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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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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家规定,羚羊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猎捕。由于国内药用羚羊角稀少,价格昂贵,在苏联羚羊则较多,羚羊角价格也较便宜,因此很多中国、外国籍旅客纷纷从苏联带进羚羊角,用来治病。但也有很多旅客带进大量羚羊角,其数量明显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
,不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出售给我国营商业部门,或倒卖给国内商贩,从中牟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77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工作。同时适当照顾旅客的合理需要,经商国家林业部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对旅客携带进境的药用羚羊角,限50克,由旅客自行填报后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的,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对旅客携带出境的羚羊角,一律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放行。
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羚羊角,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1990年5月3日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为加强平板玻璃企业的工艺管理,达到优质、低消耗、高效益的目的,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抓好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革新工艺和设备。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并逐步采取国内国外先进标准,做到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得出厂。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文明生产。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控制在标准以内。对矽尘一定要降低到2毫克/立方米以下,一般粉尘要降低到10毫克/立方米以下。
第五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必要的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违反本规程造成的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 原料部分
第六条 自行开采的矿物原料,其成份必须控制在进厂之前:外购的矿物原料要定点供应,按质采购,进厂前应掌握其化学成份及颗粒度。积极推广颗粒碱。
运输原料的车皮,装车前必须彻底清扫。
第七条 原料必须有足够的储备量。严格执行分堆码垛制度,未经化验不得使用。
矿物原料如含有泥土等杂质,必须水洗、挑选后方能使用。仍用瓶子窑煅烧砂岩的,一定要烧透,窑内温度不得低于13000℃。
第八条 要经常检查筛网,严格控制原料的颗粒度的规定范围之内。如用一套设备粉碎两种原料,换料时必须彻底清扫。
第九条 对原料的含水量要及时掌握,严格控制,根据水份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原料用量。特别是纯碱、芒硝、硅砂、砂岩、炭粉的水份,更应注意控制。
第十条 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自动配料和水份在线分析设备,秤的精度在1/1000以内。
仍用人工称量设备的,每班要核对磅秤,实行“一动三检制”。每周以标准法码对磅秤校对一次,精度应在2/1000以内。
第十一条 芒硝与炭粉必须预先混合。对调合料要严格控制混合时间并定期抽查混合料的质量,碳酸钠的波动范围应控制在±0/7%以内,在投料时水份应保持在4.5±0.5‰经过混合的原料,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熟料的比例要稳定。
第十二条 有槽引上的玻璃,氧化铝的含量一般以不超过2.2%,氧化钙以不低于6.5%为宜;氧化铁的含量要降至0.2%以下。原料中如机械含铁量过多,必须采取除铁措施。
更换配料表时,技术科长必须审查签字;调整玻璃成份时,必须经技术科审查,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三条 加强化验分析工作,玻璃成份每周分析一次。成份稳定的原料,每批分析一次。成份不稳定的原料,如硅砂,长石要经常分析。凡因原料成份波动影响玻璃中某一组份0.1%以上时,必须调整料方,每次调整量应控制在0.05‰以内。
积极开展物性检验,对玻璃密度,软化点膨胀系数,透光率要定期测定。密度一天波动范围控制在五个单位以内或三天内连续上升或下降八个单位以内。软化点的波动范围一天应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 煤气部分
第十四条 煤气炉气化煤要符合气化要求按质定点采购。煤场要有专人管理。进厂块煤要分堆存放,做到先进厂先使用。送至煤气使用的煤块,计量要准确,最大的块度不得大于80毫米,10毫米以下过细的煤末必须筛除。
在同时使用两个煤种时,要按配比使用,配比要稳定。
第十五条 根据煤气炉型和燃料品种,制订合理的炉层标准,每班要经常测量,严格掌握。炉内不允许有穿孔和严重结焦现象。煤气出口温度波动范围应小于±10℃,鼓风温度范围应小于±1℃。
供煤气炉气化的蒸气要专线供应,压力保持稳定。
经常清烟扫道,保持煤气炉出口烟道压力不超过85毫米水柱。
第十六条 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低于28%,灰渣含炭量应降至12%以下。
煤种不变时,每月至少做一次煤炭工业分析。对灰份中的含灰量要定期测定,对煤气成份分析,每台炉每班应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做煤气烟道混合煤气分析。
对鼓风温度及压力,煤气出口温度及压力和鼓风流量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十七条 洗涤煤气系统不得出现负压。其竖管喷水温度,洗涤塔煤气出口温度,加压机进、出口压力要控制得当,并采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四章 燃油部分
第十八条 燃料油应固定品位,进厂后应测定粘度、水份、比重和闪点。厂内各燃油设备的用油量要分别计量。
第十九条 要有足够的储油量。尽量做到一罐储存、一罐脱水、一罐使用,回油进入使用罐。罐内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6℃,以免“冒罐”。
油泵前后都要装设温度压力表。每座熔窑用油要有专泵供给。
第二十条 采用自动调节器控制燃料油及雾化剂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公斤/平方厘米。燃料油在油枪前的予热温度应小于其闪点及该压力下水的沸点。油枪前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以3-5为宜。油温波动范围应有规定,严加控制。
第二十一条 供油系统,送油前后要吹扫管路,应按熔窑的宽度及小炉对数选择适合的油枪喷嘴,并经常检查。如有结焦现象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单独控制每一小炉油量的燃烧设备。

