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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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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民族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自治州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儿童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菌)苗的逐级订购、分发、运输、冷链管理以及儿童计划免疫考核评价等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免疫专(兼)职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三章 计划免疫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济、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乙型肝炎疫苗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疫(菌)苗的种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强化或应急预防接种措施。
第十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卫生防疫机构逐级按期供应、在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效价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国家计划免疫生物制品。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储藏、保管、领发,并对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进行予测预报。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如实填写接种证并签定保偿合同书。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自治州境内的适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患禁忌症者外,都必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户(含暂住人口申报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和保偿合同书。无接种证、保偿合同书或未按规定进行全程免疫接种的儿童,责成其父母或监护人限期到所属计划免疫责任区为儿童补种疫苗,并取得预防
接种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应当接种破伤风类毒素,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医疗保健机构的破伤风类毒素接种证明,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补种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划拨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明,应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交纳保偿金。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收取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计划免疫保偿金,要设立专项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处理及发病赔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和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以及有争议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确诊工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作为处理和赔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对发生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有争议不能确诊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小组进行调查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小组重新鉴定,上一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确诊为相应传染病的,按照保偿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级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
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程,弄虚作假,业务指导失误造成预防接种事故或失败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菌)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挪用、贪污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保偿金的;
(六)个体行医人员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并限期接种。
第二十四条 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颁发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即没收其生物制品以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出售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机关单位非法经营计划免
疫生物制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因经费原因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政府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7月30日
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

刘有道


近几年来,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笔者对我院
2005至2008年6月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其特点,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据统计,我院2005年提起公诉259件389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45件169人,占案件总数和人头总数55%、40.5%;2006年提起公诉254件378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68件199人,占案件总数45.7%、43%。2007年提起公诉397件7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89件223人,占案件总数的47%、43%。2008年元至6月,提起公诉案件169件265人,其中青少年犯罪38件8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人头总数的30%、4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且长期维持在高位,成为犯罪人群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80年代,全国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2005年仙桃市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25周岁以下)人数的38%,2006年为41%,2007年增至46.3%,如2008年我院办理的程某、管某、杨某等涉嫌抢劫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犯罪性质多为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或带明显暴力倾向的案件。我市涉嫌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犯罪案件2005年有53起75人、2006年有59起80人,2007年有71件89人,2008年元月至5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有30件76人为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抢劫16件,故意伤害8件,寻衅滋事6件。他们犯罪时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伤人,如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陈某为抢劫钱物,手持匕首、砖头在学生下晚自习必经之路实施抢劫,致多名学生受伤。
