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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2:0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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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眼镜损害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是本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工作受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领导。
第四条 厦门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1、对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眼镜及与视力保健有关用品的卫生质量实施监督检验;
2、对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开业前的卫生质量专业技术审查,发放眼镜生产、经销卫生质量许可证,并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3、对眼镜生产、加工、销售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 凡在我市生产、加工、销售的眼镜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镜片的光学中心要与视轴一致,低度镜片的中心位移应在2mm以下,高度镜片应小于1mm。
成镜的双侧光心距离要与戴镜者的瞳孔距离相符,误差不得超过2mm;双侧镜片光学中心若需要位移,则位移一定要对称,不许一高一低。
散光镜片的轴向误差,应小于3度。
第六条 生产、加工特殊用途或新品种的眼镜的企业,在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颁布实施前,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标准计量局备案后实施;经销单位应向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生产、加工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检验仪器;
2、质量检验人员需经培训,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并持有考核合格证书;
3、健全的产品检验制度。
第八条 经销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
2、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持有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凡从事验光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验光室、验光设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验光工作人员,并经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核批准,方可承接验光业务,验光只能由经考核合格的验光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市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核批准,申领《厦门市眼镜生产、经营卫生质量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眼镜卫生质量的监督由厦门市标准计量局和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监督检验。受检企业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刁难。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在销售眼镜之前都必须自检或送市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印贴统一的“眼镜卫生质量合格”标记后方可销售,没有合格标记的眼镜,一律不准出售。
第十三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抽样检测,检测后的合格样品归还原受检企业和个人,不合格品则予没收。监督检验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9〕61号《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违法失职、循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2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1日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4/02/0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园林、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有关落实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作;组织城市排渍、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及修复工作。

(三)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指导协调城市主要干道、重要景区、街景、重要路段、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的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含开发区)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合同、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六)负责建筑、勘察设计、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采水、管网输水、用户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市区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工程质量、施工队伍资质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标准,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

(十)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文印、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工作;负责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信息工作、年鉴编辑和大事记起草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战线内设立的各类记者站;综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科

组织制订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并会同有关科室检查实施;组织政策调研,研究制订建设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案;负责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系统行政处罚审批工作;指导城乡建设事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三)勘察设计与建筑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与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建设战线科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行业相关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节约能源、信息搜集、反馈及存档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规划的制订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工作,统筹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认证和合同管理;综合协调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办理城市规划用地和调整用地的审批,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艺术评审,指导和协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抗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灾体系区域规划;实施对新建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审查、监督及设防标准的管理;制定现有建筑设施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大工程设计的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组织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市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参与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

(四)质量安全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和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施工、监理、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进行审查、监督执行;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卫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负责制订直属单位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评价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民用航空、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标准,并指导实施。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办理燃气经营和建设审批手续。

(六)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政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村镇规划的编制、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建制镇和集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产管理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及村容镇貌的管理;负责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管理;负责村镇建设的人才培训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县(市)规划区建设。

(七)人事教育科

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建设系统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和改革办法,负责干部录用、聘用、引进、培训、调配、任免、奖惩和考核呈报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查、推荐、报批工作;制订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进出境人员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最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吴国龙、周春莲(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张文岳(辽宁)、张左己(黑龙江)、王文超(河南)、王建奇(河南)、杜崇烟(湖南,土家族)、李鸿忠(广东)、赵爱明(四川,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国龙、周春莲、张文岳、张左己、王文超、王建奇、杜崇烟、李鸿忠、赵爱明的代表资格有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了郭廷标(辽宁,回族)、王春梅(黑龙江,女)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郭廷标、王春梅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4人。
特此公告。

200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