第五章 熔化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薄层连续投料设备,每日投料量要稳定。
第二十四条 溶窑各部位要规定温度标准,制订合理的熔窑温度曲线。根据目前耐火材料情况,熔化部胸墙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90℃蓄热室格子砖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380℃温度波动范围,熔化部±10℃,澄清部±3℃,通路玻璃液±2℃,熔窑两测温差控制10℃以内。
第二十五条 熔窑要加强保温,严防漏风、透火、定期检查熔窑各部位侵蚀情况,及时热修。
第二十六条 要规定熔窑的热点、各小炉口、蓄热室、澄清部、通部、小眼、槽口等部位温度测量次数。积极推广热电偶测量玻璃温度并自动记录。
对温度、压力及其它测量、计量仪表要定期检修、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第二十七条 溶窑压力必须稳定。采用大闸板自动调节大窑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通路液面处的压力,保持微正压,不得采取钢压操作。
第二十八条 玻璃液面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
第二十九条 溶窑热点突出,泡界线控制整齐,偏斜不得超过半个小炉,泡界线外的液面需清亮,没有浮渣。泡界线位置一般控制在最后第二对小炉以内,料堆至泡界线要有一个至一个半小炉的距离。
第三十条 火焰要贴近液面,长度要适当,以短而清亮、微微触及对面胸墙为宜,根据熔窑堵塞情况及废气分析结果及时调节风、火(油)的配比,保持火焰正常。
第三十一条 安装废热锅炉,实现余热全通过。每台废热锅炉要采用单独废气管路和风机。排烟系统和清扫小门要密闭。
第三十二条 在熔窑卡脖部位积极推广玻璃液搅拌设备。

第六章 引上部分
第三十三条 通路、小眼要密闭。积极推广风冷自动调节通路、小眼玻璃液温度。
第三十四条 引上要实行高温作业。槽子要压得均匀、平整、槽口玻璃液饱满,新上炉压槽子时,要根据不同厚度严格控制引上速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打炉周期,一般情况下,5-6毫米玻璃不得超过15天,2-3毫米不得超过20天。使用含磷配方的,打炉周期可相应延长5天。
打炉后实行大烧大搅,烧炉温度应不低于1200℃,香焦勺应不小于880毫米,大钩子应不小于450毫米,引上窑池壁顶面距玻璃液面的高度不大于30毫米。
第三十六条 引上炉门要挡玻璃,引上机座要抹严。四道辊子以下的侧门、堵头要密闭,严格控制水包水量和进出口水温的波动范围,水包要及时清理水垢。
炉膛冷却要适当、防止冷却不够产生轴花。
第三十七条 改进槽口尺寸和冷却水包结构,使原片的厚薄差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不要放石棉片和挂铁板来控制原片厚薄。
实行专人上炉,对打炉、烧炉、扫槽口、铲槽口要标准化。槽口不能有结晶、“掉牙”现象。
汽油气化器要经常清理,注意操作,严防回火。

