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8:5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州(市)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县(市、区)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八条 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二)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二)昆明市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其他州(市)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依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例》第二十条及《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二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批取水量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内,以本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核定的用水量为主要依据。本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三条 取水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水超过本省地方标准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取水人对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要求:

  (一)从地表取水应当低于从地下取水;

  (二)从江河取水应当低于从湖泊取水;

  (三)从丰水区取水应当低于从缺水区取水;

  (四)农业生产取水应当低于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取水;

  (五)粮食作物取水应当低于经济作物取水。



  第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人安装和使用电子智能计量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缴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除按照规定解缴中央国库的外,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解缴各级地方国库。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水资源费也可以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由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编制年度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核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的;

  (二)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解缴、核拨、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11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至二十八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全面深入探讨了双边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前景,一致表示,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深化中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都将是两国外交政策的战略优先方向。双方愿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共同努力开创中俄关系发展的新局面。


为此,中俄元首声明如下:





十年来,中俄关系经历了从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建立建设性伙伴关系直至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历史进程,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合作的最佳模式,使两国关系步入平稳发展轨道。两国之间政治互信日益加深,务实合作持续扩大,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不断加强。中俄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成为处理邻国和大国之间关系的典范。


中俄将继续大力加强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共同解决双边关系中的实际问题,以捍卫两国的国家安全,促进两国人民的繁荣发展,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和安宁。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集中体现了近年来双边关系发展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为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条约》已成为两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双方认为,两国具备保障落实《条约》的一切必需条件。双方表示决心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继续落实双方达成的所有合作协议,不断以新的内容充实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探索推动两国关系不断向前迈进的新途径,努力使中俄关系永远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中俄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及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委员会是双方在各领域开展战略协作的重要机制保障,是就双边关系和迫切的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的有效渠道。双方强调,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高度评价其对发展中俄长期经贸合作所作的贡献。双方将巩固现有机制,同时拓宽其他各级别、各领域的交流与磋商渠道。为此,双方将继续探讨落实关于建立中俄国家间安全磋商机制的协议。


为巩固中俄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保障两国边民的经济利益,双方重申,本着公正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快彻底解决两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努力,这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俄方重申在台湾和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不变。   


三   


为巩固和扩大中俄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商定,在互利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经贸、军技、科技、能源、运输、核能、金融、航天、航空、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及边境和地区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并指出,应扩大贸易规模,通过提高高新技术、机械制造、电子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商品在贸易中的份额来改善贸易商品结构,使之平衡发展;为两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性合作和转让技术等形式的经济技术与投资合作;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包括加强在银行结算、贷款担保、保险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在经贸领域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标准;加强两国边境和地方间合作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双方决心使整个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取得突破并使经贸额大幅增长。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两国意义重大。落实大型油气项目,包括中俄原油管道建设、俄向中国输送天然气、俄参与西气东输项目以及研究俄为西气东输项目提供必要能源设备的可能性、双方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俄境内油田,应成为加强两国能源合作的基础。


中国声明,支持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认为,继续就俄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进行积极和建设性的双边谈判,并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相关协议,有利于加强中俄经贸关系。   


四   


中俄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自二000年十二月成立以来已召开三次会议,为扩大和加深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制定了具体规划,有效地发挥了协调和指导两国人文合作的作用。双方将继续发挥这一机制的潜力,加强两个伟大民族先进文明成果的交流。


考虑到非典型肺炎这一新型疾病在世界上的蔓延,双方认为,必须利用现有协作机制,加强卫生和医学领域的交流。


双方高度重视中俄合作打击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促进执法合作。根据业已达成的协议,双方将成立中俄移民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并于近期投入工作。   


五   


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是两国元首倡议成立的双边民间友好组织。成立六年来,委员会为扩大双方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加深传统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的社会基础作出了贡献。


在北京召开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是今年中俄关系的一件大事。双方将密切合作,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全会取得成功,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两国青年、文教和实业界之间的联系和旅游领域的合作。


六   


当今世界正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盼稳定、促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天下仍不太平,一些原有矛盾长期未得到解决,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给这个本不安宁的世界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全球性威胁和公害。


