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2002年4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树木及土井、砖井等其他附属物按《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六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栽的树木;
(三)征地公告发出后抢打的井;
(四)违反殡葬规定所立的坟墓;
(五)2000年4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在六安市火车站站前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成片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实行统建安置。统建安置面积与原拆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予以结算。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统建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1倍予以结算。
统建安置具体由市政府指定有关机构或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可以自拆自建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自建的用地程序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安市规划控制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对一户多宅的、不属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简易搭盖非用于居住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自建。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房屋面积35元/m2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村(居委会)专款专用,乡(街)监督实施。
第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按自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5倍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街)、村(居委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居委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3、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附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类别
级别
结构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统建安置
自拆自建
框架
1
钢筋砼框架,梁柱承重,钢盘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50
480
混合
1
底屋为钢筋砼框架,上部为砖墙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720
440
砖混结构
1
砖墙承重,有构造柱、圈梁,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层高3米以上。
680
400
2
砖墙承重,有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钢、木门窗,层高4米以上。
640
360
3
砖墙承重,有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木门窗,屋高2.8米以上。
600
320
砖木结构
1
24砖墙瓦顶、木椽、木条、油毡垫层,檐高2.8米以上。
550
280
2
18砖墙瓦顶、竹椽、竹条、芦苇垫层,檐高2.8米以上。
480
240
3
半砖、半瓦、半土、半草、檐高2.5米以上
400
200
4
土墙草顶、檐高2.4米以上。
350
160
简易搭盖
1
四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
100
2
一面至三面墙体,有顶(瓦顶、草顶)(含门楼)
80
围墙
1
24砖墙,水泥勾缝,高2.3米以上
30
2
18砖墙,水泥勾疑,高2.2米以上
20
注:房屋折旧率每年为2%,不足六成新的按60%计算。
附2
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纤维板、灰板条顶
10元/平方米
按投影面积计算
空 调
柜式
300元/台
移装补助费
室内装饰
三合板墙裙、吊顶
20元/平方米
分体式
200元/台
壁纸、喷塑
10元/平方米
按实际面积计算
窗式
100元/台
墙布、恣砖
15元/平方米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木地板
50元/平方米
电能
50元/个
大理石、花岗石
40元/平方米
燃、燃气
50元/个
地板砖
30元/平方米
通讯
电话
210元/个
水磨石地坪
15元/平方米
有线电视
200元/个
铝合金门窗
100元/平方米
补助费
卫生设备
浴缸
100元/个
PVC门窗
120元/平方米
座便器
80元/个
锅灶
单口
60元/个
燃气灶台按单口灶补偿
蹲便器
30元/个
双口
8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三口
100元/个
室外设施
水泥地坪
15元/平方米
厕所猪圈
砖瓦水泥地坪
40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8元/平方米
砖草建水泥地坪
20元/平方米
铁门
40元/平方米
防撬门
200元/平方米
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外的其它项目,按质计价给予合理补偿。
附3
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乡(街)、村(居委会)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自拆自建砖混一等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货币安置的不再补助)。
2、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助:
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
临时安置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计算,期限6个月。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
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
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外国专家局、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短期邀请国外专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适用范围
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批准短期邀请来华讲
学、指导科研生产、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搞合作科研等方面的国外专家(以