第七章 槽子砖部分
第三十八条 加强槽子砖生产工艺管理,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建立槽子砖生产使用卡片,开展试验研究工作,提高槽子砖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槽子砖原料进厂后要严格分堆化验,槽子土的氧化铁含量应小于1.5%。对生料和熟料都要挑选,按颗粒度大小配比。
第四十条 槽子土尽可能用混砂机混合,混好的槽子土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机械成型时,混好槽子土的水份应保持在7.5-8.5%,焖料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
第四十一条 槽子砖采用捣固机成型,气压保持在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采取分层加料,料层不少于80层。以自然干燥为主。槽口要用含铁量低的泥浆涂刷,不用铁质工具加工。修好后的槽口不得有裂纹,尺寸公差要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熟料烧成温度不得低于1280℃。烧槽子砖时,槽口要密闭,采用氧化性火焰。烧成温度不低于1240℃,保温温度保持900℃以上,拉槽子时的温度应在1000-1100℃。

第八章 采板及原片运输部分
第四十三条 确定原片的采板高度要经济合理。积极推广原片槽向自动化切割机。采用优质刀轮,和先进磨刀技术。仍用火线夹子的,火线边子应控制在35毫米以内。凡有条件的,工厂应采用自动掰切联合机组。
第四十四条 原片运输设备要定期检修。

第九章 切片部分
第四十五条 要按原片的质量和合同花色的规格切裁。经常检查尺寸公差,及时校正切桌尺码和尺杆的精度,禁止两人同时切一块玻璃。保证切裁规格整齐。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广电动横竖切三刀机和气垫切桌,保持切桌干净,不许叠片切裁,防止磨伤。
切裁后的半成品,要按等级,规格整选后分别存放。

第十章 装箱部分
第四十七条 按木箱上印刷的等级、规格装箱,不得多片、少片、混等。不同厚度的玻璃不能混装。装箱时箱内要放入切片工号卡片,及整选工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改进装箱夹具,注意操作,保证装箱无内破。装箱时铺草要匀,塞草要严,钉钉要牢,破片必须抽换,经检验合格后再钉盖。装箱后要加盖装箱年月及装箱工号。

第十一章 造箱、集装箱(架)部分
第四十九条 按照玻璃规格加工木箱。木箱质量要符合标准。不能随意加大包装量,加大木板空隙,缩减箱板厚度,不得使用腐朽材和节瘤材。
第五十条 木箱标记要清楚齐全,包括:厂名、玻璃等级、厚度、包装面积、规格、片数。并要注明:上面、轻搬正放,小心破碎,严禁潮湿字样,或用符号代替。箱上还要加盖造箱工的工号。
要及时检修造箱设备,提高操作水平。保证无鼓钉、透钉、缝钉漏钉。
第五十一条 积极按照标准推广集装箱(架)或其它包装方法及新型包装材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集装箱(架)的设计、制作、回收、检修等工作。如有缺件、脱焊、变形等严禁使用。接触玻璃部分必须衬垫予埋螺丝固定的橡胶板,非予埋螺丝必须低于橡胶板2毫米以下。

第十二章 成品部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库要有专人管理入库、出库数量。在库产品要分规格、品种、等级正放,下垫垫木,堆码整齐。露天存放时要加盖苫布。垫木要有足够高度。四周要有排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 发运前要配齐玻璃。装车前要清扫车底。车内影响玻璃破损的部位(如栓马环等)要进行处理。火车装运一律按车辆运行方向顺放,并用板条紧固。装车要有专人监装,记录装车情况。发运单要放入车内明显部位随车同行;棚车要注意封门;敞车要加盖苫布。运单上要注明“限速连挂”字样。车箱外要插好“限速连挂”标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有槽垂直引上法的玻璃厂。对于无槽垂直引上法,浮法、平拉法的玻璃厂。除个别章节外也同样适用。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给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均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现将《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湖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湘食安办发〔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向农业、畜牧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与举报人同等对待。

  第四条 举报提供的线索和内容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举报案件办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审定、支付工作。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每年适当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经查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举报案件复杂、有较大异议的,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食品安全办指定部门办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

  根据具体案情,参照涉案货值数额大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级别和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标准: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标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监管执法部门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的举报奖励由食品安全办提请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级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积极推进实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

  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市级奖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县(市、区)奖励;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在举报案件办结后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以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方式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批。

  (二)食品安全办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举报奖励经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查办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同级食品安全办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领取申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认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举报线索的受理和案件查办人员对举报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及时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 )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四)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的;

  (五)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办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六)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七)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一)市农业局———12316(农产品种植环节)

  (二)市畜牧水产局———8333137(养殖环节)

  (三)市商务局———1231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酒类管理)

  (四)市工商局———12315(市场流通环节)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生产加工环节)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813010(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

  (七)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365(进出口环节)·

  (八)市公安局———110和8197310(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