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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0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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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2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若干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市政府各部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核发证(照)、审核上报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及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确定。
(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二)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收费的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
第六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窗口单位依法设立、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均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三)调整的服务项目,需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确定、调整、变更的服务项目,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第八条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
第九条服务项目的办理:
(一)服务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等环节,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
(二)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项目,在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凡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的,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力做好收贷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力做好收贷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做好收贷工作,是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的根本环节。为尽快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就收贷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严管好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各级行要及时掌握粮棉油调销和货款回笼情况,确保企业调销回笼款全额存入农发行专户。企业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全额收回相应贷款的本息,剩余部分方可用于企业费用开支。基层信贷人员原则上要每3天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变化情况和销售情? 觯峋龇乐购途勒笠刀嗤房Ш拖鄄蝗胝诵形7卜⑾制笠蹈愣嗤房ё频飨蹩疃灿檬展捍畹模峋霾扇〈胧┘笆弊坊兀⑼V狗⒎判碌拇睢? 二、严格规范粮棉油调销货款结算。要加强对企业调销结算的管理,凡属于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对擅自使用现金结算并造成货款流失,属于银行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属于企业责任的,要停止
发放新的贷款。对跨系统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要严格按照“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不准搞赊销。一旦发现企业赊销而造成贷款被挤占挪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赊销货款归行为止。
三、加强对企业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要坚决执行“库贷挂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企业坐支现金。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要求企业及时存入银行。对企业超限额存款,要及时收回到、逾期贷款,剩余部分可建立利息保证金专户,以确保按季收息。
四、迅速建立粮棉油销售货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考核报告制度。总行决定,从今年4月份起,建立粮棉油企业销售货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月报制度(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见附表)。基层信贷人员要定期深入开户企业按规定据实填报并检查核实,各级行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 角诟餍邢刍蹩罟樾屑笆沾障⑶榭鼋腥险婵己撕图喽郊觳椋ㄆ谕ūǎ⑾治侍猓笆苯饩觥? 五、建立收贷工作责任制。各级行必须转变“重贷轻收”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收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收贷作为全行工作重点,实行行长负责制。一要落实信贷员责任制。各级行要尽快充实收贷人员,并结合本地实际,把收贷任务、清欠任务和调销货
款归行率等指标落实到每个信贷员,并签订责任状,实行权责利相结合。要全面推行驻库信贷员制度,对粮棉油调销和货款结算实行跟踪管理,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二要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各级行要加大对收贷工作的考核,严肃纪律,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收购资金流失的,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本地区收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把收贷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奖惩分明。

附:粮棉油企业销售贷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斤(贸易粮)、万担、亿元
-------------------------------------------------------------
| | 销售量 | 占用贷款 | 销售价款 | 销售价款归行 |存款去向: |
| |----------|----------|----------|----------|------------|
|项目| | | | | | | | | | | | | | |企业费| |
| |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收贷|收息| |其他|
| | | | | | | | | | | | | | | |用支出| |
|--|--|---|---|--|---|---|--|---|---|--|---|---|--|--|---|--|
|序号|1 | 2 | 3 |4 | 5 | 6 |7 | 8 | 9 |10|11 |12 |13|14|15 |16|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粮食| | | | | | | | | | | | | | | | |
|--|--|---|---|--|---|---|--|---|---|--|---|---|--|--|---|--|
|油脂| | | | | | | | | | | | | | | | |
|--|--|---|---|--|---|---|--|---|---|--|---|---|--|--|---|--|
|棉花| |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1.基层信贷人员要根据企业商品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账和有关费用明细账等进行填报。
2.此报表填报年初以来累计数据;从4月份开始逐级汇总上报,于月后15日前电传至总行工商信贷部,传真
010-68081815。
3.占用贷款是指所销售的粮棉油实际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收购价款加合理费用计算。
4.系统内是指购销双方企业都在农发行开户,其余为系统外。
5.勾稽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998年4月7日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


为规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保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支付系统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

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

二、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自愿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进出口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应遵守《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已经参与海关总署网上支付或上海EDI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后,即可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尚未参与网上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经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中国电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

(七)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应向直属海关进行备案。

六、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各方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平台)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参与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下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平台应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业务审核和技术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条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商业银行的备案工作,并与商业银行商定有关联系配合办法。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条 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后,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申请参与电子担保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进行担保业务备案。在同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一家企业同时只能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参与电子担保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通过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税(费)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通过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费)预扣指令。其中,保证金不能采用电子担保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 现场海关收到支付平台转发的银行税(费)预扣成功回执后,现场海关即为企业办理税单打印手续,打印有“电子支付”或“电子担保”标记的税(费)单,同时海关业务系统通过支付平台自动向商业银行转发税(费)实扣通知(保证金除外)。
对电子支付的保证金,现场海关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保证金收据;对电子支付的滞报金,现场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减收的,待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滞报金收据;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免除的,不需再打印滞报金收据。
第七条 税(费)单打印成功后,银行接收支付平台转发的实扣通知并作实扣操作。现场海关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核注税(费),核注日期为税(费)实扣成功日期。对于电子支付的保证金,在预扣成功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核注,并发送实扣通知,银行进行实扣操作。保证金的核注(入账)日期为预扣成功日期。
第八条 在现场海关放行环节,若电子支付的税(费)已预扣成功,且税(费)单已打印,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在无纸化通关模式下,电子支付税(费)已预扣成功,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九条 在电子支付税(费)单打印前,需复审重新计征税费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新的税费信息。
第十条 海关业务系统提供三种税单打印模式,各直属海关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进行选择:
非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税单的2-5联,由现场海关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人员。
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先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指定部门每日按关区和缴款银行集中打印前一日已打印并已完成实扣税单的第2-5联,由银行按时到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取单手续。
无纸化入库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使用电子“入库传票清单”实行“无纸化入库”操作,不再打印税单的第2-5联。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单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实扣指令并将已打印的纸质税单凭证备妥。银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并按约定手续与海关交接税单。
电子支付的费单仍按现有流程进行流转。付款银行应凭费收清单将有关款项划转海关费收帐户。
第十二条 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时,现场海关应受理银行的查询,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在必要时,重新开具税(费)单,由银行重新办理取单手续,并将原税(费)单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电子支付以税(费)单为单位。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税(费),企业可全部选择电子支付,也可部分选择电子支付。
第十四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修改报关单。若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税(费),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新的税(费)信息及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未核注的,不能修改报关单。
(三)税(费)单已打印已核注的,可以修改报关单:
1.报关单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退补税(费)信息。其中,补税(费)单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费)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2.报关单修改为保证金的,海关业务系统生成保证金电子信息和退税信息。其中,保证金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撤销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撤销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的,原则上不能撤销报关单。确需撤销报关单的,直属海关应在税(费)单核注后次日,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对电子支付的税(费)信息进行异常数据处理,再进行报关单撤销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对同一份税(费)单采用了电子支付和柜台支付,造成重复支付的,在税(费)单核注后,现场海关按退税(费)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海关原因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海关技术部门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包括电子税(费)信息、预扣成功信息、预扣撤销信息、实扣指令等。
第十八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电子支付平台各项电子指令。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约定的日终对帐时间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日终对帐时间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对帐时间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银行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在申报当日向海关确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商业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应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异常情况,企业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海关发现商业银行、企业和支付平台在参与电子支付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