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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时间:2024-07-03 02:2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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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维护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条约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一)“判刑国”系指该国法院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一方。
(二)“执行国”系指被判处刑罚的国民被移管至该国以便继续服刑的一方。
(三)“被判刑人”系指根据任何一方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被判处刑罚的人。
(四)“刑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系指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乌克兰法律,系指有期的剥夺自由刑或者无期的剥夺自由刑。
第二条 一般规定
双方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执行国境内执行判刑国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前款所述的中央机关系指双方的司法部。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一、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才可以移管被判刑人:
(一)被判刑人系执行国的国民;
(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执行国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三)在收到移管请求时,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者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五)双方均同意移管;
(六)提出移管请求的一方满足了本条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例外情况下,即使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期限少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双方也可以同意移管。
第五条 移管的拒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
(一)一方认为移管有损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被判刑人在判刑国境内有尚未偿清的债务或者涉及其他尚未终结的诉讼。
二、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一方仍可以自主决定拒绝另一方的移管请求。
第六条 请求与答复
一、判刑国和执行国均可以相互提出移管请求。被判刑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得以移管的申请,由该一方决定是否提出移管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三、移管的请求和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递交。
第七条 所需文件
一、在解决移管问题时,判刑国应当向执行国提交下列文件:
(一)判处刑罚所依据的刑法条文;
(二)本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提及的、被判刑人本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或者被判刑人的代理人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副本,以及如果该判决发生变化,法院就该案作出的最终裁判;
(四)关于被判刑人已服刑期和尚需服刑期限的说明,包括审判前羁押、减刑和其他有关执行刑罚情况的说明;
(五)关于被判刑人健康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物质损害和赔偿情况的说明。
二、执行国应当向判刑国提供下列文件:
(一)证明被判刑人是执行国国民的文件或者说明;
(二)关于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执行国刑法也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
三、如有必要,双方可以相互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八条 通知被判刑人
一、双方应当向在各自境内的、本条约适用范围内的被判刑人通知其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得以移管。
二、双方应当将判刑国或者执行国根据本条约第六条和第七条就移管请求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所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在其境内的被判刑人。
第九条 被判刑人的同意
一、判刑国应当确保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在同意移管的声明中对此予以确认。
二、经执行国请求,判刑国应当提供机会,使执行国通过被授权的官员核实被判刑人已经按前款规定的条件表示同意。
第十条 确定移管的执行
双方如果均同意移管,应当尽快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协商确定移管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刑罚的执行
一、执行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确保完全执行判刑国判处的刑罚。
二、如果判刑国所判处刑罚的种类或者期限不符合执行国的法律,执行国在征得判刑国同意后,可以将该刑罚转换为本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刑罚予以执行。转换刑罚时,执行国应当遵循下列条件:
(一)不得改变判刑国所作判决关于事实的认定;
(二)不得将剥夺自由刑转换为财产刑;
(三)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应当尽可能与判刑国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得加重判刑国所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执行国法律对同类犯罪规定的最高刑;
(五)不受执行国法律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的约束;
(六)应当扣除被判刑人在判刑国境内已经被羁押的期间。
三、执行国根据上述第二款转换刑罚时,应当尽快将转换刑罚的决定副本和转换刑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送交判刑国。
四、执行国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对被判刑人予以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二条 重新审理
一、只有判刑国有权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二、被判刑人如果在移管后向执行国提出申诉,执行国应当尽快通知判刑国,并向判刑国转交有关申诉材料。
三、判刑国应当将对上述申诉所作的决定,尽快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通知执行国。
四、如果判刑国重新审理后对被判刑人作出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执行国在接到判刑国的通知后,应当尽快修改或者终止执行刑罚。
第十三条 赦 免
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国法律,对已经被移管的被判刑人予以赦免,并应当及时将该决定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的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执行的情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国应当尽快向判刑国提供有关执行刑罚的情报:
(一)执行国认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二)被判刑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脱逃的;
(三)判刑国提出要求的。
第十五条 过 境
一、任何一方如果为履行与第三国达成的移管被判刑人协议需从另一方领土过境,应当向该另一方提出过境的请求。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另一方领土降落的情形。
三、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六条 文 字
在执行本条约时,双方应当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另一方官方文字或者英文或者俄文的译文。
第十七条 文件的效力
一、一方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正式签署和盖章,即在另一方境内有效,无需认证。
二、在一方境内得到承认的官方文件,在另一方境内也有同类官方文件的证明效力。
第十八条 费 用
一、移管被判刑人之前所产生的移管费用,由费用产生地的一方负担。执行移管和在移管被判刑人之后继续执行刑罚所产生的费用,由执行国负担。
二、过境费用由提出过境请求的一方负担。第十九条 时际效力
本条约适用于在本条约生效前和生效后所作出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条约的解释或者适用产生的分歧,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条约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自任何一方收到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发出的终止本条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本条约于2001年7月21日在基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乌克兰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双方发生分歧时参照俄文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克兰代表
张德广 斯坦尼克·苏珊娜·罗曼诺芙娜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肇 庆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文 件

