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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责任探析/姚建军

时间:2024-05-23 09:4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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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之外争议比较突出的电子商务领域,其本质属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但与传统自然排名的网络搜索服务不同。在自然排名搜索服务下,搜索引擎服务商事先设定了逻辑运算规则,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根据与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关联性最强、匹配最高的顺序排列显示搜索结果;竞价排名则不同,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商家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系统中输入其想购买的关键词及其愿意为每一次点击支付的价格,用户输入关键词后,是按照购买关键词出价从高到低显示购买该关键词商家的链接。可见,竞价排名具有有偿性、选择性特点,是全新的商业模式。竞价排名在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大利润时,也带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纷争。

购买关键词的商家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1.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表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但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界面上,显示购买关键词的商家信息并不包括其购买的商标,因为关键词的购买涉及网站的元标识;二是显示购买关键词商家的内容本身就包括他人商标。对于第二种情况争议较小,因根据显示内容对他人商标的使用情况,就个案判断其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很大。第一种情况较复杂,因为商家仅是在用户看不到的网络背景下设置了关键词,对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论的核心在于以购买关键词的方式对他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认为,对于“商标性使用”必须是将商标以外在的、可见的方式用于商品的标示、宣传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购买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似乎不应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然而,技术及商业模式的新发展可能需要我们对传统理论有新的认识,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而得到该商家或其产品介绍时,是否属于利用该商标对产品进行宣传的一种方式?换言之,如果把“商标性使用”理解为“利用商标进行宣传”,那么利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自我宣传是否本身就构成“商标性使用”?实践已经提出甚至要求我们这么理解。对于是否构成混淆,现阶段“售前混淆”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传统的售中混淆视角,利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并不当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在用户输入某关键词而得到该商家或其产品介绍时,完全可能使用户对于该商家或其产品与关键词所代表的商标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由此行为可能会建立两者直接的关系。这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分析而非可以脱离具体案情一刀切的问题。

2.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即使认为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或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不应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事实上此问题可以用更简单的思路来考虑:商家购买竞价排名的服务,必然意味着这种排名对其具有商业上的意义或价值,而该种价值是通过购买与其并无直接关系甚至存在竞争关系的他人商标来实现,这本身就构成了不诚信行为。因此,在“售前混淆”理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论证该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予以规制。

搜索引擎服务商法律地位辨析

对于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法律地位,争论最大的在于其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是否认为竞价排名属于一种新型的广告。实践中很多商标权人起诉搜索服务提供商,是以广告发布者的事由提出。由此可见,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尤其是对其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其是否对搜索信息负有注意义务的不同认定,进而将直接导致对其法律责任的不同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竞价排名电子商务中搜索引擎服务商法律地位的界定,无论从竞价排名的实际操作还是法律上分析也许都不那么简单:从竞价排名的实际操作上,竞价排名确定的先后顺序本身应认为并不具有广告的性质,但竞价排名除了以价格高低确定链接的先后顺序外,在竞价排名的结果页面上还会出现部分相应商家或者产品的介绍,这部分内容具有很明显的广告性质;从法律上,是否将搜索引擎服务商界定为广告发布者,在本质上仍然取决于法律对于现实利益的平衡,这涉及对于现阶段是否需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搜索引擎服务的态度。如果将搜索引擎服务商界定为广告发布者,则必然结果是要求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由此是否会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太重的负担而使竞价排名业务根本无法继续,也严重影响该项服务的提供。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地位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对于类似“推广内容”的运营方式,仍然存在是否将其纳入广告法规制的必要,如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搜索结果界面上能够体现的内容承担审查责任。

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如果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则对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包括避风港原则和间接侵权理论。笔者认为,其中仍有部分问题值得注意:首先是侵权责任法对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明知”的理解。即如何解释侵权责任法中的“知道”,尤其是该用语是否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主观注意义务,对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有重大影响。其次,关于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否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理论界存在着争论,但更多人认为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

