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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13 04:5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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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著作权案件类型及管辖

董世连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案件,主要包括: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邻接权权属纠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侵权案件,主要包括:
(1)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2)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3)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4)侵犯表演者权纠纷;
(5)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侵犯广播组织权纠纷;
(7)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6)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7)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地域管辖

  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时管辖的选择,一般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著作权权属案件
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有约定的,由合同约定地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主要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著作权案件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以下以北京为例,讲述北京著作权有关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普通著作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标的额界定,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及著作权的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