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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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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9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双环碱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政策文[2003]294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信息引导,改进调控手段,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精神,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2、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正确引导市场运行和经济活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舞士气,增强信心;
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及时、准确,提高信息(新闻)发布质量;
5、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新闻)发布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信息(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召开信息(新闻)发布会;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
3、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声像资料;
4、在计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
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委领导是本委新闻发言人,主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是本委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政策法规处是本委信息发布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委主任和新闻发言人的要求,组织协调全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程序
1、信息(新闻)发布会。委党组围绕市委市政府在不同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市计委信息(新闻)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召开一般信息(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委领导提出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报委主任审定。政策法规处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并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备案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准备信息(新闻)发布所需的稿件、资料,报主管主任审定,并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召开下列情况的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提前报批:
(1)发布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应当提前报市领导审批。专题性信息(新闻)发布会,有关处室负责办理主管市领导同意公开宣传的批文,并最迟于发布会的前三天将批文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市委宣传部。综合性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规定,凡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政府台办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审批,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我委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到我委进行采访,应到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由政策法规处根据采访内容上报委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委领导签发新闻采访单,重要采访单由委主任签发。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新闻采访任务后,应及时将新闻采访单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3、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市计委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和其他稿件、声像资料,或者在我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重要信息,应先报送主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委主任审定;发布后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4、邀请记者参加以发布信息(新闻)为目的的各种新闻通气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有关处室应提前准备新闻通稿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并事先与政策法规处联系,由政策法规处安排邀请记者事宜。涉及前述(1)(2)项规定需要提前报批的情况的,按照信息(新闻)发布会的报批程序办理。
六、计委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计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委主任及委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及时、高质量地为全委信息(新闻)发布撰写或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在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新闻)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保密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市计委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记者采访。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暂行办法》(京计政策字[2001]56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 〔2002〕 11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8月30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 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五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代征机关。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代征机关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2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并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情况报告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仍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追缴计划外生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