这里,允许某一主体购买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一种销售行为?这一问题并不被人关注,因为竞价排名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商家首先提出希望购买的关键词,然后由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审查,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这一过程中是被动的,其并不是主动销售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因此绝大多数的讨论都集中在其审查的注意义务及标准上。但主动与被动只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商标法明确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销售的伪造或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是否被用于其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所不问。这种规制方式是否也可以适用于竞价排名领域,即不论关键词购买者是否最终构成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允许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或者说同意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当然这里必须涉及对搜索引擎服务商主观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讨论,在商标法规定的上述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中,该行为是主动的,其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而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被动的。但作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并不是一个是非问题。事实上,现有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讨论中,已经有很多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应该对知名商标承担注意义务的论述,只是基于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传统认识,这些讨论的内容都集中在已经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间接责任,但这些讨论也完全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否承担独立责任的探讨。

在竞价排名电子商务中对商标保护到何种程度涉及很多复杂的因素,商标权保护从单纯的消费者保护到更多商标权人保护的理念转变,与“售前混淆”理论的探讨一样,在竞价排名领域,是否可以确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允许以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承担单独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是一个很值得考虑的问题。至于“知名”的标准,可以参考“红旗标准”,将传统的“红旗理论”中他人侵权行为如飘扬的红旗般明显更替为他人商标的知名性如飘扬的红旗般明显。

(作者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香港城市大学博士研究生)
出口信用证下寄单银行权利义务揭示---兼评UCP600第12条

居松南


  摘要:出口信用证下寄单行是纯粹承担寄单义务的银行,其不是信用证的议付行或兑付行,不承担议付行或兑付行的责任,因而其承担的义务要较议付行为轻,但是寄单行同样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以保障受益人的权利。

  关键词:信用证; 寄单行; UCP600

  信用证交易一般是因为存在着真实的贸易而发生的,在受益人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之后,受益人需要准备货物、装运、保险、制单,并将单据最终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从而获得信用证的兑付。在我国的业务实践当中,出口商将单据交由境内银行,境内银行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国外,等待开证行最终确认付款的情况最为多见,境内银行在此交易活动中实际是寄单行的身份。本文所指寄单行即接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银行,寄单行在本文中不承担向受益人支付对价的义务。

一、寄单行与指定银行的关系

UCP600第12条规定“a. Unless a nominated bank is the confirming bank, an authorization to honour or negotiate does not impose any obligation on that nominated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except when expressly agreed to by that nominated bank and so communicated to the beneficiary. ”其意指:a. 除非一家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进行兑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构成其必须兑付或议付的义务,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UCP600下的指定系指开征银行指定某银行代为履行某职能。作为最重要的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可以承担开证行的兑付或议付的责任,这个义务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下对外承担的最主要义务,所有信用证交易的设计都是围绕着开证行如何是信用证的目的得以实现来进行的。做为开证行而言,其和受益人或其他享有信用证权利的人相隔甚远,指定银行可以视为开证行的代理行代为行使开证行的上述职能。从这一点上来看,指定银行和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是委托人,指定银行是受托人,UCP600在此强调,开证行的单方指定并不意味着被指定银行必须按照开证行的指定行事,指定银行仍然可以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委托代理行为本身是一个双务行为,即需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才能产生效力,开证行的指定本身是对外发出的一个单方行为,在没有得到被指定银行的明确同意时,该授权、指定并不对被指定银行产生效力,只有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或兑付时,被指定银行才受信用证的约束,也就是说在此时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才承担代开证行对外进行兑付或议付的责任。

  但是保兑行是个例外,保兑行是对开证行的付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其仍然是承担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就信用证进行了保兑,保兑行的地位和开证行别无二致,保兑行即必须确定地履行兑付或议付信用证的责任。
  指定银行一旦同意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即承担着对受益人付款之义务,但是我们认为,即便是被指定银行在接受受益人单据时如未对受益人明确做出其愿意承担兑付之义务,则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仍然是不确定的。
  在现实信用证交易中,以自由议付信用证最为常见,在信用证上一般注明本信用证适用于任何银行议付,此时任何银行均可能成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制作单据之后一般将单据径直提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在此时如果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并未付出对价,则此银行仍然不是被指定银行。中国目前的实践多为,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此时的往来银行即本文所指的寄单行。

