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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2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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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 〔2005〕 30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本着建设国库会计制度体系的总体思路,总行对《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是各级国库在办理国库会计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制度,是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的准则。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 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会计核算与管理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密会计核算手续,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国库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国库会计主管应切实发挥在会计核算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保证各项会计核算业务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条 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与国库部门负责人应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常组织对国库会计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会计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以适应国库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第十条 国库会计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岗一次,重要岗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但不得因此影响核算质量。密押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代理国库会计人员变动,应报人民银行管辖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监交;国库部门负责人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监交。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应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案件或因违规等原因造成国库资金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的责任。



第三章 国库会计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国库的会计工作,是国库风险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管理辖区内国库的会计工作,对国库资金风险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库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国库会计经办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 国库会计核算实行岗位责任制。国库会计岗位设置和分工以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资金安全为原则, 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确保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密押(钥)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三分管”。

第十六条 各级国库应设置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记账岗、复核岗、综合核算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会计主管岗等。

国库会计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国库会计主管可将其负责的国库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的业务,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授权,但不得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审批制度。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影响会计账务的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填制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由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或登记。



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 账务组织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禁止以表代账。

第二十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二十三条 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

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二十七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的传递,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三十一条 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三)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退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国库应要求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缴款人申请退库的,还应要求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申请书,作为审核退库的原始依据。

(五)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书面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

(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

(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三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

(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四节 库款支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库款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第三十六条 国库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的当日将款项划出,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五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的收(付)款国库、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入(退)库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

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更正。

第三十八条 国库在办理更正事项时,应审核原缴款凭证,并在原缴款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办理预算收入过程中的差错事项,一经发现,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征收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

第四十条 对于日常对账中发现的预算收入差错,应在发现的当月办理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国库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国库应依据其专门行文,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检查年度内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二条 因体制变化,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国库应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六节 国债发行与兑付



第四十三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

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



第七节 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八节 账务核对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第五十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

第五十一条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



第九节 年终决算



第五十三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第五章 国库会计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与其他系统联接必须符合安全控制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符合规定生成并传输的电子信息及其输出的信息清单可视同凭证、报表等纸介质会计资料。但在未取消纸质凭证的情况下,应以纸质凭证为准。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核对一致后,为减少手工录入量,可依据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和电子信息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可采用自动方式处理会计账务。

电子形式会计签章的加载和核验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确保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的电子信息及其输出的信息清单、报表的合法性。

第六十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的数据一经采集、生成,不得更改,在系统内可共享使用。

第六十一条 各级国库应严格遵守计算机软件、硬件和机房的管理制度。国库会计业务用机应专机专用,并配有备用机,以确保国库会计业务的正常、持续进行。

各级国库应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上级国库下发的应用系统,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

第六十二条 在同一业务系统中,每个用户只能拥有一个有效用户代码。国库会计人员应使用自己的用户代码上机操作,对自己用户口令的安全负责,用户口令自行保管并至少每月更换一次。



第六章 国库会计监督、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六十三条 国库会计监督应坚持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在实施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以防范资金风险为重点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国库应根据国库的职能和有关国库制度、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更正和财政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

国库会计监督以柜面监督、计算机控制为主,也可组织现场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级国库应定期对所辖国库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下级国库认真执行各项会计制度,正确处理各项账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 国库会计检查应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国库会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十八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延伸,是充分发挥国库执行、促进、反映、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参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决策,实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的重要措施。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国库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资金可用量及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在途资金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等。



第七章 国库会计签章



第七十条 国库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以鉴别真实身份的电子签名。



第一节 印章



第七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二)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三)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可以使用统一名称、不同编号的业务转讫章。

(四)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五)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七十二条 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除个人名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外,国库印章应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印模应登记备案并永久保管。印章领用、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领用或交接手续。国库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登记并封存保管。

第七十三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十四条 各分库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发辖区内各级国库的国家金库章,并预留印模。