四是犯罪方式呈团伙化趋势。青少年犯罪时为了给自己壮胆,或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常常纠集同学、朋友等一起共同作案。2005年至2007年,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案件占60%以上,人数少则二、三人,多则七、八人。特别是涉嫌抢劫罪名的案件,95%以上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为特例,如我院2008年提起公诉的16件抢劫案件中有15件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仅有一起。
五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增加。近年来,由于受到“读书无用论”及不良影视剧等的影响,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差生”相对集中的学校,在校学生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市提起公诉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005年在3件,2006年5件,2007年8件,2008年1-6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就有8起为在校学生所为或有在校学生参与。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 
我们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从内因来说,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从外因来说,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青少年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与青少年脆弱的内因结合的产物,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我们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青少年犯罪可以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是网瘾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网络的丰富信息、千奇百怪的言论、观点往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扭曲。网络上的感官刺激、暴力容易使青少年形成网瘾,一旦陷入其中,往往不能自拔,形成不健康的人格或反社会人格,进而引起他们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近几年我院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50%以上与网瘾有关。有的为了筹钱上网而抢劫、偷窃;有的在网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利用网络呼朋引伴,策划犯罪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义气型。“义气”本来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判别能力,加之一些格调不高的武侠小说、影视作品的不当渲染,使他们对“义气”的认识出现偏差,一些的青少年成为讲“义气”的牺牲品。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李某、杨某盗窃案,李、杨二人同为在校学生,李某欲盗窃商店财物用于上网玩游戏,邀杨某同往,杨某害怕不想去,又怕李某怪他不讲义气,只得答应帮忙望风,结果被抓获。
三是模仿型。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但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且敏感好奇,喜欢模仿,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因模仿走上犯罪道路。如青少年之中频发的“擂肥”抢劫案件就是模仿影视剧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且往往出现“你抢我,我抢别人”的示范效应。还有的青少年看到社会上黑恶势力分子“有地位、很威风”,因而心生羡慕而模仿产生犯罪。如我们2008年办理的朱某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年仅19周岁的主犯朱某称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成为使人敬畏的“老大”。
四是冲动型。对于有些青少年初犯、偶犯来说,他们的犯罪完全是一时冲动引发的。如犯罪嫌疑人周某,系我市高中在校学生,2007年8月4日下午,周某某在座位上学习时,同桌王某用右手将周某拍了两下,周即用左拳将王某的右肩打了两拳,王某又朝周的胸部拍了两下,周某用左拳朝王的右腹部击了两拳。法医鉴定王某被击伤腹部,致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我院考虑到周某系冲动犯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五是“孤儿型”。通过我们统计分析,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关爱缺失有关。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父母离异,自己随父亲生活,父亲因重新组合家庭而将其拒之门外,只好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独无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温暖而和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因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实施抢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家庭教育防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构筑学校教育防线
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构筑社会教育防线
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四)构筑司法预防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五)构筑司法惩罚防线
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 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青岛市志》续修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志》续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史志发[2002]2号
  成文日期:2002-12-27
  发文单位: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志》续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2年2月8日

           《青岛市志》续修方案


  我市首届《青岛市志》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青岛市志》的出版发行,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青岛市情,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编修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通知》(厅字[2001]1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岛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通知》(青厅字[2002]5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青岛市志》的续修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编纂任务
