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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12 22:4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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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3日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愿望,并相信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决定签订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为此各任命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崔月犁医师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舒尔代伊斯·埃米尔医师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卫生及医学科学领域相互提供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发展并促进在卫生和医学科学各领域内的、旨在经常改善两国人民的健康状况的合作。

  第三条 为了发展医药科学,在医生、药剂师及其他保健人员的培养和进修方面进行合作,缔约双方将:
  一、相互介绍最重要的科研成果;
  二、相互介绍医学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及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医学教科书和情报资料;
  三、相互通报在各自国家举行的医学和药学代表大会、会议和讨论会的时间、地点及日程。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相互通报在公共卫生(居民、劳动、食品和学校卫生)、流行病及消毒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取得的成果。
  二、缔约双方相互通报在卫生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他们的教育读物以及卫生专业影片。
  三、缔约双方在预防传染病方面:
  ——通过最快的途径、及时相互通报对两国的流行病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流行病事件;
  ——定期相互寄送有关传染疾病的统计资料,相互提供各自国家流行病的综合情报。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寄送卫生专业杂志和新出版的医药书籍。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执行本协定在本方临时逗留期间患急性病和需要紧急治疗的对方人员提供免费医疗。

  第七条 缔约双方:
  一、根据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时间互派医生、药剂师、大学和卫生专业学校的教师及其他卫生工作者到对方交流经验或进修;
  二、为邀请专业人员作学术报告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执行本协定。
  为执行本协定,两国卫生部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其中包括财务规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匈文和英文写成,中文、匈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英文文本作为解释性文本。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5月6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崔月犁          舒尔代伊斯·埃米尔
    (签字)            (签字)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是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创造性搞好新形势下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藉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县级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进行专帐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将应纳入专户管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全额及时划拨到专户,专款专用。
乡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划入县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分乡镇核算。
第五条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统筹安排落实的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年独生子女领证人数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前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捡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舰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l日起施行。主题词: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细则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