历史经验和现实都表明,要解决影响国际安全、稳定与共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应对共同挑战,必须依靠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中俄主张,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各国应建立合理的相互关系,实现和谐共存。各国应致力于实现共同繁荣,以相互尊重和考虑彼此利益、鼓励和发展经济联系和合作原则为基础建立相互关系,促进文化交流与交往,在安全领域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促进树立以平等、合作和考虑彼此关切为基础的新安全观。应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争端,巩固和完善国际关系体系,保障联合国在当代世界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多极化乃大势所趋,但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双方指出,中俄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对未来国际政治、维护和平、保障全球安全与稳定具有原则性意义。中俄伙伴关系,包括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论坛上的协作,是对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贡献。两国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级别上,定期就国际生活中的广泛问题进行外交协调,有效地促进了当今全球和地区问题的解决。


双方声明,将继续就国际事务进行磋商与协作,愿同其他有关国家一起,为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强调,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


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十分重要,双方决心为加强联合国体系而继续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因其权威性、普遍性和积累的独特经验,理应在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的普遍体系,以保障国际稳定、安全和可预见的发展。这一体系应符合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与稳定,符合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原则,并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它应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可保障根据新威胁、新挑战之间的相互联系采取一揽子解决办法。   


八   


中俄就战略稳定问题保持着经常对话。双方一致认为,在新的国际安全形势下,切实维护全球战略稳定,积极促进裁军进程和加强多边军控,有效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双方将继续加强各层面的协调与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国际努力。中俄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共同提出了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律文书要点草案。双方将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继续有关工作。   


九   


中俄认为,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伊拉克国内的稳定。首要任务是解决伊拉克人道主义问题。双方同意为此继续努力,并将向伊拉克人民继续提供援助。


双方声明,伊拉克危机应回到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的轨道上来。联合国应在伊拉克战后重建中发挥中心作用。中俄深信,只有在联合国框架内,在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基础上,伊拉克问题,这个当今世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双方认为,必须确保伊拉克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尊重伊拉克人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及其支配国家自然资源的权利。在伊拉克战后安排和重建过程中应考虑其邻国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与关切。


自伊拉克危机发生以来,中俄即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起,坚持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主张,并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这一立场赢得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尊重和支持。


双方认为,应通过协商,努力将伊拉克战争给国际关系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是加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机制应对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的作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以国际法为基础,协调一致地应对新威胁与新挑战。   


十   


中俄高度重视加强亚太地区的安全与合作,保障这一地区所有国家的稳定和顺利发展。双方重申,愿继续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合作机制,确保地区稳定与安全,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协作。


中俄一贯认为,建立各种双边和多边机制应有利于增进亚太地区的合作与和谐。这些机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互补充,应以考虑彼此利益和对解决地区及全球问题持一致立场为基础。


双方认为,东盟地区论坛是该地区多边政治对话的重要平台,主张加强其维护地区安全的作用。双方重申,愿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紧密协作。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和本地区的实际,其活动有利于加强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是该组织制度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将为该组织二00四年初起开展全面工作创造条件。


双方声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符合两国的安全利益,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不赞成施加压力或动用武力的解决方案。


