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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购销羊绒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间:2024-07-24 14:0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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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购销羊绒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购销羊绒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5月1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你司1991年12月25日同便字第13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怀来县工商局以“无效经济合同”决定没收供方所售羊绒16933斤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所得款全部上缴国库,是不当的。理由如下:
一、1989年3月10日,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向榆林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于同月14日立案,次日通知原告。同月27日,榆林市人民法院派人到河北省怀来县向被告怀来县物资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法律文书,该局副局长王纯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当时,怀来县物资局并没有向榆林市人民法院说明杯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决定对其与可可盖供销社购销羊绒合同作无效合同处理。直至4月6日,怀来县工商局电告原告“你社销往怀来物资局羊绒已查封决定查处,请速速来人特此通知。”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效合同处理决定书》中说:“根据群众和物资局的举报,供方销售的纯属伪劣商品,我局于1989年3月8日立案审理。”羊绒放在仓库中,一般群众怎么会知道是伪劣商品呢?物资局作为需方如果明知是伪劣商品为何将货物取下且在5个月之久的时间内从未向供方提出质量异议呢?况且,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向供方调查,没有对羊绒质量作出鉴定以前,依据什么以无效合同立案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以经济纠纷立案审理是正确的。
二、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与怀来县物资局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后,于1988年9月27日将羊绒送到需方。需方收货后又付了3万元货款并写下了欠款条。张家口地区及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报告中称,送货后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货物存放问题达成协议,打欠条是为了应付需方。
但从一审、二审直至多次复查中,需方并没有提供出这一所谓协议的原件。至于打欠条是为了应付需方,更是令人难以置信。尤其是需方在收货后的5个月的时间里,从来没有提出质量问题,货物所有权早已转移,怀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即使没收,也只能没收怀来县物资局的羊绒,怎么会作出没收榆林市可可盖供销社羊绒的决定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榆林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怀来县物资局的处理决定不当。希望你们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告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告

市政发〔20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设立晋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由分管市(县)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及时按规定提供收取基金的票据。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基金来源和垫付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政府确定比例执行),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提取资金转入救助基金专户;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 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确保救助基金来源的合法与稳定,确保应筹款项及时足额进入救助基金专用帐户。

对于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回。经公安部门调解并达成协议的,公安部门应在赔偿款中扣留已垫付的费用并转入救助基金;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或调解终结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对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赔偿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对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设立独立科目,查明其身份后,及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六)需要特殊救助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九条 申请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通事故伤亡者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经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

(三)交通事故经办民警、办案单位对申请人、交通事故情况及其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四)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卫生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垫付。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3个工作日内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关项目,按照伤者的实际受伤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救助机构共同确定。丧葬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垫付的各类救助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依法委托相关机关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有关机关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费用,以书面审批材料为依据,按财务管理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金收取、垫付、追偿和结存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帐号公开,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基金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救助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规定垫付救助基金的。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报案情况为依据,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2〕4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 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2]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纳税单项奖、专利实施奖、名牌产品奖、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三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选对象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工业发展奖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

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㈢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同比增长8%;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户,分宜县、渝水区各5户,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2户;

㈥全年完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分宜县、渝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3000万元,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1000万元。

各项指标为评选对象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总和,上交税金为工业企业实交国税和地税的总和(下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未达标不得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㈢上交税金(基本分30分)达到目标得3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户企业加3分,每减少1户企业扣5分;

㈥工业企业全年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5分。

各项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集体企业)。

第七条 企业贡献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3、新增就业人数6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

3、新增就业人数3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9%。

企业上交税金占应交税金的10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为加分指标。

第八条 企业贡献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㈢新增就业人数(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5人加1分,每减少5人扣1分;

㈣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达到目标且占应交税金100%得4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㈤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分15分)完成投资目标得15分,未完成目标,按投资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当年技术改造无投入不得分;

㈥企业每开发省级新产品一个加5分,每开发国家级新产品一个加10分。

上述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九条 企业纳税单项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所有工业企业。

获奖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1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5万元以上。

第十条 凡生产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专利实施奖。

第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名牌产品奖。

第十二条 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㈠工业发展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分宜县和渝水区两个考核单位中评选一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中评选一名,未达标不获奖。

㈡企业贡献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达标企业中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前十名授奖。

㈢县、区、管委会在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

㈣对奖励单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评审。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个人)参评企业纳税单项奖,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㈠获得工业发展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㈡获得企业贡献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㈢获得企业纳税单项奖的给予上交税金新增部分10%的奖励。

㈣获得专利实施奖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㈤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获得市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㈥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和名牌产品奖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纳税单项奖等其他奖励由同级财政统筹列支。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其他类型企业(含个人)参照本办法标准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市政府每年将表彰奖励非公有制先进业主以及为非公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