第二节 密押、密钥



第七十五条 密押、密钥是国库办理内部资金、支付系统资金汇划时,辨别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准确的重要工具,也是会计签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密押、密钥属于绝密事项范围。

第七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密押员),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密押、密钥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密押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使用时应设定启用和工作时间,做到人离落锁,下班时将密押、密钥锁入保险柜,密押员口令必须定期更换。

第七十八条 密押员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七十九条 国库应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密押员不得泄露密押使用方法。



第三节 预留印鉴



第八十条 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的需要。国库应根据财政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事先填制的印鉴卡,办理退库、更正、库款支拨等业务。

第八十一条 国库应加强预留印鉴的管理。印鉴卡应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坚持“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保管人员离岗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二条 单位变更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印鉴时,国库凭单位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国库会计档案



第八十三条 各级国库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制度要求,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切实防止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八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档案应单独装订保管。

第八十五条 国库会计档案包括纸、磁(光盘)等介质的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国库会计档案,由国库自行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交由全行统一保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国库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2.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单式记账凭证以科目先后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下再按借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凭证的前面;

3.单日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册数及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4.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盖“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

5.对于业务量大的国库,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缴款书,可按日单独装订。附件单独装订时,在该附件的汇总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在封面上注明“本册为××××科目×××号凭证附件”。

(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按科目与账号先后次序排列、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

(三)国库报表

1.日报表、月报表按报表种类分别装订。原则上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按年装订。

2.年度报表按会计报表类、收入报表类、支出报表类、退库报表类等顺序合并装订。

3.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的报表按库分别装订。

4.对账报表比照月报表、年报表的装订要求装订。

第八十八条 国库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十九条 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5年、5年两档。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身和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决算说明书);

2.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清理、移交后形成的各类报表、文字说明;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3.国库会计档案保管借阅登记簿、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

(二)属于定期保管15年的有: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国库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度报表;

4.征收机关年度对账表;

5.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6.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事后监督通知书;

7.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8.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

(三)属于定期保管5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种国库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含附件)和联网通讯对账单;

2.征收机关月度对账表;

3.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日计表和余额表;

4.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

5.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和其他需要保管的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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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

龙城飞将


  我写了《再谈真学术与假学术——引述新月对我观点的支持》 ,引述新月的文字说,在真学术与假学术的问题上,新月、徒步法学与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新月用他那非常学术非常哲学非常外语的话讲出了与我相同的观点,外国的法律和法理可以作为借鉴,但不要用外国的法律和法理作为直接解读中国现实案例的圭臬。因为,有新月的文字为证(参见我引述的新月在《普法运动》一文中的话)。
  新月理论水平很高,我们没有理论,因而永远不能企及。然而,既然论到一起了,大家就需要找到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层次,同一个频道,不要转移目标,不要偷换概念。
  但是,理论新秀新月的文章我们实在是难懂。所以,我今天上午才发出求教,向诸位方家《求教新名词与新问题》 。因为他用了太多的新名词,给我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我不得不向方家请教,不然真地是读不懂了,人家那些理论大侠又要来教训我们不懂法了。

  实际上,理论大侠之所以教训我不懂法,缘于近日我关于真学术和假学术的几篇博文。近日,关于真学术与假学术 ,我连发了几篇博文,目的是想引起人们的注意,提醒大家学术研究要做点真正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不要做空洞无物的事。比起一些批评学术腐败、学术霸道的文章来,我的博文显得温和得多了。
  而且,在网上浏览博文,发现博友徒步法学在几年前也有类似的观点 ,而且他的文字比我的优雅,研究更深入。

  但是,有人对真学术和假学术的讨论坐不住了,本来我并没有指向谁是假学术,有人就自动来对号入座了。我们雅典学园的理论新星新月前来教训我:

  问题是真假的标准何在?……本文主张“做应该做的”,不过是空洞的同义反复,应属于“假学术”之列,至于“链条论”可视为某种粗糙版阴谋论,亦没有说服力。我建议博主认真学一点理论……说“口治”,“产业链”这种阴谋论对讨论毫无帮助。我认为你是假学术……

  新月声明,他这样指责我,却不对这个观点作出证明。这就是我们现代新型的法哲学理论,给别人扣大帽子,却不负责任,不提出任何认证!这足以显示出新星理论的苍白。

  真理在辩论中被人们发现。我这里讲真学术和假学术。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往往假假武术一样,用“套路”包装自己,吓唬别人。真学术也有使用“套路”的,而在网络学术中不使用套路同样可以搞学术,不过这样的学术成果不被尊重,不被认可,不被看好。

  我支持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是空洞无物的,真学术则是真正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我欢迎博友提出改进的建议。如果有人感觉我批评假学术不舒服,喜欢自寻烦恼,喜欢对号入座,谁也没有办法。
  有人在在与人讨论问题时,不是固定概念的具体含义,而是不停地滑来滑去。当别人批评他观点不成立时,他就赶紧偷换概念。当别人论证他的举例不能成立时,他又说自己的例证并不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滑”学术,“玩”学术,哪有一点真正学术的味道?
  要做学术,就做实的,来真的。不要以为自己认识几个汉字,别人就是文盲。不要以为自己沾沾自喜地在网上晒了几本书,别人就没有书,没读过书。不要以为得了个“理论新星”的桂冠别人就不懂理论。其实,总有人做出那些不着边际的学术,总有人以抄袭别人论文和著作作为向上爬的台阶,总有人在控制着以“学术”为名义的一种新型产业链条,是真正地没读懂书,没弄懂理论的表现,并没有为社会带来任何福祉,相反却是社会的灾难。

  刚才看到新月有新的文章发表:《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对我开始了新一轮的批评。但又是说些天国的话,许多内容还得我们向他来讨教: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首先批判,在这里的具体含义?什么对什么的首先批判?新月说这话时自己把这话的意思理解了没有,是不是囫囵吞枣?

  “不知道龙城飞将先生从宽录取到了这等地步,不能不做出一点澄清,”新月说。
  什么是“从宽录取”?这是中国话,还是外语?若是外语,是哪国的外语,是什么具体含义?

  “龙城飞将先生的阴谋论调我从来不曾支持过”。
  我非常赞同新月的这句话。因为我从来没有阴谋,所以新月也就不会支持。如果新月一定要说我有阴谋,请拿出证据来。是什么阴谋?这个阴谋由谁策划?这个阴谋有哪些社会危害性?但我引用的新月的观点确实与我观点相同呀,新月的观点确实是支持了我的观点呀。不管你主观上是不是想支持我,你的文章客观上就是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我才大胆地引用。你可以一句一句地否定自己,等你充分地否定了自己所说的话,我们就相信你。

  新月多次提到我的逻辑混乱,却没有任何证明,只是顽固地多次地这么重复。实际上这顶帽子应该回敬给新月,当然,我不想说他思维混乱。本来我批评中国学术产业链条没想到直接点谁的名,却有他不甘寂寞跳出来自动对号入座,此其一。在讨论中他一再偷换概念,此其二。

  “反对低级知识再生产和反对用道德批判和阴谋论评价一切学术观点,这是两个独立的观点,赞成后者不等于反对前者。”
  这是新月批评我的话。这话相当地恶毒。什么是低级知识再生产?谁在进行低级知识再生产?什么是道德批判?什么是阴谋论?请拿出一个定义来。请在这三个名词中间指出是哪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观点。

  接下来,新月更是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他总是这样,在同一篇文章中就忘记了自己的主题,若是连续几篇文章,更是找不到北了。

