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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5 06:4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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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3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株洲市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企业搞活生产经营,依法自觉纳税,为国家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缴税收计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单位。
二、考核依据
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纳税单位全年缴入株洲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纳税总额在8000-10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
3、纳税总额在5000-8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4、纳税总额在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纳税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6、纳税总额在500-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二)纳税额虽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奖励标准,但其纳税总额未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降低一个奖励档次;比上年下降的,再降低一个奖励档次。
(三)有偷、逃、抗税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奖励方式
(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纳税红旗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
(二)奖金总额的70%奖给纳税单位法定代表人,30%奖给纳税单位经营者集团成员。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经委、商贸蔬菜办、乡镇企业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兑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了解决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问题,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具体名单附后)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中,需要对商品进行检验的,可以将检验任务委托给检验检疫机关有条件的实验室,上述实验室根据承担检验工作的范围,接受检验任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送检的样品负责,实验室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
三、在办理委托检验时,双方应有必要的委托手续,以便确定样品(必要时双方应签字或签封确认)、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及有关要求。
四、实验室对检测结果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五、实验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在有关收费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优惠。
六、执法机关的委托检验,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实施,各实验室要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认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对所属实验室的委托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影响案件查处的行为,要依照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处理。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验检疫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协商合作,共同研究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检验检疫机关所属70家实验室名录
1、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微生物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饮料、保健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邮编:100025
电话:010-65571629 传真:010-65571968
联系人:储晓刚
2、北京商检局羊绒、羊毛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羊绒、羊毛、棉花、毛衫、鞋制品、化纤及毛纺织品
地址: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 邮编:100024
电话:010-65796560 传真:010-65759196
联系人:张荣娜
3、北京商检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烟、酒、糖、茶、蜂产品、饮料、矿泉水、罐头、粮谷、小食品、方便面、肠衣、羽绒及制品、裘皮、革皮及制品
地址:朝阳区高碑店北路25号 邮编:100025
电话:010-65574235 传真:010-65574235
联系人:刘玉萍
4、北京商检局玩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机械物理性能、阻燃性能、有毒有害元素转移(锑、砷、钡、铬、镉、铅、汞、硒)
地址:人民大学商品学系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572407 传真:010-65572407
联系人:李彩臣
5、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产品、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粮食、油品、肉类、水产品、速冻食品、蜂蜜、饮料、酒类等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604 传真:022-28144221
联系人:游平原
6、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粮谷类、土产类、油籽类、植物饲料类、果菜类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77号 邮编:300456
电话:022-25794732 传真:022-25794732
联系人:周民生
7、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塑料、农药、化妆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502 传真:022-28135044
联系人:戴春露
8、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金属、有色金属及金属制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904 传真:022-28134853
联系人:肖远惠
9、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纸张纸浆实验室
检验范围:纸张、纸浆、废纸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7645 传真:022-28137645
联系人:郑秀岐
10、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原料、纺织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生丝、羊毛、棉花、麻、人造纤维、丝绸及其制品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3号 邮编:300201
电话:022-28136811-2402 传真:022-28137097
联系人:杨桂兰
11、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农畜产品检验所
检验范围:食品、农畜产品检测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5327 传真:021-63210511
联系人:褚怀平
12、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金属材料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橡胶塑料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851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65219765 传真:021-65213799
联系人:沈伟
13、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器检测室
检验范围:电机、电动工具、家用电器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15329 传真:021-63230044
联系人:王琼琪
14、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童车、文具
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145号 邮编:200331
电话:021-62505013 传真:021-62509681
联系人:程彪
15、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纸张纸浆检测室
检验范围:纸张、纸浆及制品
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145号 邮编:200331
电话:021-62509541 传真:021-62509681
联系人:程彪
16、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纺织品、染料、编织袋、集装袋、羊毛袋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851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65216943 传真:021-65213778
联系人:张坤宝
17、山东商检局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62731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姜宗亮
18、山东商检局农畜实验室
检验范围:农畜产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71004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张艺兵