双方主张保障朝鲜半岛无核化地位,遵守不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制度,同时保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并为其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认为,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方的政治意愿,危机应通过政治外交办法解决。双方将继续为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加强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于莫斯科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56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8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56批)予以发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56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156批)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自卸汽车底盘
CA3313
半挂牵引汽车
CA4252
解放牌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CA6123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轿车
CA7430、CA7300
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客车
CA6371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22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12
3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381、EQ6383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轻型客车
BJ6476、BJ6526
威乐牌
轿车
CA7156
威志牌
轿车
CA7130、CA7150
5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
夏利牌
轿车
TJ7102
载货汽车
SC1022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2
客车
SC6345、SC6391、SC6395
6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厢式运输车
SC5022X
7
包头北方奔驰重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方奔驰牌
客车底盘
ND6120
城市客车
DD6128、DD6129、DD6160
8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客车底盘
DD6128、DD6129
检测车
SY5033X
邮政车
SY5033X
勘察车
SY5033X
冷藏车
SY5033X
抢险车
SY5033X
眼镜配送车
SY5033X
9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殡仪车
SY5033X
10
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34
中顺牌
轻型客车
SZS6510
11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轿车
HFJ7100、HFJ7110、HFJ7130、HFJ7161、
1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HFJ7162、HFJ7181
松花江牌
客车
HFJ6370、HFJ6371、HFJ6376、HFJ6391
载货车
NJ1047、NJ1056
12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载货车底盘
NJ1047、NJ1056
13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起亚牌
轿车
YQZ7180、YQZ7200
14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52
朗风牌
轿车
SMA7150、SMA7161、SMA7162
15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2
吉利牌
轿车
JL7132、JL7152
16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轿车
MR7131、MR7151、MR7180
1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客车底盘
HFF6123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福达(FORTA)牌
客车底盘
FZ6900
小型客车
DN6492
厢式运输车
DN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DN6446、DN6492
囚车
DN5020X
东南牌
邮政车
DN5020X
轿车
DN7160
18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指挥车
DN5021X
客车
CH6390
19
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轿车
CH7101
20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利亚纳牌
轿车
CH7160、CH7161
载货汽车
JX1042
江铃牌
载货汽车底盘
JX1042
21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全顺牌
轻型客车
JX6491、JX6571
自卸汽车
ZZ3207、ZZ3267
豪泺牌
自卸汽车底盘
ZZ3207、ZZ3267
自卸汽车
ZZ3206、ZZ3256
22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自卸汽车底盘
ZZ3206、ZZ3256
载货汽车
ZZ1124、ZZ1164、ZZ1204
载货汽车底盘
ZZ1124、ZZ1164、ZZ1204
厢式运输车
ZZ5204X
仓栅式运输车
ZZ5204CLX
黄河牌
牵引汽车
ZZ4184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3
自卸汽车
ZZ3201、ZZ3253
23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自卸汽车底盘
ZZ3201、ZZ3253
2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厢式车辆底盘
ZZ5161
厢式运输车
ZZ5251X
仓栅式运输车
ZZ5251CLX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313GJB
牵引汽车
ZZ4201、ZZ4203
邮政车
ZZ5161X
载货汽车
ZZ1255、ZZ1315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5、ZZ1315
自卸汽车
ZZ3255、ZZ3315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5
厢式运输车
ZZ5255X、ZZ5315X
仓栅式运输车
ZZ5255CLX、ZZ5315CLX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255GJB
豪运牌
牵引汽车
ZZ4185、ZZ4255
自卸汽车
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7
24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牵引汽车
ZZ4257
25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64
解放牌
邮政车
CA5160XYZ
2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双层客车
ZK6146
27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轻型客车
ZN6493
28
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78
万山牌
油田专用车底盘
WS5320、WS5401
29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86
雅阁(ACCORD)牌
轿车
HG7203、HG7204、HG7350
客车
GZ6590、GZ6700
30
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
89
骏威牌
客车底盘
GZ6570、GZ6670
救护车
LZ5030X
31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东风牌
牵引汽车
LZ4252
客车
LZW6365
货车
LZW1027
3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五菱牌
货车底盘
LZW1027
客车
SC6363、SC6408
3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33
34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96
马自达(MAZDA)牌
轿车
CAF7131
35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比亚迪牌
轿车
QCJ7200、QCJ7240、QCJ7150、QCJ7151
36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金龙牌
客车
KLQ6147
37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18
三菱牌
轻型越野车
CFA2031
38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轻型客车
SQR6462
3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轿车
SQR7110、SQR7130、SQR7150、SQR715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0
39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LCK6120
40
同意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设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企业名称: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企业生产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横坪公路3003号。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城市客车
BK6126
1
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07
京华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K6129
2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数字卫星通信车
BDK5040CDS
3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一)17
京探牌
高空作业车
BT5055JGK
4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化工液体运输车
BSX5110GHY
5
北京北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7
北铃牌
食品运输车
BBL5049X
6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16
卡瑞特牌
石油修井机
GYC5320TXJ
7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190
8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
(三)28
旭环牌
压缩式垃圾车
LSS5163ZYS
9
保定宏业石油物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三)35
物探牌
钻机车
WTJ5250TZJ
10
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44
永康牌
半挂车
CXY9340
11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3
路神汽车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LS5310GJB
12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9
翼马牌
半挂车
FFH9400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