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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8:3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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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为出口机电产品引进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46号《关于为扩大出口机电产品而引进的技术关键设备可予减、免税的通知》规定,现对未列入国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而又确为制造出口机电产品专厂、专车间引进的关键设备减免税审批程序,经商海关总署规定如下:
一、凡经对外经贸部批准建立的生产机电产品出口的专厂、专车间或出口基地企业引进自用的关键设备可凭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审查意见,按(83)财税字第30号文的规定申请减免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上述单位申请减免税时应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厅(局)和经贸厅(委、局)提出申请,经主管厅(局)和经贸厅(委、局)审核后,连同设备进口批件转报经贸部审批。
三、(一)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设备,申请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经贸部批件向北京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经北京海关审核加盖印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此办理减免税。
(二)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进口单位进口的设备,应于货物进口前持经贸部的批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1986年10月28日

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国务院


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1988年)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国务院经研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拟保留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局,暂不组建运输部。
现将修改后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送上,请审议。
国务院代总理 李鹏
1988年4月7日




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民航局 公安部


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民航局、公安部



民航各管理局、首都、虹桥国际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是国家对外开放的窗口。目前,各机场都有一些自建自管道路(以下简称“机场道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机场客、货流量大幅度增加,进出机场道路的机动车辆成倍增长,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亟待依法加强管理。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通行社会车辆的机场道路(不含机场控制区)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适用统一的交通法规。
二、年旅客吞吐量在三十万人以上的机场(省会市所在地机场为二十万人)或有其他特殊需要的机场,由民航部门商当地市公安局,在机场公安机关设立交通警察队(已设置的可充实加强),其余机场根据需要配备若干交通警察(建队情况由当地市公安局报省〈区〉公安厅备案),党
政关系隶属于民航公安机关,业务工作受民航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列入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序列。
三、民航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对机场道路实施统一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处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保障机场道路的安全畅通。
四、机场交通警察队的执法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精神作出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民航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裁决提出申诉时,由所隶属的民航公安机关复议。执行违章处罚和处理交通事故,统
一使用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交通管理法律文书。
五、机场道路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由民航公安机关按公安部规定的交通管理统计标准和报告制度执行,同时报上一级民航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六、民航公安机关设立交通警察队的人员编制、经费,由民航系统解决。交通民警除享受所在机场民航公安干警的待遇外,享受当地公安交通警察的警种待遇。



199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