  “反对道德批判学术,这是我一贯的立场。对于我在《普法运动》上面写到的那些问题,我更多的是归咎于历史客观因素造成的。从1978年到现在才几年时间,我们怎么会有能力和已经按照此一统治模式统治数百年的国家进行学术上的对比?反观中国,仅仅过去三十多年,国外学界重要的思想流派,我们学界都已经开始研究。拿别人几百年的成就去要求我们一朝一夕之间达到,大跃进也没有这么夸张吧?”
我在一系列博文中根本没有谈及他在这段话中所说的事,不知他怎么糊涂地从哪里拷贝出来作为反对别人观点的论证。

  “况且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到现在为止龙城飞将没有拿出一点论证,只是自己经验之谈。这就是不完全归纳……这种一概抹杀别人工作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的。当然除了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不过如果一个学者降级到了这种地步,我只说两个字,无语。”
  这真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我什么时候说过“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这是你新月生硬给人扣帽子,你还数次讲道,扣了这帽子,你并不需要作出任何论证!“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这话先要适用于说这话的人。“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这么下流的话居然也能从理论新星的口里说出来,可见这是多么“意淫的学术”!
 
  “龙城飞将先生认为别人是造名词不解决问题,是假学术。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自己不懂的东西就认为别人是‘造名词’,就认为是假学术,可是凭什么呢?”
  真是偷换概念的高手。也许理论新星就是这样造就出来的。只要会偷换概念就可以培育出一代理论新星。我一再的观点是,研究学术,讲点实际的东西,不要虚无缥缈。制造出没用的名词于学术研究无益。我没有说过别人造出新名词就是假学术这样的话,我是说,假学术有种种表现。既然新月很懂新名词,他在《普法运动》一文中也使用了许多新名词,就请他给我们上课好了。我已经发出了这样的请求。
  在法学方法方面,新月更是有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甚至把著名的“三段论”一脚踹开。三段论是形式逻辑的代名词,你有这本事一句话就否定掉形式逻辑?要知道,形式逻辑现在在大学法学专业还是一门显学呢!
【问题提示】
被告电视台播出公安机关提供的新闻素材,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0日,省发生一起强奸(未遂)案,公安分局立案后,于同年4月13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当晚公安分局欲安排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混合指认,要求被告实验学校予以协助,提出需要数名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年龄相仿的初中男生配合指认。当晚9时下自习时,实验学校教导主任对该校初二(8)班班主任张某说明了此事,张某即带领该班学生李某(15岁)高某( 14岁)刘某(15岁)陈某(15岁)张某(16岁)和孙某(17岁)前往公安分局。该局民警向班主任张某及李某等六名学生说明了混合指认的相关内容,张某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后,李某等按民警要求手举号牌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一起列队接受指认,这一过程被民摄像和拍照。次日电视台记者前往公安分局采取欣慰,公安分局遂将本案指认过程的相关摄像资料等交给电视台记者,未作任何交代。2005年4月16日,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播报的新闻中,出现李某等六人手持号牌参与辨认的图像,面部无任何技术遮掩,时间约2秒。电视台播报此新闻前未通知公安分局和实验学校。李某等六人先后看到该条新闻,随后即向学校及公安分局提出异议未果,后被同学和其他人以“嫌疑犯”和“几号强奸犯”等字眼称呼。公安分局于2005年7月2日向实验学校发出建议函,建议学校对李某等六人予以表扬。李某等六人与电视台、公安分局、实验学校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向省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电视台、六安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实验学校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原告诉称:六原告均系被告实验学校初中学生。2005年4月13日,被告公安分局与实验学校联系,由班主任通知六原告前往公安分局协助调查一起强奸(未遂)案。在公安分局六原告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手持编号,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列队接受了被害人指认并被摄像。六原告事先不知晓摄像的真实情况和用意,事后提出不得公开,公安分局表示同意,但后来将摄像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体。2005年4月16日,被告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公开报道了该新闻,播放了公安分局提供的摄像材料,且未对六原告协助公安调查的真实情况作出说明,亦未对相关影像作任何技术处理。由于社会公众不明真相,纷纷谴责六原告未成年即犯下恶劣罪行,给六原告的生活学习造成负面形响,也给六原告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六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六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形响;向六原告各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60万元。
被告电视台答辩称:李某等六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台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对客观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没有侮辱、诽谤六原告的内容。播放新闻时,虽然没有对六原告的影像作画面处理,但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影像作了处理,并突出了朱某某按手印的画面。因此,我台的行为没有侵犯六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亦未造成不良影响,故六原告对我台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公安分局答辩称:我局2005年4月13日晚的整个辨认活动符合法律程序,并无不妥之处;被告电视台播放涉案新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构成侵权;我局是在接受采访时被动提供涉案录像材料,电视台播放该录像前未征得我局同意,我局没有侵犯李某等六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六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六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实验学校答辩称:本校系应被告公安分局要求,由班主任带领李某等六原告前往该局协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混合指认;被告电视台播放现场指认录像,事先未告知我校,更未征得我校同意。