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其生活待遇和礼遇接待可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来华考察、学习、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外人员。
二、旅费
(一)国际旅费:短期邀请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应争取由其自理。争取不到时,凡确
有真才实学并为我急需的,可由邀请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
委、直属机构批准,提供捷径航线的普通机票。
专家如带配偶随行,其配偶往返国际旅费原则上由其自理,有特殊情况者,经批准也可
由我方提供单程或双程机票。
(二)国内旅费:我方专门邀请的专家,自我国入境口岸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旅费由我
方承担。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便进行讲学、交流的专家,其专程
至讲学或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亦可由我方负担。
专家的配偶在我国内的旅费自理。
三、生活费
(一)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我方不发工资,其生活费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
办法支付:
第一,膳食费、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由我方负担,同时从抵境之日起至离境
之日止,每人每日可发给零用费十五元至五十元(人民币,以下同)。
第二,除由我方负担住宿费、上下班交通费、洗衣费外,每人每日可发给膳食补贴费、
零用费三十元至六十五元。
如短期邀请专家是以来华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会议为主,应邀顺道讲学、交流的,可
由我方提供在讲学、交流期间的生活费。支付办法同上。
(二)对短期邀请专家的配偶,凡专家的生活费采用第一种办法支付的,其膳食、住宿
费可由我方负担;凡采用第二种办法支付的,其住宿费可由我方负担,膳食费自理,每日可
发给膳食补贴费十五元。
(三)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的私事用车、私事长途电话等费用均由其自理。
四、游览参观
对短期邀请专家,可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成绩大小和在国际上的影响,由主要邀请
单位或委托国际旅行社安排四至十天的游览参观活动。专家及其配偶在游览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费、零用费仍按第三条规定办理。专家游览补贴费掌握在四百元至九百元之内。
五、外汇
根据短期邀请专家的需要,可在我方发给专家本人生活费50%以内的兑换外汇。在经
济特区工作的专家可超过此比例兑换外汇。
六、医疗费
短期邀请专家在华期间的急诊医疗费,原则上由我方负担。如专家在其国内已向保险公
司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在征得专家同意后,按其国内医疗保险的规定,凡由保险公司承
担的费用,可先由我接待单位垫付,待专家回国结算后,汇还我方;凡由专家自付的医疗费
用,可由我方负担(镶牙、补牙、整容、非医疗性滋补药品和保健医疗费用均自理)。
专家配偶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其自理。
七、收费标准
(一)对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在宾馆、饭店膳食、住宿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接待邀
请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外出旅游参观期间按国家规定的零散旅游外宾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乘坐火车者,按铁路第二种票价购票,乘坐飞机者,按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关于国内航线实行一种运价的通知》
((84)民航局字第087号)有关规定购票。
八、迎送
短期邀请专家抵离,邀请或接待单位可派适当人员前往机场或车站迎送。如因故必须在
机场陪同专家用餐时,可按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标准报销。
九、宴请
短期邀请专家到职后,一般可由主要邀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出面宴请一次。对在华工作
时间较长,或身份较高、贡献较大者,在其离华时也可再宴请一次。费用标准:北京地区宴
会、冷餐、酒会、茶会每次每人分别为十五元、十二元、九元、六元。酒、汽水、茶、水果
等费用在外,但不得超过宴请费用的三分之一。在内部宾馆、招待所举办宴请活动的,开支
费用应低于上述标准。其他地区可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副部长级以上负责人出面宴请,
费用标准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会见
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一般可由邀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出面会见。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有较大帮助者,可酌情请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负责人出面会见。
对在国际上声望较高,或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须请国家领导人会见
者,应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外交部上报国务院。
十一、家访、联欢
(一)我方人员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到家中作客,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备餐或茶点招待的,
可酌情予以补助。备餐招待的,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补助五元,每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四
十元;备茶点招待的,每次补助五至八元。
(二)专家工作期满回国时,邀请或接待单位可组织与之合作共事的人员举行一次小型
联欢活动。所需费用:二十人以内的,每人按二元五角以内掌握;二十人以上的,每人按二
元掌握。我方参加人数要适当控制。
十二、文娱活动
为了安排好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可组织他们游
园,观看电影、戏剧 、体育表演,到近郊参观访问等。每月开支费用按每位专家三十元掌
握。如需在外用餐,已发给膳食补贴费的,原则由专家自备。膳食费由我方负担的,由邀请
或接待单位按每人每餐六元备餐,如在工厂、农村、学校招待,按每人每餐四元备餐;确实
需要陪餐时,我方人员可按此标准报销。
十三、节日活动
凡我国重大节日,可按有关规定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出席所在单位或地区举办的有关庆祝
活动。
十四、慰问品、纪念品
短期邀请专家及其配偶因病住院,邀请或接待单位派人前往探视时,可带六元以内的慰
问品。专家及其配偶过生日可酌情赠送十五元以内的纪念品。专家工作期满离华时,邀请单
位可视其在华工作时间长短和贡献大小,赠送价值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纪念品,遇有特殊情况
需超过标准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检察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