  续修《青岛市志》总体规模设计为800万字,选用照片800幅左右,以大32开版本分多卷公开出版。根据《青岛市续修新方志工作纲要》的要求,本着“管什么、写什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照续修《青岛市志》志目与分工表,承担续修《青岛市志》相关的编纂任务。
  二、指导思想
  1.续修《青岛市志》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把握重大事件,鉴别历史资料,科学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
  2.续修《青岛市志》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客观记述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史为鉴,资政育人,为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
  3.续修《青岛市志》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总结首届修志经验,正确处理方志事业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结构设置、技术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志书的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4.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努力使续修《青岛市志》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的有机统一,编纂出版名志佳作。
  三、体例规范
  1.名称。续修《青岛市志》的名称仍为《青岛市志》,为了与首届志书相区别并与下届志书相贯通,在志书名称的下边加括号标注上下限年限,即《青岛市志》(1979~2000)。
  2.断限。为全面、完整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青岛的实际情况,各单位承编的志稿上限一般起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下迄2000年。个别事物可适当上溯或下延。首届修志未列入编纂规划的行业门类和新增的行业门类则应追溯至事物的发端。
  3.结构。续修《青岛市志》坚持横排竖写的基本要求,采用章节与条目结合体,事以类从,横分纵述。分志为最高层次,大事记、各专业行业均独立成志,一级并列。篇目设置力求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体现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色。章下依类设节,节下以条目形式展开。条目为写作实体,以时为序,直陈其事。分志下设概述,章下设无题序言。
  4.体裁。续修《青岛市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体为主,并适当加大图、表的使用数量。
  5.文体文风。续修《青岛市志》行文一律采用规范的记述性语体文,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语言精炼、流畅,注意增加可读性,逻辑严密。
  6、标题。续修《青岛市志》的章、节、条目以事命题;各级标题力求简明、规范,准确涵盖所记述的内容。
  7、标点符号、简化字、计量单位的使用,称谓、纪年、注释、数据、引文等编写规范均按《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执行。
  8、补遗订正。续修《青岛市志》要对首届志书的遗漏错讹进行补遗订正,具体内容在各分志附录中记述。
  四、质量标准
  1.观点正确。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保密、涉外和民族宗教政策规定。
  2.资料翔实。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内容要全面系统,相关部分的内容可以合理交叉,但不允许重复;史实数据准确,无虚假成分,不夸张溢美,杜绝空话套话。
  3.体例严谨。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要符合科学分类原理和现实社会分工实际,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清楚,排列有序,详略适宜,横不缺主项、纵不断主线,符合市志体例的统一要求。
  4.文辞规范。各承编单位所提供的志稿要文风朴实,用语准确、规范,行文简洁、流畅。
  5.校核准确。各承编单位所报送的送审稿必须符合齐、清、定要求,校对志稿严格认真,纠正讹误,消灭差错,成书符合出版要求。  
  五、组织领导
  1、成立续修《青岛市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续修《青岛市志》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青岛市志》的编纂工作仍实行总编负责制。市史志办公室主任任总编,对全志的编纂工作负全责。
  2、续修《青岛市志》实行承编责任制,计划到2005年基本完成。各承编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志〉承编责任制实施办法》,与市志编委会签订《承编责任书》,确保按规定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修志任务。
  3、各承编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修志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设立与续修任务相适应的编写组,根据需要落实修志人员。应注意吸收本专业行业的专家、知情人参加,组建以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修志队伍。要明确主笔,实行主笔负责制。主笔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熟悉工作情况,掌握修志基本知识,有较强的文字编辑能力,具体组织本单位所承编志稿的编写,对志稿的观点、资料、体例、结构、文风负全面责任。
  4、续修《青岛市志》的出版印刷经费由市财政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出版计划解决。市志各承编单位的修志经费,由各承编单位解决。
  5、市史志办公室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具体指导和队伍的培训工作,各承编单位的编写人员均需参加市史志办组织的业务培训,按照续修《青岛市志》的统一规范开展工作。
  六、工作程序
  各承编单位要认真做好续修《青岛市志》的前期准备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三审定稿”制度和质量标准,确保志书质量。
  1.撰写初稿。在广泛征集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初稿。主笔要总揽全志,调理章节,理顺门类,联结上下,剔除重复,核准观点,统一文风。初稿完成后,需经承编单位领导小组审定。
  2.评议志稿。初稿形成后,承编单位应组织评议会,邀请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本行业业务人员)、修志人员参加,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市史志办公室责任编辑的指导下对志稿进行深加工。
  3.送审。各承编单位的领导和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应对深加工后的志稿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处理并签署意见,然后连同送审报告,报送市史志办公室。
  4.总编、终审。市史志办公室负责续修《青岛市志》送审稿的总编、终审,对志稿存在的问题,将及时与承编单位协调解决。  
  5.审查验收及出版。市史志办公室终审完毕后,将终审志稿报省史志编委会审查验收。然后将终审志稿、省史志编委会的审查批复连同出版请示一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出版。出版过程中,各承编单位要积极做好校对、核实资料等配合工作。  

  附: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主题词:史志  续修方案  通知
抄报:马论业副市长、徐宝站市长助理、《青岛市志》编委委员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          2002年2月8日印发


附:


