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其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
市和县、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能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四)依法处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能单位了解其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
(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询问的有关问题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二)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在被检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对用能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建成后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二)对现有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没有采取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三)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五)用能单位没有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或者让未经节能培训的人员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除国家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举报专查、年度检查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用能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年度检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提前3日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棵琶挥蟹伞⒎ü妗⒐嬲乱谰莼蛘叱街叭ń屑觳榈模患觳榈ノ挥腥ň芫?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告知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节能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在实施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六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办案过程中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检查的进行。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举行听证的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或者情况复杂的,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对两次以上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洪政发[1989]89号)同时废止。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直接办理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直接办理件。
(二)直接办理件的管理
1、对直接办理件要及时输入直接办理件数据库。
2、直接办理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承诺办理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责任单位审核、现场踏勘后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属承诺件。
(二)承诺办理件的管理
1、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输入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单》,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申办事项需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审批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窗口单位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责任制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责任单位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联办数据库,并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送达服务对象;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企业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首办责任单位;
3、首办责任单位应尽快通知各有关联办责任单位,并报中心业务科。
4、首办责任单位经研究认为受理的事项符合本暂行规定联办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心提出,由中心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作出联审决定。
5、责任单位窗口必须根据联审决定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自的审批事项。
四、申报办理制
(一)申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审核认为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均为申报件。
(二)申报件的管理
责任单位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件后,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责任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五、明确答复制
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经窗口人员审定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项目,明确答复不予受理。
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未在承诺时限内上报的申报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六、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中心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服务大厅,所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中心办理。
(二)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大厅的场地使用、计算机网络发布公告等服务。由责任窗口负责与中心协调并告知服务对象。
(三)招标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按本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