职期间,他们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低于原标准工资40%时,可发到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
的生活补助费;从事其他劳动的收入高于原标准工资40%时,应该停发生活补助费,并酌情收缴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险基金。他们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退休办理。
8.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关于清退计划外用工和清理“混岗”人员
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使用的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要认真进行清退;县及县以下企业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和其他人员中已经成为生产骨干、并确因生产需要一时离不开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退。清退计划外用工后,人员不足的,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
劳动部门调剂补充。
对于家居城镇的计划外用工和“混岗”人员,凡人员富余的单位,必须坚决把他们撤出来,积极帮助他们组织集体所有制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发展经济,自力更生;人员不富余、确因生产需要暂时难以撤出的,可以分步解决,首先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集体经
济组织,明确人员的隶属关系,签订劳务或承包合同,创造进一步解决的条件。今后,解决城镇青年劳动就业问题,应该认真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企业应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给以必要的扶植,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发展生产、
服务事业,得到合理的收入,不能再搞“混岗”,吃“大锅饭”。
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在创办初期没有盈利或只有微利的,在二三年内可以免税、减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关于结合整顿改革劳动工资制度
今后企业增加人员,要积极推行合同制,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能进能出。在工资制度全面改革以前,要在坚持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试行浮动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可以选择几个整顿工作搞得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的前提下,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减人不减其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其工资总额,签订包保合同,一定一二年不变。奖金分配要贯彻“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的原则。定员定额水平先进、完成任务好、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应当有较多的奖金。企业在上级核定的奖金总额
以内,在搞好定员定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其所属单位,实行定员包奖,在一年内,增人不增奖,减人不减奖。
五、关于发挥定员的作用,巩固定员工作的成果
1.企业增加人员要以定员为依据。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配增人指标,要与定员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定员以内确需增加人员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准予增加。
2.经过整顿验收的企业,今后除按全员人数计算劳动生产率外,还可按定员内的实有人数计算(不包括定员人数以外的其他人员),作为考核劳动生产率的一种依据,以鼓励企业节约用人。
3.加强定员定额管理。经过整顿的企业,要确定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定员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的机构设置、各类人员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统一由企业劳动部门归口管理;非经企业劳动部门同意和企业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和修改劳
动定额。
要做好定额专职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额专职干部的职称问题,按原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2)劳总劳字7号《关于评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办理。定额专职干部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四)
会议指出,一九八三年企业整顿工作将全面铺开,整顿劳动组织的任务相当繁重。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才能打开局面。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主要任务来完成,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企业整顿办公室和经委,作为
整顿企业的综合部门,要大力协同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抓好几个点,利用典型,指导全局,推动工作。一九八三年各地要进行机构改革。为了使企业整顿工作不受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固定一些同志坚持抓好这项工作。
会议认为,各地情况不同,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企业整顿的全面部署,搞好各项整顿工作的结合和统筹安排。领导班子整顿好了的企业,要集中一段时间,紧密结合完善经济责任制,开展整顿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工作。第一批整顿的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的工作,要尽
快搞完,不能久拖不决。
整顿劳动组织是全面整顿企业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也不能回避。这个“硬”非碰不可。一定要坚持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绝不允许降低标准,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组织的验收标准,会议认为,可以包括下列各项:
一、精简了组织机构,各种岗位进行了定员,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二、能实行定额的职工有了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不能实行定额的职工明确了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建立了岗位责任制。
三、该清退的计划外用工已经清退,该清理的“混岗”人员已经清理,并作了妥善安置。
四、富余的固定职工已撤离岗位,并基本上得到安排;能组织学习的人员已经组织起来。全员培训计划已基本落实,并开始实施。
五、定员定额工作有专人管理,建立和健全了管理制度。
六、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验收细则,作为对企业全面整顿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劳动组织没有整顿好的,不能算全面整顿合格,不能进行验收。
最后,会议强调指出,整顿企业劳动组织是一项艰巨任务。要振奋革命精神,知难而进,敢于破除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发扬正气,顶住歪风。应当坚信,我们所进行的这项工作,是符合广大职工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的,是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的。只要我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二
大精神和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做艰苦细致的工作,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这一任务。



1983年4月8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7〕4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钢铁、玻璃、印染、电力、造纸、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电耗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耗水15万吨以上的各行业、以及其它需要联合审查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内外资,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建立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联审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和各县区政府的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联审办由与工业投资项目密切相关的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具体事务,联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决策。



  第四条 符合审查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年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等;



   (五) 排污指标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防治措施和总量控制方案等;



  (六)项目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减排先进工艺、技术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项目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及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用能总量、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耗水在1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对项目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进行评估。



  评估意见应对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能耗指标和排污总量控制水平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包含采用的标准和数据是否正确、主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比较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甄别项目,对需要提交节能减排专篇的项目,应在受理项目的同时,将项目资料转报市联审办。市联审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联审,出具联审意见;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市联审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如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市联审办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提交市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市联审办不向项目业主收取项目评估和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各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市联审办出具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不予报批、核准或备案。对擅自投资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经批准(备案)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重大内容的,项目业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办理有关变更报批核准备案时,提交变更后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专篇,通过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审查。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及排污总量控制专篇所提出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专篇要求进行设计。



  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合理用能和污染防治设计文件,降低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标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和环保竣工验收等专项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节能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项目的节能措施、能耗指标、污染防治及总量控制等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节能减排标准和规范建设、设计的项目,有权责令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的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评估意见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联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省合理用能和排污总量控制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用能与排污总量控制联审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3.3.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4 自然灾害等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恢复重建
  6.7 应急资金保障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9.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保证我市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病虫害、雪灾、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1.4 工作原则
  救助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党政军联动”的原则;“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委、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局,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呼铁局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公司、包头供电局、包头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组成。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特大灾和大灾时,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市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市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区(旗、县)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自然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 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市级主管部门和旗、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除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当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苏木)、办事处、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
  3. 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3.3 .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4 自然灾害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Ⅰ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Ⅱ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因灾死亡20-3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Ⅲ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0.5—1万间;因灾死亡10—2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Ⅳ级)。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要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灾的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灾的救助工作,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救助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包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武警包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
  市建委、水务局、包头供电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
   市司法局负责劳教场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劳教人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参与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市农牧业局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灾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恢复重建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并对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助措施,报告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驻包部队和武警包头支队及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费用按《包头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市政府和灾害多发区的县级政府都要储备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灾害发生后,确保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如帐蓬、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在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时间内送达灾区。
各级政府要保障专用救灾装备,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互联网等通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民政局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和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预警、预测、预防、评估和应急救助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救助调查,灾情和救助评估、灾害趋势预测、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大力开展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将灾害风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对广大公民和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和学生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情况的发布,按照《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办法。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