              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青岛市志》是在中共青岛市委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青岛市史志办公室主持编纂的市级志书。为保证志书续修的行文质量,使全志行文规范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续修〈青岛市志〉行文规范》。
  第一章  文体文风
  第一条  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即使用第三人称、陈述句式、顺叙方法与白描手法。
  第二条  文风力求准确、简洁、朴实、流畅。不能文白夹杂。不能写成公文、政论文、通讯报道、文艺作品、工作总结和教科书类。不空发议论;要言之有据,据必可靠,据事直书。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群众反映”、“某种原因”、“基本情况”等。
  第三条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必须用繁体字外,一律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汉字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
  汉字中形似的字如己、已、巳,戎、戍、戌、戊等,要注意区分,正确使用,以免混淆。
  志稿中的外文书写,要用规范书写体或仿印刷体,分清大写小写,形体相近的不同文种,要注明文种。
  第四条  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横排,标点符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一个标点符号一般占一格;破折号、省略号占两格。
  一行文字写满移行时,如遇标点,要附加在该行行末,不能出现在移行的第一格;前引号、前书名号、前括号,不能放在行末,应在移行的第一格。
第二章称谓运用
  第五条  续志中区域和单位名称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市、我县等第一人称。为了节省文字,也可酌情使用“全省”、“省内”、“省××厅(局)”、“市××局”、“县××科”等称谓。
  第六条  涉及人名时,除引文外,不加“先生”、“同志”等类称呼,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前冠以职务。
  第七条  一般不用简称、俗称。各种机构、文件、会议名称必须使用全称。记述单位名称,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要用全称,如全称较长,以后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可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协)”。简称应概念准确、不易产生歧义。
  第八条  地名要规范化。使用地名应尊重历史,用当时名称,并在括号内加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现行地名以《青岛市地名录》所收标准地名为准。
  第九条  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名称等,均以新华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第一次在志书中出现时,必须注明外文原名。尚未有标准译名的,可参照使用各学科的习惯译名。
  第十条  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加注当地俗名。
  第十一条  要严格区别志稿中有关青岛市的不同内涵。“青岛市”或“全市”,即指七区五市;“青岛市区”或“市区”,即指七区,不含五市。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及其机构等名称,在每节中第一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在正文的表述中,同一段文字已经出现全称时,后面再称时也可用“市(区)××局”。
  第十三条  历史朝代要用规范化的通称。如:元、明、清。对历史上各时期的政府、军队的称谓要规范化。如“清朝政府”不写“满清政府”;“北洋政府”不称“北京政府”。国民党统治下的政府依历史时期分别写为“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政府”。
  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当时名称书写,不要称作“地下党”,党员不要称为“地下党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应按当时编制序列书写。
  国民党军队1928年以前称“国民革命军”;1928年以后的国民党军队称“国民党军队”。日本侵略军通称“日本侵略军”,不称“日寇”或“日本鬼子”。
  第十四条  不用概念含混不清的代称。如:“本单位”、“本局”,要直书××局。也不要用“大家认为”、“组织上(领导上、上级)决定”、“种种原因”等词句。
  第十五条  表述历史事件、政治运动等,均用全称,不用略称。如:“三反”应写成“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四个现代化”应写成“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四有”应写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等等。同节中如重复出现,也可先用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简称××)”。
  正确使用政治术语。如党的十二大,不要加引号,要完整地写成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或简称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科技名词与术语,在行文中要用简称或符号(表格除外)。如:混凝土不要写成“砼”,米不要写成“m”,二氧化碳不要写成“CO2”。使人难懂的术语最好不用。也不要用含有殖民地性质和不规范的名称。如:“水泥”、“火柴”,不要写成“洋灰”、“洋火”。
  第三章  时间表述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1、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民国时期的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公元前440年、1994年10月1日、民国3年(1914年)。
2、中国朝代年号,用汉字数字表述,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年(1900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的纪年可省去“公元”。
  3、年份不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作“九七年”或“97年”。时、分、秒,用阿拉伯数字。如4时、14时12分36秒。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
  1、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使用汉字。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五月初五、八月十五中秋节。
  2、清代和清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使用汉字。使用这类纪年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64年10月1日)、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日)、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五二○”声明、“九一三”事件。
  第十九条  其他情况时间表述:
  1、在括号内注明公元起止年代时,可省略“公元”和“年”字,并用连接号“~”来连接两个年份。如:清道光二十五年至清同治三年(1845~1864)。在正文行文中可省略“公元”,但不省略“年”字,如1949年。
  2、人物的生卒年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省略“年”字。如:王尽美(1898~1925)。
  3、表述时间时,不要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上午”、“今年”、“明年”、“上月”、“本月”、“下月”、“昨天”、“今天”、“明天”、“不久以前”、“目前”等等。
  4、“礼拜”是宗教用语,一般指时间不用“礼拜”,应用“星期”。
  5、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可称“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6、时间表述要明确具体,不用“今年”、“明年”、“上个月”等时间代名词和“目前”、“最近”、“今后”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四章  数字运用