19、山东商检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矿产品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61443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刘心同
20、烟台商检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食品、化矿、纺织品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6号 邮编:264000
电话:0535-6652516 传真:0535-6652516
联系人:张志华
21、潍坊商检局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潍坊市四平路39号 邮编:261041
电话:0536-8233047 传真:0536-8234478
联系人:付苏友
22、日照商检局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矿产品
地址:日照市连云港路99号 邮编:276826
电话:0633-8331761 传真:0633-8334689
联系人:袁晓鹰
23、山东商检局水泥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
地址:龙口外向型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50号
邮编:265700
电话:0535-8811036 传真:0535-8811053
联系人:王义之
24、淄博商检局陶瓷实验室
检验范围:陶瓷产品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63号 邮编:255031
电话:0533-3180678 传真:0533-3183388
联系人:李华森
25、山东商检局轻工实验室
检验范围:鞋类、乳胶制品、玩具、纸张、危包容器
地址:青岛市瞿塘峡路70号 邮编:266002
电话:0532-2679587 传真:0532-2676427
联系人:闫凯军
26、黄岛商检局石油及石油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及石油制品
地址:青岛黄岛区油港二路41号 邮编:266500
电话:0532-6852873 传真:0532-6851784
联系人:李长春
27、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河南郑州机场路69号 邮编:450003
电话:0371-5998855-6131 传真:0371-5997350
联系人:袁萍
28、河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实验室
检验范围:棉、麻、毛、丝、化纤、纱线、坯布、针织品、服装
地址:河南郑州机场路69号 邮编:450003
电话:0371-5998855-6133 传真:0371-5997350
联系人:鄂会清
29、内蒙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微生物实验室
检验范围:罐头、食品、饮料、蜂制品、肉类、调味
品、化妆品
地址: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466号 邮编:010010
电话:0471-4306904 传真:0471-4305163
联系人:刘中学、苏庆
30、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石油化工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化工品
地址:大连市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
电话:0411-2633293 传真:0411-2807754
联系人:姜春丽
31、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矿产品、铁合金、金属材料、金属及有色金属
地址:大连市人民路81号 邮编:116001
电话:0411-2637516 传真:0411-2637516
联系人:万秉忠
32、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仪器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食品、农畜产品、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金属矿产品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45号 邮编:130062
电话:0431-7672934 传真:0431-7693479
联系人:刘健华
33、秦皇岛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煤(焦)炭实验室
检验范围:煤炭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段中国商检楼
邮编:130062
电话:0335-3017053 传真:0335-7767947
联系人:刘春刚
34、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棉花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棉花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城乡街38号
邮编:050071
电话:0311-7767947 传真:0311-7767947
联系人:段文钟
35、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实验室
检验范围:原油、石油制品、化肥、农药、香料、化工
品、矿产品、金属材料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 邮编:210001
电话:025-6648373
联系人:马玉笙
36、连云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煤炭、化矿实验室
检验范围:煤炭、石墨、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中山西路
邮编:222042
电话:0518-2310702 传真:0518-2311507
联系人:程学刚
37、中国扬州进出口玩具研究所
检验范围:玩具、童车
地址:扬州市石塔西路45号 邮编:225009
电话:0514-7885904 传真:0514-7885882
联系人:王锦
38、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出口包装检验所
检验范围:塑料罐、纸箱、木箱等
地址:常州市浦南路1号 邮编:213001
电话:0519-6648664 传真:0519-6647961
联系人:汤礼军
39、苏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绸(纺织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绸、毛织物、针织品、棉织品、化纤、羊毛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185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8285354 传真:0512-8282286
联系人:吴春明
40、无锡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原料检验所
检验范围:羊毛、化纤、棉花、麻、纱线及羽毛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木栖厅142号 邮编:214021
电话:0510-2721074 传真:0510-2707775
联系人:袁美珍
41、无锡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生丝检验所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无锡市清扬路木栖厅142号 邮编:214021
电话:0510-2721074 传真:0510-2707775
联系人:杨赞瑛
42、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原料研究所
检验范围:棉花、羊毛、化纤、麻类、纱线
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 邮编:210001
电话:025-6648227 传真:025-4409572
联系人:蔡建和
43、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机织物、针织品
地址:常州市浦南路1号 邮编:213001
电话:0519-6647932 传真:0519-6647961
联系人:石红
44、江苏商检电器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电动工具及灯
地址:锡山市东亭镇华厦中路10号 邮编:214100
电话:0510-8705181 传真:0510-8702030
联系人:邓唯
45、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化学仪器分析室
检验范围:粮油、食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农副土特产品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589 传真:0571-8381807
联系人:鲍晓霞
46、宁波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矿产品测试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肥、纯碱、化工品、矿产品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44号 邮编:315012
电话:0574-7134708-4644 传真:0574-7116382
联系人:孙立群
47、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类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杭州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453 传真:0571-8381453
联系人:陆军
48、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品理化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棉、毛、织品、服装、针织品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2号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381111-60401 传真:0571-8381764
联系人:赵珊红
49、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畜产品食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农产品、畜产品、食品
地址:武汉市汉口万松园路3号 邮编:430022
电话:027-85793771 传真:027-85724534
联系人:严志钢
50、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矿和金属化学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
邮编:430022
电话:027-85793771 传真:027-85724534
联系人:严志钢
51、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食品、农畜产品检测所
检验范围:肉、蛋、畜产品、罐头、茶叶、果蔬、粮油、烟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49094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陈白君
