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2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于6月2日经行署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日


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3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预[2004]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提高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目标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自治区财政按照统一的测算方法,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额下拨到乡(镇)。乡级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资金由财政所下拨到乡(镇)农经站。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40%、村级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6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乡(镇)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乡级转移支付资金指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乡(镇)级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要将自治区财政拨付资金用于取消乡(镇)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下调一个百分点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总额的40%分配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用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主要用途:
  1、乡村办学经费。指用于乡村两级农村中小学正常经费及其他教育经费开支项目。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进行分配,确保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原则上,乡村办学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个别地方因乡(镇)没有设立财政所的,可以由县(市)财政局代为管理,但必须及时足额保证乡村中小学的经费需求。对乡(镇)教育经费的开支,由乡(镇)会同县(市)财政局协商后开支,一律实行报帐制。
  2、计划生育经费。指用于乡、村基层计生单位运转经费、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奖励。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5%进行分配,确保改革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原则上,计划生育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个别地方因乡(镇)没有设立财政所的,可以由县(市)财政局代为管理,但必须及时足额保证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求。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由乡(镇)会同县(市)财政局协商后开支,一律实行报帐制。
  3、乡村道路修建经费。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年度道路修建计划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统筹使用,原则上,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按照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5%进行分配。
  4、优抚经费。根据优抚对象、人数及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拨付。按照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20%进行分配。
  上述经费由县(市)财政根据年度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按期拔入乡(镇)财政所管理。严禁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乡(镇)办公经费,乡(镇)办公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各县(市)从本级财政收入中予以核拨。暂未建立财政所的乡(镇),其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财政局代管。
  (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指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补助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三税附加(正税20%),新增的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50%调整到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村干部的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三项经常性开支。开支标准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三税附加,由乡级调整到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捆绑使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实行乡管村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财政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对乡(镇)没有设立农经站的由乡(镇)财政所代为管理,要求农经站设立专户,并按村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形式采取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编制行政村用款计划,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下达到各行政村。对年度内行政村发生的开支款项,须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初各村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乡(镇)财政部门核报或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支付。
  村干部工资发放,执行和党发[2001]41号文件的标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承担所有村干部的基础工资,各地必须按照标准由乡(镇)农经站列出各村干部的工资数额,由乡(镇)党建办备案后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助及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报
  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报。乡(镇)级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按“教育支出”类填列;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填列“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用于乡村道路修建的支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科目;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的支出,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类下相应的科目填列。村级用于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的支出列入“政府机关经费”科目;用于五保户的补助支出,列入“农村及其他救济”科目。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相关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除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项目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二)做到“三个确保”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要明确划分县(市)、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核定收支基数,推进乡(镇)国库建设,强化资金管理,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四)大力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通过发展优势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加工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五)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年度审计,坚持上审下和交叉审计,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将扣减该地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严格依法行政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事故高发期,卫生监督和相关领域的公共卫生工作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以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及张海超职业病诊断事件等,集中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作领域的薄弱环节。此外,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现象在部分基层地区仍然顽固存在,一些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依照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加强体制改革,尽快理顺管理。在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全面理解、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的责任范围,做好政府的参谋,不越位,不缺位,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法规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协调部门多和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认真完成法定的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加强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管,开展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积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做好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队伍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尤其是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队伍作为一支专业的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的法定监管职责。在国务院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形势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把反腐倡廉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推动卫生系统惩防体系的逐步完善,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尚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要求,加强绩效考核和岗位责任制建设。充分调动卫生监督队伍积极性,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社会形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社会形象。

四、抓住机遇,完善卫生监督保障措施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争取经费支持,加大投入,保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实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建设,将各项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任务落实到基层,不断总结推广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网络建设的经验,充实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购置、更新等,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卫生建设规划,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统筹规划实施。

五、加强卫生监督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服务领域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卫监督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防治、放射防护监测、饮用水监测、环境健康影响评价等业务能力建设。形成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防机构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抓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积极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公共卫生领域的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业经2004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十月九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吸引国内外人才来连工作或创业,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由主管部门确定岗位薪金,对高出国家规定收入部分,可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补贴。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自用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由海关审查免税放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一)两院院士补贴30万元;
  (二)“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补贴15万元;
  (三)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补贴6万元。
  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安家补贴。
  第五条 来连工作的两院院士(含双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贴。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其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凡国家部委为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项目划拨资助经费,其项目与我市经济发展直接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增加项目补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将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3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参加人员;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八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条 对引进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动或出国留学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来连前和来连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人才。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落户或办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应按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和《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有关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应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和《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