  第二十条  数字的书写要按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如五分之三。
  第二十一条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语。如:一律、一方面、星期五、八国联军、二○九师、二万五千里长征、九三学社、五局三胜制、二八年华、二十挂零、七上八下、相差十万八千里、第一书记、第三季度、十三届四中全会。
  第二十二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以“万”“亿”作单位,如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45亿,不得写作3亿4千5百万。
  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使用波浪连接号“—”。如:150千米—200千米、2500元—3000元、36℃—8℃、20%—40%。
  第二十三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三四吨、一千七八百元。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一百几十次。
  第二十四条  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84062部队、国际标准GB2312-88、国办发[1987]09号文件、85号汽油、维生素B。
  第二十六条  几种情况的表述:
  1、数字增加或减少的表述,要注意用词的准确性。如:增加1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2;增加2倍,即过去是1,现在是3;翻一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2;翻两番,即过去为1,现在为4;增加80%,即去为100,现在为180;降低2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降低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20。不能用“减少(降低)多少倍”的提法,只能用“减少(降低)百分之几”。
  2、注意数字的不可分割性。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不能断开移行,书写移行时不能断开分作两行书写。例如:6354不能写成“63”“54”。
  3、所用统计数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方法为统一口径,以主管报表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相一致,有关数字要统一。
  4、志稿中使用自己推算出来的数字,要仔细检查推算过程,使数字准确无误。志稿中出现一系列相关联的数字,要检查它们前后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
  5、注意“二”与“两”的用法,可按口语习惯写。如:“两步”、“两件”、“第二”、“二月”(指第二月)、“两(个)月”等。
  6、要注意准确运用数字前后表示分寸的字,如:“达”、“近”、“多”、“约”、“许”、“左右”等,也不能随意增删它。
  7、志稿中的数字,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述,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若干”等表述。
  第五章  计量  名称
  第二十七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发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计量单位的命令》,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续志行文中一般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但在公式中均使用各种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H2O”。
  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1.35元、270美元、50岁、11个月、1480人、4.6万册。
  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六条意见、读了十遍、五个百分点。又如:截至1984年9月,我国高等学校有新闻系6个,新闻专业7个,新闻班1个,新闻教育专职教员274人,在校学生1561人。
  第二十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志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中文全称。例如:长度中“公尺”、“公分”、“公厘”容量中的“公升”、重量中的“公斤”等,应改作“米”、“厘米”、“毫米”、“升”、“千克”等。
  2、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如:“石”、“斗”和英制的“哩”、“呎”、“吋”、“码”、“磅”等,引文时可照录但要在括号内注明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结果。如:12市斤为一“斗”,10“斗”为一“石”;1磅等于0.9072市斤。
  3、行文中计量单位用汉字书写,不得在文字间夹杂使用物理量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他符号。如:写“水温为32℃”,不能写为“H2O温度为32℃”。
  4、志稿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符号即可,前几个数字后的计量单位符号都可省略。如:1952、1957、1980年我国的钢产量分别为135、535、3712万吨。
  5、人民币单位以新的人民币面值为准,旧人民币单位必要时可采用,应加注释“旧人民币”。旧政府发行的货币,使用原货币的名称及单位。
  第六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一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五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
  第三十二条  续志中的引文均应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九页。
  第三十三条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方式,当页编码,当页注释。不编通码。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续志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用文内注;较长的采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④……标示。
  第七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四条  黑白照片可穿插行文之中。
  第三十五条  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并茂,相得益彰,如属于统属性的图,可置于有关文字之首。
  第三十六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表明表的序码,如“表1”、“表12”(全志连贯排序),右侧表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立方米”。有的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所有图、表均随文走,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三十七条  确定采用的附图,要绘制在透明纸(硫酸纸)上,附有图例。但不描制图名、文字和数码,应另备草图,注明图名、文字和数码,以便于印刷时植字和制版。
  第三十八条  归咎应考虑全志需要,位置可适当集中。撰稿时,各种照片均应装在信封内,别在该页稿纸后。同时,根据正文需要,在稿纸的适当位置画一正方形杠,表示归咎的位置。  
  第八章  志书署名
  第三十九条  志书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青岛市史志办公室”,不在封面和护封署总编、副总编姓名。
  第四十条  志书统一署下列人员姓名:(1)市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姓名;(2)总编、副总编、编辑人员、工作人员姓名;(3)责任副总编、责任编辑姓名;(4)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成员、主笔、编辑人员及提供文字、图片、照片资料,实物资料人员姓名;(5)装帧设计人员姓名。
(史志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