52、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工、金属、矿产品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原料、矿产品、金属材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34160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王正良
53、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商检南方片陶瓷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日用陶瓷、卫生瓷、艺术瓷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赤黄路48号 邮编:410007
电话:0731-5552487 传真:0731-5549043
联系人:戴建平
54、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及产品、机械设备部件
地址:广州市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郊工业园建工路19号
邮编:510610
电话:020-85520052 传真:020-85520037
联系人:薛华
55、中国广东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大道66号B楼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580 传真:020-38290599
联系人:李炳忠
56、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纺织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棉、麻、丝、毛、化纤及纺织品、服装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大道66号B楼16层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420 传真:020-38290439
联系人:梁添广
57、广东商检局化学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化工品、矿产品、金属、塑料、农药、石油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
邮编:510623
电话:020-38290380 传真:020-38290383
联系人:甲旭旗
58、中国商检广州进出口食品检验研究中心
检验范围:食品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邮编:510070
电话:020-87668270 传真:020-87786962
联系人:周辉棠
59、中国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检验范围:玩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村商检大楼 邮编:518045
电话:0755-3374195 传真:0755-3396455
联系人:贺一训
60、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食畜水产品检验所
检验范围:农副产品、畜产品、食品、水产品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6011577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李逢太 周昱
61、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心化验所实验室
检验范围:石油产品、橡胶塑料、化工品、化妆品、化肥、金属材料及矿产品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6015538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白清洁
62、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子电器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电视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电热器具、制冷设备
地址:厦门市东渡金鼎路31号 邮编:361012
电话:0592-5658025 传真:0592-6015175
联系人:吴天送 陈炳云
63、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丝类商品实验室
检验范围:丝及丝制品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4段28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5557298 传真:028-5559979
联系人:李福生
64、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理化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矿产品、香料及油产品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6号
邮编:400060
电话:023-67700648-8507 传真:023-67721325
联系人:王国民
65、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烟草检测中心实验室
检验范围:卷烟、烤烟、烟丝、烟辅料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571403 传真:0871-4571834
联系人:陈育文
66、云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金属矿产品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材料、金属及矿产品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 邮编:650228
电话:0871-4571337 传真:0871-4571834
联系人:张克
67、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化学分析实验室
检验范围:金属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铁合金产品
地址:贵阳市外环城东路257号 邮编:550001
电话:0851-6766596 传真:0851-6764184
联系人:赵刚军
68、景德镇进出口商品陶瓷实验室
检验范围:陶瓷产品
地址:景德镇市新厂 邮编:333001
电话:0798-8444336 传真:0798-8442610
联系人:李峰
69、黑河商检局农副食品检验实验室
检验范围:水果、蔬菜
地址:黑河市王肃街46号 邮编:164300
电话:0456-8261109 传真:0456-8222890
联系人:车成利
70、山西商检局综合检测中心
检验范围:煤(焦)炭产品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20号 邮编:030024
电话:0351-6161717 传真:0351-6041726
联系人:王忠文



1999年5月12日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绍兴市防汛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防汛工作责任,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按照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责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重要堤防(海塘)、水库、城镇等区域防汛安全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防汛工作责任,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域内防汛预案,建立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加强水库、堤塘、水闸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及所辖河道的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要及时报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督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案;要加强对水雨情测报、通信网络设施等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汛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防汛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防汛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 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其中有(一)、(二)项情形的,可直接给予撤职处分:

  (一)工作失职、擅离岗位或处置不当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三)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规定制订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认真实施,造成责任事故的;

  (五)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六)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的;

  (七)因不履行职责致使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导致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的;

  (八)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在防汛抢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发现险情不及时,导致险情恶化的;

  (二)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擅离职守的;

  第十一条 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规定标准储足防汛物资,导致因抢险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动用或变卖防汛物资的;

  (三)管理防汛物资不力,造成报废或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在防汛防旱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国家防总规定,擅自扩大防汛经费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防汛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第十三条 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而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值班领导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易发山洪和地质灾害地区,没有制定山洪和地质灾害避灾方案的,对当地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当地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瞒报险情和责任事故的;

  (二)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