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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3 05:2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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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方针,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
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规定,与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按隶属关系,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社会力量可以“国有民办”形
式承办公办学校。
三、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设立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试办职业技术学院,或与地方政
府合作,试办“立足社区,面向社会,服务于社区发展”的,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为主的社区职业技术学院。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促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举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举办以培养高新技术人才为主的较大规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举办人或单位可按规划、土地等建设部门的审批程序申请办学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办学用地标准及土地征用、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学校办学用地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五、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举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取得的办学收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社会和学生家庭对学校建设、办学的捐助。捐助款应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
七、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外地户口学生按《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经过市人才服务机构批准引进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教师,准予办理在厦落户手续。
八、允许办学投资者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得到一定回报。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费,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标准,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可收取一定的发展和后备金。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学校自行确定
收费标准并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专户储存管理。
九、民办学校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下而上编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可面向全国、全省招生。
十、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的毕业生,在升学、就业、参加考试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研进修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的权利。
十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职员工的住房,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优先优惠待遇,纳入社会住房统筹解决。优惠款项由用人单位负责。
十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按公办学校的标准收取。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收取本小区内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服务、卫生等费用,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质量,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服务指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完善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999年12月10日
“解百纳”商标纠纷达成“和解”

王瑜


  中国证券报2011年1月17日报道:张裕A(000869)公告,“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上市公司张裕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由此看来持续达8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之争似乎尘埃落定,而且是个“和谐”的结局。
  这七家企业“和谐”了“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纠结就此就解了吗?“解百纳”商标之争及其“和谐”的结局使我联想到了朝鲜战争停战协定非,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953年月7月27日中方代表团首席代表和“联合国军”方面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在板门店正式签署停战协定。“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和朝鲜金日成在停战协定上签字,次日彭德怀签字,而作为战争的主要一方——韩国却没有签字。“解百纳”商标争议是因为葡萄酒行业普遍认为“解百纳”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这是一个企业与整个行业的争议,而最后登上“和谐号”的却只有张裕、长城和王朝几家行业巨头,其他的企业全都被排除在外,这些企业怎么想?他们将怎么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第十一条就是关于通用名称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百纳”是通用名称为由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张裕只和长城、王朝几家巨头达成“和谐”,其他的公司、甚至葡萄酒业内的个人仍然随时都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除此,葡萄酒企业还可以采取另一种措施,就是被动或主动提出不侵权诉讼,主张“解百纳”是通用名称,要求法院否定“解百纳”为注册商标。全国只有一个商评委,可是有权审理商标案件的法院有几百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官办案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于案件的审理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并由此作出判决。那么,可能陆续出现的“解百纳”案件,这个法院认为“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那个法院可能会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在同一个法院,这个法官认为是通用名称,另外一个法官可以认为不是;即便是同一个法官先后承办两个关于“解百纳”的案件,前后两次的态度都可以不一致。面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可能提起的诉讼,“解百纳”作为注册商标其生命有多长?还是充满变数。
  韩国为什么没有在停战协议上签字?在历史上不是个谜题,其他葡萄酒企业为什么没有同登“和谐号”也不是个谜题,但是其他葡萄酒企业会不会继续向张裕发难呢?很可能就是个谜题。据说,当年商评委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商标时众多的小企业就“串谋”通过注册相似的商标来冲击、弱化“解百纳”商标,这当然不是好主意,在法律上很难行得通。此次张裕与长城、王朝几个巨头达成了“和谐”,众多小企业立刻有被“和谐”的感觉,很不爽,也想搭“和谐号”便车。朝鲜停战协议,由于交战双方签署的是停战协议而非和平协议,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这场战争尚未结束,过了近60年延坪岛炮火又将各方引到战争的边沿。张裕与巨头的“和”并没有去除“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根源,与行业企业的心结是不能解的, “解百纳”商标争议的战火随时会复燃,张裕重新陷入“解百纳”商标保卫战中。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