六原告要求我校与其他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因此其对我校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司法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安分局依法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在侦破强奸犯罪刑事案件过程中,因侦查需要安排原告李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协助参与混合指认过程并拍照、录像,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混合指认这一侦查活动终结后,在向被告电视台提供相关新闻资料时,作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分局应当认识到、同时也有义务特别提醒电视台在播出时注意对图像进行相关技术处理,以保护六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公安分局未尽到该义务。电视台作为新闻机构,也应当在新闻报道中注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播放涉案新闻时,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脸部画面作了某种程度的技术处理,反而忽略了对六原告的脸部画面进行处理,使六原告的脸部未加遮掩直接显示于屏幕。尽管播出时间较短,也足以使对六原告熟悉的人从电视画面上将六原告认出。同时,由于电视这种大众传媒方式覆盖面非常广泛,该新闻内容传播到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电视台播出该新闻时未对六原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混合指认的情况加以特别说明,使得不特定的群众产生误解,导致六原告被他人冠“强奸犯”的称谓,其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电视台和公安分局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六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名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的幅度应当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电视台和公安分局均是由干过失造成侵权,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侮辱、诽谤他人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因此,对六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酌定为每人6000元合计36000元。
肖像权是公民支配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被告电视台和公安分局均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李某等六原告的肖像,故不构成对六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被告实验学校应被告公安分局的要求,指派老师带领李某等六原告到该局配合进行相关刑事案件的侦破,行为并无不当。对公安分局在指认过程中拍摄、录像的行为,实验学校既无权干涉,也无法预见该影像资料会被新闻媒休不恰当地传播,被告电视台播出涉案新闻前亦未通知实验学校,故实验学校的行为不构成对六原告侵权。
法院判决:一、被告电视台和被告公安分局向原告李某、高某、对某、孙某、陈某、张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该院审查许可)。两被告如不履行,该院将在省省级报刊刊登该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电视台与公安分局共同承担;二、被告电视台与被告公安分局共同向原告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各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合计360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
公安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本案李某等六被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电视台及我局故意编造虚假新闻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而一审法院认定电视台未尽注意义务,我局未尽特别提醒义务,侵犯了李某等人的名誉权。李某等六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法院不应直接作出判决,而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以便我局能就此进行举证。(2)我局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包括录像资料在内的新闻材料,是履行法制宜传义务,主观无过错。电视台至案发当地采访,拍摄了学校、犯罪现场,并来我局调取案件第一手资料。我局除全面客观介绍案情外,还应记者要求提供了相关录像资料,目的并非供电视播放,而是为记者,编辑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证新闻准确无误。电视台如播出我局提供的录像资料,应征得我局同意,但该电视台未尽上述义务。原审法院以本局有特别提醒义务为由判令本局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电视台播放涉案新闻时已作了技术性处理,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脸部未加遮掩直接显示于屏幕便是未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错误理解。本局认为电视台在未通知本局并征得本局同意的情况下对录像进行剪辑播出虽有不妥,但其播出的内容能使观众清楚辨别李某等六被上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其播出目的是为弘扬正气,揭露犯罪,宣传法制, 具有阻却违法性。综上,我局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论正确。上诉人公安分局将有关录像资料提供给原审被告电视台,应该履行特别提醒的注意义务。而正是因为电视台播放该录像资料时对被上诉人脸部画面未进行技术处理,给被上诉人造成名誉损害。故公安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电视台称:上诉人叶染公安分局关于我台播放涉案录像资料须经该局同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市判决赔偿李某等六被上诉上精神抚慰金的金额欠合理。
