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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号)

时间:2024-07-08 13:5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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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 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 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为国务委员;
任命 田纪云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任命 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兼)
张爱萍为国防部部长(兼)
宋平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张劲夫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兼)
赵紫阳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方毅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陈彬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杨静仁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刘复之为公安部部长
凌云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邹瑜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于明涛为审计署审计长
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毅为商业部部长
陈慕华(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兼)
何康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钱正英(女)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孙大光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蒋心雄为核工业部部长
莫文祥为航空工业部部长
江泽民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高扬文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穆青为新华通讯社社长
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9号

2008年2月10日晚,被列为韩国国宝第一号的崇礼门发生大火,导致木门楼被焚毁,部分建筑砖体倒塌,这一事故引起广泛关注,也对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去年以来,我局接到各地上报的火灾事故共7起,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起,过火面积1586平方米。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干燥少雪,存在火灾隐患,文物消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各文博单位要从上述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严防死守,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集中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文博单位要健全消防供水设施,配备灭火器具,建立火灾报警设施。对非文物部门使用管理的,或者对外有出租场地的文博单位,要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电器、电路等设备的安全性,消除火灾隐患。

二、落实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各文博单位要完善防火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消防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不能互相推诿。加强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化各文博单位基层群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加强用火、用电、易燃、剧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群众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火灾一旦发生后,确保能迅速有效地扑救,使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立即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文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火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尤其是文物古建筑的防火情况,保证消防水源及消防水带和报警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各部位常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具,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熟练使用,我局将于近期组成督查组赴各地开展专项检查。

文物消防工作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应列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长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各文博单位尤其是各开放单位,要切实加强文物消防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要及时停业整改,请各文博单位立即按通知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情况于3月14日前汇总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修改稿)

秦德良

[内容摘要]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在扬弃解放区以及建国后的司法工作原则基础上,基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以及违法犯罪特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先后经历了l978年至1981年的确立时期,l982年至l990年的探索与实验时期,1991年至今的发展时期。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目前面临诸多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确立时期 探索与实验时期 发展时期 未来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科学的刑事政策没有明确提出以前,我国虽然也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走中共党委领导下政法专门工作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但观念上却往往停留在狭义的治安概念范围内,治安问题都归咎于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这种旧观念完全不适应新时期治安工作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转型期。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猛增,大中城市青年犯罪问题尤其突出,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自1979年首次突破60万起大关后,1981年一举跃升到89万起,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50年代形成和确立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体制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转型社会初期的治安工作需要,如何扭转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首先摆在了中共中央和中国政法部门的面前。为此,中共中央多次指出要整顿好社会治安。基于这种认识,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共中央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和原则,强调搞好社会治安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必须运用多种手段。历经近10年的探索,到90年代形成了一系统体系。本文试图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更全面地勾画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以及每一阶段的特点。

一、l 978年至198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确立时期

(一)初步提出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1978年,中国迎来了“文革”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期,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的《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就提出要统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鉴于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以至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在短期内所能完全解决的。所以,1979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1979年8月,中共中央58号文件批转了该报告。指出: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书记动手,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要求在党委领导下,把宣传、教育、劳动、公安、文化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眼于预防、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同时也指出,对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惩办。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共中央这个文件中,虽然还没有使用综合治理这一概念,但已经初步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思想。

(二)两次城市治安会议明确提出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

在彭真的亲自主持下,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召开了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会议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六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197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彭真同志在全国治安会议上的讲话。讲话指出要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分子,要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惩办相结合。要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讲话强调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1979年12月3l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公安部上海工作组关于整顿城市治安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必须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公安派出所着重抓好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要深挖团伙,管理好放回社会的违法犯罪人员。要摸清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底数,组织帮助教育青少年。

1980年 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共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98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听取了中央政法委的汇报,对当时政法战线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指出:如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全党要统一思想。针对目前的严重情况,要研究怎样打击得更有力的问题。目前社会治安问题发展到如此严重程度,主要是认识不一,打击不力。 [1]

1981年5月中旬,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彭真的亲自主持下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会议针对当时社会治安的严重情况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时对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要加紧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批转了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 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提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文件中,不仅对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和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原则的表述,而且是执政党中央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从此之后,在文件、文章、著作中广泛地使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并对其涵义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四)本阶段的特点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是由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安的复杂性、艰巨性决定的;是由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犯罪的特点(青年犯罪与团伙犯罪)及社会犯罪原因的“综合症”决定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需要;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建国以来政治工作路线的继续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2] 因此,决定了我国这一政策在其初期有其独特的特点:

第一,对社会治安问题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公安、政法工作而是从全社会、执政党、政府、集体、单位、个人的联系中,探求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出路;

第二,该时期“综合治理”的概念不清楚,工作范围不太明确,仅仅相当于一个工作方针,尚未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践中也没有普遍开展;

第三,理论界几乎还没有对此问题开展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确立首先是实践的需要,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明显痕迹。

二、l982年至l99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探索与实验时期

(一)具体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和工作范围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