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为实施基本法的规定,特制定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应当予以尊重和爱护。
第二条 凡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悬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左”、“右”的位置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凡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使用时,处理原则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 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
第五条 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制作。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
自人民银行关于从1995年7月1日起改变一年期以上贷款计息办法的规定下发后,有关文件已在行内及时转发。在执行过程中,我行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提出,1996年8月23日国家已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我行应同时调抵已发放贷款的利率;二是当签订合同时所核定第一年的贷款利率与实际用款时国家规定的利率不一致时,按哪个利率计收利息;三是同意展期的贷款,其利率如何确定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现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颁发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我行新签贷款合同实行贷款利率一年一定的办法。一年之内,如遇到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无论是调高或降低,我行对企业的贷款利率都不变;一年期满后,再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
二、按照人民银行在1995年8月18日颁发的《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规定,我行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已发放但尚未到期的贷款统一按以下办法计息:从1995年9月21日开始执行10.62%的利率,同时执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
三、利率的确定统一按以下原则掌握:签订贷款合同后,无论何时用款,第一年度的利率均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待一年期满后(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由我行信贷部根据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核定企业下一年度的贷款利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同时抄送财会部、计资部等行内有关部门,作为计算利息和检查利率执行情况的依据。
四、从1996年8月23日开始,对实行利率一年一定的计息办法期满一年但尚未到期的贷款,均按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重新确定下一个年度的贷款利率;凡已按10.62%的利率核定的可按本规定重新调整。
五、对同意展期的贷款项目,贷款期限累计计算,从展期之日起,改按当时执行的相当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展期超过一年的,按利率一年一定的原则核定每个年度的贷款利率。
六、本规定由计划资金部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1号
2001-11-15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200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上海船务代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20家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分别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成员企业,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从2001年度起,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各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在北京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广告公司
北 京
2
中国经贸船务公司
北 京
3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北 京
4
中外运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 京
5
中外运国际联运代理公司
北 京
6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北 京
7
中外运华北空运有限公司
北 京
8
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
北 京
9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北 京
10
北京久凌现代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1
北京久凌大富汽车零配件寄售库
北 京
12
北京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北 京
13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
北 京
14
北京外运三间房仓库
北 京
15
中国外运北京公司楼梓庄仓库
北 京
16
北京外运陆运公司
北 京
17
北京外运报关行
北 京
1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航空货运服务中心
北 京
19
中国外运北京空运公司
北 京
20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
上 海
21
上海船务代理公司
上 海
22
北京外运汽车运输公司
北 京
23
中国租船公司
北 京
二、在上海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 海
2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 岛
3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 津
三、在山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山东公司
青 岛
2
中国外运青岛公司
青 岛
3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一储运公司
青 岛
4
中国外运山东青岛第二储运公司
青 岛
5
中国外运山东第三储运公司
青 岛
6
山东外运太和储运公司
青 岛
7
山东钢管联合公司
青 岛
8
山东船务代理公司
青 岛
四、在辽宁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辽宁公司
大 连
2
中国外运大连公司
大 连
3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大 连
4
辽宁船务代理公司
大 连
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五十铃汽车修配站
大 连
6
中国外运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
大 连
7
中国外运辽宁汽车运输公司
大 连
五、在江苏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
南 京
2
中国外运南京公司
南 京
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苏 州
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无锡公司
无 锡
5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常州公司
常 州
6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
镇 江
7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南通公司
南 通
8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张家港公司
张家港
9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徐州公司
徐 州
10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淮阴公司
淮 阴
11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盐城公司
盐 城
12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兰陵公司
常 州
13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锡惠公司
无 锡
14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东吴公司
苏 州
15
南京外运仓储公司
南 京
16
南京外运进口汽车配件公司
南 京
六、在广东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广东公司
广 州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
广 州
3
中国外运广东梅州公司
梅州市
4
中国外运广东中山公司
中山市
5
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
湛江市
6
广东黄埔外运东江仓码公司
广州市
7
广东船务代理公司
广州市
8
广东黄埔外运仓码公司
广州市
9
中国外运广东黄埔公司
广州市
10
中国外运广东惠州公司
惠州市
11
中国外运广东肇庆公司
肇庆市
12
广州市穗达贸易行
广州市
13
中国外运广东韶关公司
韶关市
14
中国外运广东佛山公司
佛山市
七、在福建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
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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