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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2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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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劳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人事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倾心打造法制人事、创新人事、和谐人事、阳光人事,更快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制定了《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包头人事人才网管理暂行规定

包头人事人才网是依托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的人事人才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及时报道包头市人事人才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以全新的载体推进人事部门信息化建设。网站由包头市人事局主办,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承办,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协办。为了规范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保证网站安全运行和信息顺畅传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头人事人才网。

第二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工作贯彻“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第一、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信息管理和技术服务,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和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包头人事人才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管理

第五条 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是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系统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制定网站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电子邮件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上传和维护。因人事人才网改版等原因需对栏目调整,由人事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科室进行调整。

各栏目信息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单位介绍”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2.“领导讲话” 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3.“图片新闻”、“人事动态”、“公告公示”、“理论研讨”、“办事指南”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信息采集,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4.“机关效能建设”栏目,由办公室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5.“政务公开”栏目,由政工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6.“政策法规”栏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7.“人力资源开发”栏目,由人才流动开发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8.“公务员管理”栏目,由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栏目,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0.“工资与离退休管理”栏目,由工资与离退休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1.“职称工作”栏目,由职称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2.“干部培训教育”栏目,由培训教育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3.“军转安置工作”栏目,由军转办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4.“国外智力引进”栏目,由外国专家管理科负责信息采集、发布和维护;

15.“局长信箱”栏目,由信息中心负责邮件查阅,并根据邮件内容涉及的人事人才业务转到相关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各科室、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局长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邮件回复。如涉及人事局整体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的邮件,回复内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发布;

16.“咨询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每天审查咨询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二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的部门协同其他部门共同答复。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咨询问题,回复内容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17.“下载服务”栏目,由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提供允许公众下载的各类人事人才相关文件、人事软件、业务表格等,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8.“成绩查询”栏目,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人事考试的成绩数据,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19. “旗县区专栏”栏目,由各旗县区人劳局和稀土高新区人劳局负责信息采集,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

(二)信息采集

1.采集与发布的主要内容为人事系统的重大新闻、人事人才工作动态、公告公示、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2.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三)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重大信息由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2.人事局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文章,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各科室、各单位所发布的纸介通知、通告、文件原则上应在局领导签发后,即在包头人事人才网上“公告公示”栏中直接发布。

3.发布前必须对非直接转载的信息和本部门自己整理的信息作好审核校对,确保无误后才能上传。

4.所有上传的信息均需进行登记。

第四章 安全保密与管理

第七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人事信息化工作的方针。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人事信息化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的原则。凡向包头人事人才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十三条 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消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专职管理人员;

(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

(三)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MO等)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如工作需要,应在使用前做好病毒的检测和清除工作;

(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

第五章 网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包头人事人才网的管理员和信息员,必须遵循此制度,认真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网站工作人员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建立人事人才网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栏目信息发布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

第十九条 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人事人才网发布信息情况及咨询答复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办评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每年年终评比一次包头人事人才网信息发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人事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12月29日)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甘明秀、黄赤东、梁书文、孙泊生、杨润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高贵君、景汉朝、徐瑞柏、何宁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王永成、宋雅亭、费宗Yi、张懋、周道鸾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免去刘天弼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五、免去张慜、王观强、文慧芳(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张志杰、宋志伟、石秀琴(女)、王洪祥、陈国庆、王少峰、刘伟东(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刘本祥、焦述勋、雷鹰(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作为一名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笔者以为绝大部分拆迁纠纷是由于补偿安置不能达成一致引发的,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说遇到拆迁,不知道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说遇到拆迁,不知道拆迁应该怎么补偿,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仅是如何补偿、如何安置,补偿安置问题实际上是拆迁的核心问题。
  笔者为避免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特对拆迁补偿安置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对遇到拆迁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拆迁的概念

  “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 “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这其实是指城市房屋拆迁)。
  由于我国立法以及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农村房屋拆迁立法还不完善,至少不存在一部统一的集体土地拆迁法规,大部分地区对农村房屋拆迁走的是地上附着物的形式,这对农民来讲其实是很不公平的,这个问题我将在谈土地征收的时候予以解析。

二、拆迁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

  拆迁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工作方可实施。
  简单的说拆迁的基本条件即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就是项目单位是否有拆迁许可证。需要作出说明的是颁发拆迁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五大要件。
  关于拆迁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规定的很明确的,应该是比较容易看懂的,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下还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笔者认我国城市房屋合法的拆迁形式应当归为两类,一是协商拆迁,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有关的事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拆迁拆迁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二为强制拆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工作,但被拆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强行进行拆迁。强制拆迁又会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笔者将在其他章节中解析,本文不再详细的进行阐述。
  协商拆迁即具备拆迁五大要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被拆迁人搬出被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实施拆迁。
  如果双方难以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双方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民商事仲裁。对于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将在其他章节中详细解释,本章不在阐述。

三、拆迁房屋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1、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争议最大、最容易引发矛盾的环节,一方面导致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一方面导致建设项目工程工期拖延笔者认为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国中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

(1)拆迁补偿安置不全面。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范围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但是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除建筑物的价值以外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国中对被拆迁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忽略,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拆迁房屋自然构成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故在拆迁过程中仅对被拆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是明显的不合理的。

(2)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按照《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补偿标准会低于市场标准,特别是对于被拆迁房屋区位价值、用途价值拆迁人一般会采取的避免的方式回避。特别是拆迁评估往往不会正确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很多时候拆迁人指定的补偿标准就是评估单位作出评估结果的唯一依据。

(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这些如何问题得到解决呢,笔者以为拆迁过程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的地位实力不平等的原因,作为拆迁人器进行的工程项目往往是政府希望早日完成的工程,所以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才去的措施在形式一般都是合法的,如被拆迁人长期的不配合拆迁,将会面临着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有时候条件符合还会先予执行,所以拆迁人往往不会答应被拆迁人的要求而是走强制执行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笔者以为这类问题若想得到解决,应当对症下药从根本上治疗。

四、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对策。

1、加强立法,限制强制执行,提高强制执行的门槛。如果强制执行的条件定的太低,开发商往往不会与被拆迁人真诚的去谈判,平等的去协商,再者拆迁本来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政府干涉太多总不利于事态的正常合理发展,国家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拆迁法规,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将加大保护力度。

2、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如何补偿安置,笔者根据多年承办拆迁案件的实践经验认为,拆迁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行为,关于其如何让补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的协商,可以由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即将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因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直接损失等折合成货币的形式,以金钱来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即不以货币进行补偿,而是拆房补房,以房屋产权来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即对于拆迁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价并以货币的形式补偿,同时为被拆迁人解决住房问题,发给安置房屋或廉价出售给安置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拆迁条例中规定的方式,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单纯的货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基本上是不可行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第三种方式进行补偿,即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和附属物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并对其进行房屋安置。

3、健全拆迁过程的听证、评估等事项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使这些程序能够真正的实现其价值,加强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笔者作为一名拆迁律师,对于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点见解,希望对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