原审被告实验学校称:公安部门按合法程序让学生配合指认,我校配合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市被告电视台播出指认过程,事前并未通知我校。故我校无过错,一市判决我校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李某、高某、刘某、孙某、陈某、张某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认为上诉人公安分局及原审被告电视台、实验学校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要求三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形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认为电视台、公安分局没有尽到各自的义务,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但其行为未侵犯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并作出相应判决。该判决并未超出被上诉人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不一致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本案上诉人公安分局为侦破相关刑事案件,安排李某等六名被上诉人配合进行的混合指认,即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的侦查手段。公安分局在特定的、不公开的场所内,为了侦查案件的需要进行混合指认,并进行录像、存档的行为,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终结后,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资料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因此导致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如果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料,不得依法行驶侦查权的行为,不能因行驶侦查权本身的正当性,免除其在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公安分局将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原审被告电视台、发生在混合指认这一侦查手段终结之后,且电视台是新闻煤体,其收集侦查资料只是为了用于新闻报道,公安分局将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交给电视台,不是侦查手段的延续。因此,公安分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不构成其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相关材料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法定免责事由。上诉人公安分局以配合新闻工作,履行法制宣传义务为由,称自己无过错,是对法律上“过错”这一概念的误解。民法上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良好的意图,并非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没有过错。播放法制节目,其目的正如公安分局所称是弘扬正气揭露犯罪,是为了法制宣传的需要。但在本案中,宣传法制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在制作成面向广泛的、不特定的受众播放的新闻节目时,对未成年人的形象加以技术处理或者在节目中予以特别说明,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宣传法制、弘扬正气的效果。参与指认的公安人员知晓并理解混合指认的内容,不会因为与案件无关的人参与指认而认为其就是犯罪嫌疑人,不会因此导致这些无辜的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公安分局将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电视台时,未尽特别提醒义务,导致李某等六名被上诉人的脸部画面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即通过新闻传播到不特定的受众处且该新闻节目亦未就此作出特别说明。观看新闻的普通群众,并不一定知晓混合指认这一特定侦察手段的具体内容,因此有人公开指责六名被上诉人未成年即犯下恶劣罪行,并冠以“强奸犯”的称谓,导致六名被上诉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发生名誉权受损的后果。故公安分局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不构成免除其在本案中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原审被告电视台的过失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上诉人公安分局未尽提示义务的情形下,如果电视台在播放新闻对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但是,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并不导致公安分局的责任得以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提供者构成侵害名誉权。电视台是面对大众的新闻传媒机构,公安分局在接受电视台“第一时间”栏目采访时,将上述混合指认录像资料交给电视台而未作任何特别说明,是对电视台播出该资料的一种默示行为。电视台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不构成免除公安分局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上诉人公安分局上诉称其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但在适用法律部分,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补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公安机关提供新闻素材、电视台没有认真审核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被告公安分局作为司法机关,应当知道把有关音像资料转给电视台有可能被播出从而损害原告的名誉,更应当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电视台作为新闻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音像资料,特别是对案件涉及人员的影像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播出。被告公安分局主动向被告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被告电视台
没有认真核实处理,播出后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电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新闻单位应当更加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张生贵律师选编1324042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