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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4-07-23 17:1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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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

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

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就有关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部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1988年10月1日以前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但已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应从挂钩之日起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9年1月1日起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未缴纳的应予补缴。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奖金包括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根据挂钩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金的比例确定)。
三、1988年10月1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其在留利中开支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均应先按企业的留利总额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开支。
四、实行挂钩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于1989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经国务院或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总挂总提”奖金进成本的挂钩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和财政部综合计划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7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申报表格内容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人民币资产和负债

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应申报在相应的申报表中,例如非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则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中。

  (二)关于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1.与境外联行业务往来按“存放”和“拆放”分别申报在境外同业存放(或存放境外同业)和境外同业拆放(或拆放境外同业)项下。

  2.“外币现钞”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币库存现金。欧元现钞国别统一申报为“德国”。

  3.“境外其他部门存款”指除境外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存入本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本表所指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购入的、由境外机构(包括境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有价证券。

  2.对债券按“期限”分类时,分类原则比照财政部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持有目的”的债券按剩余期限区分长短期,“交易目的”的债券不论剩余期限长短全部计入短期。

  3.“拨付境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 包括在 “拨付境外分支机构外汇资本金” 项下。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

  1、损益申报不再区分国别和币别,统一按申报当月内部折算率折算为“美元”后申报在“美国”项下。

  2、损益表由按年度报送改为按季度报送。

  (五)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

  有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包括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此表。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主体

  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由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并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四、申报表的报送方式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采取纸质报表(传真)或电子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二)除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外,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其他报表报送方式如下:

  1、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目前国际收支系统的数据报送方式,使用通信平台向文件接收服务器100.1.1.1报送数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着手进行个人购汇系统网络的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系统专线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业务的报送工作。

  2、其它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或拨号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报送数据,具体网络连接方式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联系。

  五、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进一步加强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及时反映申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传真:68402316

  电子邮箱:shzh-shzh2@mail.safe.gov.cn

  联系人:周国林 周济

  电话:68402446 68402312

  附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略)

  2、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略)

  3、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略)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重大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的新闻信息环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制定鞍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市政府工作大局,保障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做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确保新闻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有利于市政府及时公布各类重大决策事项,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制定施行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度。
(三)有利于对社会关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疏导,强化新闻舆论的主渠道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
(二)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解决意见或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五)市政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六)市政府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方式
市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补充,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一般由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也可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既定新闻发布完毕后,可接受记者提问、专访。
(二)其他方式。
1.以书面问答形式或以市政府名义发表新闻通稿;
2.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记者采访;
3.通过市政府网络发布新闻。
四、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组成。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常任新闻发言人和非常任新闻发言人组成。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担任,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代表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政务信息;搜集、反馈新闻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并向市委对外宣传小组汇报;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由非常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起草相关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言稿,协调、筹备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定市政府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受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申报事宜,对有关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给予指导,筹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协调和组织施行市政府新闻发布,邀请相关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新闻发布档案等。
(二)市政府新闻发布的申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时,一般应于施行新闻发布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查之后,申报部门按规定报请市委宣传部批准。
(三)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的审定。市政府新闻发布内容一般应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所在部门、单位起草文字稿件,经该部门、单位领导审阅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然后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同意后,报相关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四)邀请媒体范围。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鞍记者站的记者参加。
2.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可扩大邀请范围,必要时邀请中央、省及境外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新闻信息采用要求。
1.市政府新闻发布后,市直各新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新闻,对该新闻的内容不得增删。
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市委对外宣传报道口径的要求,负责对所邀请的记者进行指导。
3.中央、省及海外媒体记者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其媒体特点,依据市政府所发布新闻内容的原意适当删节,但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无中生有、主观曲解。各媒体记者对所刊发或播出的新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新闻发布效果评价
新闻发布效果评价将以专题或定期的形式进行。评估的重点是:发布主体是否贴近中心、服务大局,发布的现场效果是否良好、社会反响是否强烈,发布后媒体刊播的情况以及被国内外转播、引用的情况如何等。每次发布活动后,要追踪中外媒体的报道和社会舆情的动向,如有不实之词,应由新闻发言人出面予以澄清和扭转。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