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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5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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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40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现将《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缺乏统筹、内容重叠、重点不突出、项目安排分散、长远性和全局性考虑不够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集中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并指定用途或使用范围的财政资金、银行政策性贷款等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的原则,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要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全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发改局要以省和县的五年规划、近期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年度乃至中长期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整合各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我县的重点工作和急需项目。
第五条 各部门要以县发改局专项资金项目库为根据,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在申报项目前,必须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提交专项资金申报表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
1、申报部门与县发改局协调,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申报项目,填写县发改局统一编制的《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表》。
2、调查研究、部门之间协调、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申报部门班子集体讨论。
4、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5、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今后不再申报使用。
第九条 我县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建法函(2001)85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法函〔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人为房屋所有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权关提交委托书。因此,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此复。


2001年3月28日

关于批转《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经委


关于批转《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经委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搞好污染企业的逐步搬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严重,就地治理困难的企业,必须有计划地搬迁。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成立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计委、经委、建委、环保、财政、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劳动、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污染搬迁项目,确定有关
税费的减、缓、免,落实优惠政策,协调搬迁中的有关问题,检查、验收工程进度。污染企业搬迁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污染企业搬迁作为技术改造或基建项目安排。搬迁到新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原址建筑面积的130%以内,超过部分不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政策,如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照顾。搬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并结合技术改造调整工艺,严
格按安全、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污染企业的搬迁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市搬迁计划;
(二)污染企业根据市的搬迁计划编制《污染搬迁技改(基建)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局(公司、集团)初审后,再报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经研究确定后,根据项目性质,由市计委、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立项手续;
(三)搬迁项目立项后,搬迁企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其管理按技改(或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进行。搬迁工作由主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建设新厂房(项目)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自有资金(含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留利资金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企业上缴排污费中可返还的资金;
(三)企业原厂址、厂房的补偿费;
(四)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五)自筹资金不足部门,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含环保贷款)。
第六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
1、搬迁项目经批准后,需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凭批准文件、《污染企业搬迁经费预算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对使用贷款进行搬迁的企业,贷款可从企业利润中税前归还,个别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归还期。集体企业申请的贷款,如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用于还款;
3、对超过搬迁或还款期限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确因客观原因误期,且符合税前还贷的,可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二)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搬迁企业应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缓免税照顾。企业搬迁期间停止上交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和折旧基金;
2、实行“工效挂钩”的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和新厂房建成一年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并还清贷款,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市劳动、税务、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3、搬迁企业迁建工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耕地占有税(市及县区征收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商业网点费、粮油增销减购差价款、新材料开发费;
4、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原计划使用的水、电、气指标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原容量部分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集资费、电力增容集资费按有关规定交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污染搬迁企业的原址(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房产的产权属企业的部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到土地部门、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和使用权变更手续,不得再用于有污染产品的生
产。补偿费用为搬迁专项资金,专户储存,由财政监督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