肇经贸市场[2003]1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 批发市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我市流通业的改革与发展,突出重点,努力开创现代流通业的新局面,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肇发[2003]10号),“十五”时期,我市要重点发展5家左右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2-3家大型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2-3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制定肇庆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办法。

一、发展目标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设备完善、服务规范的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流通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和效率有较大提高,形成我市物流品牌和有竞争力的物流产业群,先导性支柱产业作用得到较充分发挥。到2005年:

重点扶持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的销售额约占全市连锁经营企业销售额的4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重点扶持发展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平均每家营业额达到3亿元以上,逐步建立捷准时、经济合理、优势明显的现代物流网络;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先发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挥;

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商品成交额约占全市集市贸易额的30%以上,平均每家达到20亿元以上。

二、认定标准

(一)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按照《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进行规范化的经营和管理,总部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行业范围。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主要在旅游、食品、服装百货、医药、液化气、农业生产资料、家电、家居用品、装饰材料、汽车等关系国计民生、成长性强,并具有产业优势的行业中产生。

3、企业规模。上述各行业中经营规模处于全市前3名的企业。

4、技术条件。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核心技术突出,导入了MIS、EOS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比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5、辐射能力。实现跨市、跨省经营,对全市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辐射带动能力比较强。

6、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7、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

8、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二)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1、企业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母公司设在肇庆市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处于全市物流企业的前3名。

3、技术条件。具备完善的操作流程、作业规范、质量保证和客户服务体系;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与主要客户实现EDI数据交换,实现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及与客户的信息共享,做到物流作业的有效管理与控制。

4、服务功能。有较强大的物流运作网络,具有为工商企业提供优化物流管理解决方案,提供海、陆、空等多种运输和仓储、配送,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相结合的集成化物流服务功能。具有与大型工商企业成功合作的经验。

5、企业效益。近两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是同行业中的利税大户。

6、经营机制。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技术人才,善于经营和管理。

7、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

1、市场类型。符合省统一规划和政策、并经地级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部门领取市场登记证、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大型批发市场。

2、行业范围。紧密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主要从事粮食、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行业。

3、硬件设施: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交易场地和停车场、仓库等配套设施)位于商品主产区或集散地;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设施和条件;建立了网上信息发布、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

4、市场功能。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等功能。

5、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交易方式逐步由传统交易向网上交易、竞价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

