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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17 17:3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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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2002]4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汕府[2001]140号,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人才需到市人事局确认身份,办理《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在汕期间凭《证明书》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证明书》每2年换证1次,优秀人才若身份有变动,可申请换证。
  优秀人才办理《证明书》,需向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填报《优秀人才来汕工作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以及学历、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优秀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优秀人才原单位无故不同意调出,但又确属我市急需的,可报市人事局申请承认其原有身份。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不迁户口的,可申请办理《特聘人才居住证》(下简称《居住证》)。聘用期间,凭《居住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可凭《证明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2年。
  优秀人才申请办理《居住证》,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办证处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黑白照片2张。随带配偶、子女的,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优秀人才聘用期间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居住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不再在汕头市居住的,应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及随带配偶、符合计划生育子女来汕入户,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办证处办理入户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市人事局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随带配偶、子女的,需附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优秀人才如已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同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如属1993年5月以前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交手续,并按各社保年度的计算方法补缴社保费和利息后,其1993年5月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如属1993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为其补交各社保年度的社保费和利息。
  第六条 优秀人才在汕工作期间有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者,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不迁户口的,凭《居住证》享受同等待遇,并一律免收借读费。
  优秀人才的子女需入读幼儿园者,按家长意愿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协调安排;属小学、初中新生及转学插班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户口所在地(凭《居住证》的按其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属进入高中一年级就读者,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升学考试成绩(可在有关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需转入高中二、三年级插班者,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原就读学校等级以同类学校及相衔接年级为原则予以安排就读。
  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接收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并不准动员或接受家长赞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住房安家补助,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市科技局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个人生活补贴,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在汕工作的同类人员申请个人生活补贴,需先经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报“汕头市优秀人才贡献奖”(下称“贡献奖”),经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后,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各区县(市)属单位报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汕头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申报表》、获奖项目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或获奖项目目录、《证明书》及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贡献奖”每2年进行1次,于双年份的8月份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汕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金的使用作出安排。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来汕优秀人才符合《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汕市发[2000]6号)规定的年龄、学历、职称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和业绩条件,申报“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需提供《证明书》,工作调动函或聘用合同书,学历、职称、获奖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填写《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两份),市直局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初评后,报市委组织部。非公有制企业人选可直接报市委组织部。原则上每年9月份受理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 禽 蛋 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三、《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2001年4月18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公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湘潭市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区公园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湘潭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和公园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改变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性质的,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维护、经营、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要求: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量,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设置规范、齐全;
(四)依法重点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近代优秀建筑等。
第十二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目标: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分贝不得超过环境保护标准;
(四)规范设置,广告设施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特种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依法持证上岗,对公园内有危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四条 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园发展规划;
(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公园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
(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三)伤害公园动物;
(四)擅自经营;
(五)篝火、烧烤、宿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因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或者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侵权行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公园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经营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依法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的批准文件,并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损坏城市公园树木花草(包括竹类及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其中损坏公园花草树木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公园绿化设施的,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损坏城市树(苗)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赔偿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