二、寄单行的审核或寄送单据行为不具备议付或兑付的特征

UCP600第12条c款规定“Receipt or examination and forwarding of documents by a nominated bank that is not a confirming bank does not make that nominated bank liable to honour or negotiate, nor does it constitute honour or negotiation. ”该条意指: 非保兑行身份的被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单据的行为既不使得该被指定银行具有兑付或议付的义务,也不构成兑付或议付。
  
  UCP600此条明确了寄单行的地位,在我国这种情况更为常见,许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进行国际结算的过程中,承担的仅仅是审核单据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请求付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指定银行并未就其接受的信用证下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任何对价,也就是说并未满足UCP600下所说的兑付信用证或者议付信用证的义务,寄单行充其量只能充任受益人提交单据的代理人,可以向开证行发出请求付款。
UCP600通过此条规定实际上表明寄单行无论是接受单据还是审核单据并不表明该银行即愿意向相关受益人支付款项,该银行也并不因此而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受益人并不能因寄单行审核单据而有权要求寄单行承担兑付信用证的责任。

二、寄单行不能因审核单据、寄送单据取得指定银行的地位

  指定银行一方面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在指定银行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委托代行其事后,即接受信用证下的单据并向受益人付款之后,指定银行即获得了凭借单据再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的权利,我们可以认为此时的指定银行或议付银行实际上已经完全替代了受益人,受益人已经退出了信用证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所有开证行对外做出的承诺均应向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履行。一旦被指定银行取得其应有地位,则该银行凭借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可获得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
如果被指定银行仅仅是寄单行,并未履行其被指定银行所承担的向受益人兑付或付款的义务时,受益人并未退出信用证法律关系,此时的信用证的权利人仍然是受益人,义务人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行仅仅作为受益人的代理人代行受益人的相关权利,诸如请求付款之责。
  更一步言之,在信用证开证行拒绝付款之时,仍然是受益人就单据和开证行进行交涉,寄单行仅仅作为受益人的代理人代为向开证行交涉相关事宜。再进一步,如果信用证被拒付之后,相关当事方欲起诉开证行,那么有权起诉要求开证行承担付款之责的应该是受益人,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寄单行无权直接起诉信用证开证行,即往来银行连诉权也不享有。如果寄单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证行付款,法院回径自驳回寄单行的起诉。

三、寄单行审核单据的义务合理界定

  UCP600在第16条中就如何审核不符点,如何通知不符点做出了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寄单行也应当按照此条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向受益人全部提出相应的不符点,否则应当承担不符点未能合理发现进而导致信用证不能兑付的责任。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断不可取。其一、从UCP600中第16条的规定来看,此条适用对象为信用证开证行、被指定银行、议付行、或指定代行其事的银行。在本文的论述当中,我们已经看到寄单行并非信用证关系的上述当事人之一,其承担的仅仅是代受益人提交单据,代为请求付款的义务,而非被指定银行的义务。要求寄单行如被指定银行一样严格审核不符点并承担责任是不符合UCP600的规定的。
其次、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也不应由寄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实交易当中寄单行就其向受益人提供的寄单服务仅仅收取几十美金的费用,此费用应当看成是寄单行的劳务所得,如果因寄单行未能发现不符点即要求寄单行承担将信用证最终款项的数额相等的赔偿责任,显然违背公平的原则。
当然,我们认为寄单行作为专业从事单据审核的金融机构,其专业技能远在受益人之上,银行应当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寄单行存在重大过错,对显然的不符点都不能发现,而且此不符点最后造成信用证未能兑付,我们认为寄单行仍应按照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个责任的具体数额的大小应当由法院来自由裁量。



