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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含义的新视角/陈卫东

时间:2024-07-03 17: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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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一章进行了系统修改,不但完善了证据概念的表述,细化了证明标准,而且增加了举证责任及一系列证据规则,赋予了证据新的含义。

一、从证据规则角度界定证据的含义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比较发达,在大陆法系则比较简略。因为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陪审团审判决定了证据的含义是模糊的。证据更类似于“一些可以证明或者否认某个声称的事实存在与否的资料(包括证言、书证和物证)或者在某个纠纷中,在法院审判前进行展示的某些事物的大量集合,例如证言和展示的物证”,此处的“一些材料”或“某些事物的大量集合”即为对证据含义的描绘。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并不严格限制证据的形式和种类,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受任何限制,以相关性(Relevance)为核心的证据规则借助于控辩双方之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动态的塑造着证据的外貌。借助于判例制度的发展,相关性规则、意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逐步定义并刻画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含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证据制度在18世纪统御了证据法领域,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讯逼供、秘密审判和冤假错案使其饱受诟病。“法国大革命后,证据的自由评价原则受到了热烈拥护,在决定是否有罪时,法律希望事实裁判者应当听从其内心确信的召唤”,自由心证制度正是在对罗马——教会法证据规则的批判中确立起来的。但这一制度发展至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的挑战源于过去几十年内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与事实裁判者自由评价证据两者之间产生的张力,另一方面挑战源于20世纪后涌现的社会生活的科技化趋向,事实认定的各种技术化手段对实施调查的传统模式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一元化的审判模式在排除证据时存在着心理学上的悖论,但证据规则并不必然要适用于审判阶段,与大陆法系阶段性的诉讼程序相适应,庭审前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适用证据规则,因为“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运用仍然牢牢地嵌入了规则之中,尽管在传统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在审前阶段中的证据调查,后者则把重心放在证据的采纳上),但是,均拥有一致的初衷,即以关联性与合法性为基础来约束证据的运用,从而使得裁判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同时保障程序推进过程中其他政策和价值观念的实现”,“在英美法系的视角下,证据规则是对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作出的回应,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是为混合式法庭(the mixed tribunal)而量身打造的”,从神示证据制度过渡到法定证据制度直至发展到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这种证据运用的规则(证据规则)并未因两大法系诉讼架构存在差异而有所差别,同样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接纳和吸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在证明过程中理解证据的含义,证据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证据规则一方面体现为“纸面上的法”,预先从不同侧面描绘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属性;另一方面又作为“行动中的法”,在动态的证明过程中对证据的产生、提出和采纳进行时效性的选择和判断。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诞生了传闻证据规则,对控辩双方选择证据、提出证据预先设定了标准,从传闻证据排除的角度圈定了证据的大致范围。大陆法系亦不例外,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亦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范。

二、从诉讼程序角度理解证据的含义

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理解证据意味着要在动态中理解证据的含义,但证据产生、提出和采纳的全过程又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亦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动态的理解证据的含义。证据需要流入诉讼程序,此为诉讼证据与非诉讼证据(一般证据)之处分。这种简单的区分并不是毫无意义,因为证明过程并不是漫无目的的进行,“依照我们的先知从逻辑上得出的事实认定与法的适用属于法官进行裁判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的定律”,“法官对于法的认定是被推定的,法谚谓‘法官知法(Jura novit curia, iura novit curia)’,但法官对于事实的认知却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其中,法官“发现真实”这一过程既是证明过程又是证明的最终目的,“至于法院认知的法律或事实,固均用为裁判之基础,惟认知事实,必须在诉讼进行中为之,在裁判前尚有必经之程序”。进一步思考,控辩双方提出证据,使证据由诉讼程序外进入动态证明过程之中,亦即作为诉讼证据接受证据规则调整的最终目的在于使法官发现事实真相,但这一活动必须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因为“程序能够‘加强理性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所以程序对于法官还是一种帮助——从思维角度言,通过这些程序为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而且“刑事程序在为诉讼提供规则、方法指导的同时,日益追求公正价值。公正是诉讼的灵魂,程序作为诉讼过程亦以公正为最高价值目标。刑事程序的自在价值——程序正义(具有独立评判标准的正义)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刑事程序正当化为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获得认同的最高标志”。

三、从动与静结合角度把握证据的含义

如上文所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含义是与证明规则和诉讼程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证明规则是连接刑事证据和刑事证明的桥梁,证据、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是密不可分的。对证据的理解不能脱离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又是在诉讼程序中动态的塑造证据的含义,而诉讼程序又为证据问题预留了必要的程序空间,借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三者牢牢地捆绑在一起。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证明为出发点,在动态的证明过程中审视证据制度,重新界定了证据概念并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实现了证据章由从静态的刑事证据规范到动态的刑事证明过程的立法转向。在面临诉讼模式转型的中国,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的强度将日益提高,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这一变化对未来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从便于证明的角度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修改。在证据概念方面,新法采“材料说”的观点,极大削弱了“证据”与“事实”的联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时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区分了“证据”和“定案根据”的含义。摒弃“事实是证据”的进步意义自不待言,但如何理解“证据是材料”又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其内容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律明确列举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据种类。在证据种类方面,考虑到未来刑事证明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涌现新的证据类型,新法没有作绝对限制,而是将“证据有下列七种”修改为“证据包括”,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以下”二字,强调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根据。另外,证据种类的细微变化目的在于更加契合刑事证明过程。例如考虑到物证和书证在审查判断和质证方式上的差异性,将两者分开单列,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使证明过程有法可依;再如从“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实际上反映出立法机关认可了鉴定结果的主观性。实际上,鉴定结果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客观问题作出的主观判断,在英美法系是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出现的。

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个证据规则,即第五十条中的口供自愿性规则,第五十四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自愿性规则体现的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核心要旨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为了遏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行为。上述两个证据规则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因刑讯逼供而发生的冤假错案,人民法院为了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可以确认某一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从而拒绝将其作为定罪的依据,这极大加强了证据在刑事证明和诉讼程序中的重量。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裁判程序,将证据资格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序联系在一起,充分体现了证据、证明与证明规则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广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下称《条例》),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管理,现决定,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原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今后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称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二、凡199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包括电视剧制作单位,下同),应当在1998年2月28日前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重新审核批准手续。
三、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须先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经重新审核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凭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许可证件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审批许可证件载明的业务范围核定其经营范围。
四、截至1998年4月30日,仍未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审批许可证件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申请变更登记或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或依法
予以处理。
五、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先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按本通知的要求办审批登记手续的,视为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广发社字〔1995〕346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
1.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登记表(略)



1997年12月30日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园网络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园网络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新闻办(网管办、网宣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生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学习环境,教育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为各中小学校联网的计算机终端免费提供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以净化校园网络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要求

1.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园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危害,高度重视校园网络不良信息的防控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园网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2. 为了杜绝校园网络不良信息,中央财政出资购买了“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使用权,供中小学免费使用,用于校园网络不良信息的筛选过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提供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安装下载、后期使用及服务。

3.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在今年5月底前,各中小学校联网的计算机终端均能安装运行好“绿坝-花季护航” 绿色上网过滤软件。

二、安装与维护

1. “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由各中小学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自行安装。具体下载安装使用方法见附件。

2. “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项目组通过网络提示升级,各中小学校要及时更新,保证软件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3. 各中小学校要将“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运行维护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给予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

三、检查与督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园网络不良信息防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安装运行后,四部门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各地中小学“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附件: 《绿坝-花季护航》产品下载安装使用说明   
 http://202.205.177.97/UserFiles/File/2009/05/07/2009050715/2009050715_573275.doc

                           教育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