6、交易规模。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同类市场前3名。

7、辐射范围。覆盖全市、辐射华南地区以至全国、外向度处于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8、市场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领导班子综合素质高,具有现代流通业及信息技术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善于经营和管理;有完善的市场章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建立了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和对责任的追踪制度,即:凡市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短斤缺两等问题或属于假冒伪劣的,均由市场营运者先行对顾客进行赔付,并追究经销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企业信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短斤缺两,没有欺行霸市行为,重合同,守信用,银行信用等级参照工商银行同等级标准在A级以上(含A级)或无恶意的不良纪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表;(3)经税务机关签证的纳税证明;(4)信息系统技术报告(信息系统经过鉴定的请提交鉴定证明);(5)流通龙头企业应提交作业手册或规范,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应提交市场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6)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还应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资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的责任。

(二)推荐。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经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市经贸局推荐。

(三)听证。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筛选,提出听证企业名单。然后召开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专家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听证,确定候选企业名单。

(四)初审。市经贸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听证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认定。市政府对市经贸局上报的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认定后,享受《印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现代流通业的意见》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由新的优势企业替补。具体考核及替补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流通龙头企业和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的认定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审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和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4日印发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人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人”是我们常常会看到、听到的四个词。这是四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常常搞不清楚它们的区别,甚至有人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意思!于是我们看到:很多老板的名片,有写“某公司某某法人”的,有印着“某公司法人某某某”的,有打着“某公司某某某法人代表”、“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的;安徽某酒厂在京九线火车里打广告,既卖酒,又卖老板——“某某酒,天长地久,法人锁某某!”;很多新闻媒体甚至包括不少法制媒体也经常出现“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某某是某公司法人”的字眼。其实他们都是想表达“某某人是某单位当然的代表人”之意,只不过他们都没有搞清楚上述四个概念的涵义!
还记得冯小刚电影《大腕》里葛优是如何给“法人”下定义的吗?“什么是法人?法人就是被绳之以法的人!”,听来让人不禁喷饭!对“法人”这个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法人不是指一个个体的人,而是一个组织,一个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律拟制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是专用的法律概念,法人是指一个组织,而不是指一个个体的人;其次,法人不是一个职位或职务,不能加在人名前后用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这点都不清楚,那就会象安徽那家酒厂广告一样,让人笑掉大牙的!
了解法人这个法律概念,就必然会涉及到另一个法律概念,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专指法人这个组织的当然代表,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协会的会长、国营企业的厂长、学校的校长、行政机关的首长等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一般指法人的正职负责人。那些在名片和广告上某某人姓名前后加上“法人”、“法人代表”的,不正是为了向他人表明自己是某个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吗?
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人两个概念,并非是法律概念,只是用的人多了,也就成了概念,至今没有哪位给定义,因而,对这两个词只能作字面解释。在笔者看来,这两个词应该是同义词(也有学者认为法人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同义词,但笔者不敢苟同),从两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都应是指经法人授权代表法人处理法人某项特定事务的人。也许有人会疑惑了:这和法定代表人的职能不是一样吗?有什么区别吗?有,区别就在于“法定”这个词上,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被法律或章程授予的,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代表法人的权利,无须另行授权,且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都可视为该法人的行为,因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当然代表。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呢?其权利是基于法人的临时授权取得,是处理法人的某一项事务时的代表,而不是当然的代表,准确用法律概念来定义,“委托代理人”或者“受委托人”是比较贴切的。因此,千万别混淆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本来自己是一个法人单位的当然代表(通常还是老板哦!),想显示一下,因为自称是“法人代表”,一下子就被别人以为是老板的打工仔了,岂不超级郁闷!
弄清这几个概念很重要,弄清概念才能了解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对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说,这个当然的代表可不是那么好当的!法定代表人,意味着你是这个法人的首要责任人,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六十多项法人犯罪,均要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概念不清楚,职责不清楚,法人一旦违法被追究刑责,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也难逃刑事责任,那时,可真的就成了“被绳之以法的人”了!

作者简介:
张琼方 男 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班。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深圳市科技工作者法律维权中心特聘顾问律师,长期从事公司、知识产权、房地产实务和理论研究。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大庆大厦33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e-mail:zqf886@yahoo.com.cn 邮编:518040, 联系电话:1350961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