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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6:2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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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4号部令公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现将商务部委托的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名单公布如下:


  1、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商务局)
  2、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外经贸委)
  3、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外经贸厅)
  7、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外经贸局)
  8、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商务厅)
  9、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外经贸委)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苏外经贸厅)
  12、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外经贸厅)
  13、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外经贸局)
  14、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外经贸厅)
  16、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贸发局)
  17、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江西外经贸厅)
  18、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外经贸厅)
  19、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外经贸局)
  20、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商务厅)
  21、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商务厅)
  22、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商务厅)
  2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广东外经贸厅)
  2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贸易工业局)
  25、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26、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商务厅)
  27、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外经贸委)
  28、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商务厅)
  29、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商务厅)
  30、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商务厅)
  31、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商务厅)
  32、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商务厅)
  33、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商务厅)
  34、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商务厅)
  35、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商务厅)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外经贸厅)
  3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建设兵团商务局)
  38、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武汉市外经贸局)
  39、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沈阳市外经贸局)
  40、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外经贸局)
  41、哈尔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哈尔滨市外经贸局)
  42、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西安市外经贸局)
  43、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成都市外经贸局)
  44、长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长春市外经贸局)
  45、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南京市外经贸局)
  46、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珠海市外经贸局)
  47、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汕头市外经贸局)
  48、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8]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为支持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强化收入征管
  要坚决贯彻落实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和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要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行为。要改进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税费和基金等减免政策。
  二、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要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把资源更多地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用于推动改革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等日常支出,压缩出国团组。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购置,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强化预算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法律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民生项目支出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加大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投入。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三、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超收收入
  要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关注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分析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要及早对全年预算收支情况做出预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有困难的地区,要相应压缩预算支出,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预计有超收收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收原因,不得将超常规、一次性等因素增加的收入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以及用于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四、统筹考虑,科学编制2009年预算
  受今年灾情等因素影响,预计明年财政支出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各地要及早做好编制2009年预算的相关准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规模和收支结构。要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继续贯彻节约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和深化预算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的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预留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
  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扎实工作,确保2008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增收节支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5]6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加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我部研究决定,授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部分职能,下列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件的分工原则,调整和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一、协会可组织会员单位对勘察设计行业各项改革工作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可组织经验交流,开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使改企建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和修订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建议稿,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对执业单位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行业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格复查和年检工作,对违反市场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勘察设计质量,组织质量年检或抽查,对质量低劣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把质量检查和单位资格年检结合起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初评与发布的工作。

  四、协会负责组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建设部系统(市政、建筑)“四优”的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报告,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百强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提出初审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先进技术装备、优秀勘察设计软件的引进和先进勘察设计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19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