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入资后,验资费用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计费标准〉的通知》(江注协[2002]18号)规定的业务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70%;减收部分可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及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减收等渠道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入资后,若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高于增资扩产前一年度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按增资扩产前一年度的金额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应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经努力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属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增资扩产前应缴的金额缴纳。
四、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文化部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案件不断出现。许多违法案件带有作案范围广、蔓延速度快、辐射面大的特点,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造成重大影响。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充分调动全国各级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准确、快速地侦破和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保证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文化市场
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在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内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稽查机构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案发2日内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报告:
1、宣传反动、淫秽等违禁内容的案件;
2、伪造、篡改国家部(委)公文的案件;
3、非法从事涉外演出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演出的案件;
4、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案件;
5、非法制造、贩卖音像制品数额巨大的案件;
6、娱乐场所色情服务、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案件;
7、抗拒检查,伤害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案件;
8、其它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求
1、重大案件发生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报告后,应随时将案情的发展和对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2、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在接到重大案件报告后,视情向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相关地区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发出重大案件协查通知。
3、接到文化部重大案件协查通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应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四、重大案件的备案程序
重大案件查处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后,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