作者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Email:pinesouth@163.com
www.lawuser.com.cn
MSN ID: jusongnan@hotmail.com
13851473926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8〕15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开

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现将《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将符合条件需要申请注册的人员资料(含申请表、所需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核员行为准则声明及1寸照片3张),于1月25日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中心,以便统一向环注委

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一、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二、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EMS) 注册申请表

   四、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环注委〔1997〕00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

  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经向各委员单位征求意见,现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即日起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

  附件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2、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引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O1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1997

  3.定义

  GB/T24001-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ISO14011和GB/T24012—ISO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进行注册:

  4.1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

  7)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8)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6.1.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6.1.2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6.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工程

  ·环境科研

  ·环境教育

  6.3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此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获得。

  6.4审核经历

  6.4.1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4.2审核员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

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所有审核都必须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

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6.4.4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1)总部对其工厂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2)第三方认证审核。

  3)按合同提供的符合性审核。

  4)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及监督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人数;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注册申请

  7.1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

  3)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审核记录;

  5)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注:所有的证明文件、信函都应为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8.评价和注册

  8.1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9.保持注册

  每位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每年需完成相应次数的审核,并参加一定量的专业发展活动,方可保持注册。环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制度。

  9.1年度注册

  9.1.1时间

  审核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年度注册。初次注册及

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注册。

  9.1.2要求

  1)审核经历

  ·实习审核员:在有效期内对实习审核员没有年度注册要求。

  ·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保

留审核记录。

  ·主任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并在至少两次审核中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同时保留审核记录。

  2)专业发展

  每位注册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每年须参加15小时相应的专业发展活动(如:培训、进修、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论著等),其内容可包括:

  ·相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可用作审核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行业技术规范、指南等。

  9.2复查换证

  从审核员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

  9.2.1时间

  审核员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60天内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复查换证。

  9.2.2要求

  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审核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

  2)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在其3年注册有效期内应办理的年度注册均合格;并且,两次相邻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8个月。

  10.级别晋升

  10.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审核员注册。

  10.2审核员一旦满足主任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

  11.行为准则

  在环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3)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

关系。

  5)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

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的信息。

  6)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

等不正当收益。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

程的完整性。

  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本

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3.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由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诉。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实施。

  附件2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即日起正式受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号信箱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47722-2311、6311,(010)64966360

  传真:(010)64966360

  E-mail:rkwyhmsc@public.fhnet.cn.net

  联系人:李喜俊、陈春瑜

  附件2:

         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已于1997年12月11日在《中国环境报》正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受理审核员注册工作。环注委[1997]003号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已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总会、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环保局,有关注册详细要求可参见准则。

  注册要求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研、环境教育。

  3、培训经历[注]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注:环注委认可的培训经历指参加过BARA高级审核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审核经历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

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首批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环注委秘书处提出申请,并交纳申请费80元人民币;

  2、环注委秘书处向申请人寄发申请表

  3、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3张一寸照片寄回环注委秘书处;

  4、环注委秘书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1)对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2)对初审环境经历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者,通知参加环注委秘书处指定的环境

知识培训,并交纳培训费;培训合格者通知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3)申请人条件不合格者,不受理注册。

  5、申请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的人员,笔试合格后需参加环注委秘书处组织的面

试,同时交纳面试考核费;

  6、考试合格者,经环注委批准后准予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汇款地址:100029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号信箱环注委秘书处

  收款人:李喜俊 陈春瑜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惠新里分理处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帐 号:8010183-76(交换号:272)

  请注明汇款用途。

  注册资格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4947722—6311  010—4966360

    FAX:010—64966360

                         环注委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附件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BMS)注册申请表

申请注册级别:□EMS实习审核员 □EMS审核员 □EMS主任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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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 别│ │出生日期│ │  相          │

├────┼─┼────┼─┴────┴─┤  片          │

│    │ │    │        │             │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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