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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时间:2024-06-28 20:1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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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号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要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充分征求了上市公司的意见,对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划分和确认,现予公布。今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将按季度公布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其他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结果。市场机构、投资者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自行确定,不需强制使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7日


附件:《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doc



   2012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门类名称及代码 行业大类代码 行业大类名称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上市公司简称
农、林、牧、渔业(A) 01 农业 000998 隆平高科
002041 登海种业
300087 荃银高科
300143 菇木真
300189 神农大丰
600108 亚盛集团
600354 敦煌种业
600359 *ST新农
600371 万向德农
600506 香梨股份
600540 新赛股份
600598 北大荒
601118 海南橡胶
02 林业 000592 中福实业
000663 永安林业
002200 *ST大地
002679 福建金森
600265 ST景谷
03 畜牧业 000735 罗牛山
002234 民和股份
002299 圣农发展
002321 华英农业
002458 益生股份
002477 雏鹰农牧
002505 大康牧业
300106 西部牧业
300313 天山生物
600965 福成五丰
600975 新五丰
04 渔业 000798 中水渔业
002069 獐子岛
002086 东方海洋
002447 壹桥苗业
002696 百洋股份
200992 中鲁B
300094 国联水产
600097 开创国际
600257 大湖股份
600467 好当家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00713 丰乐种业
采矿业(B)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00552 靖远煤电
000571 新大洲
000780 平庄能源
000937 冀中能源
000939 凯迪电力
000983 西山煤电
002128 露天煤业
600121 郑州煤电
600123 兰花科创
600157 永泰能源
600188 兖州煤业
600348 阳泉煤业
600381 贤成矿业
600395 盘江股份
600397 安源煤业
600403 大有能源
600508 上海能源
600652 爱使股份
600714 金瑞矿业
600971 恒源煤电
601001 大同煤业
601088 中国神华
601101 昊华能源
601666 平煤股份
601699 潞安环能
601898 中煤能源
601918 国投新集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00157 恒泰艾普
300164 通源石油
300191 潜能恒信
600028 中国石化
600583 海油工程
601808 中海油服
601857 中国石油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00629 攀钢钒钛
000655 金岭矿业
000762 西藏矿业
600711 盛屯矿业
600882 华联矿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00426 兴业矿业
000603 盛达矿业
000697 炼石有色
000758 中色股份
002155 辰州矿业
600139 西部资源
采矿业(B)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00259 广晟有色
600311 荣华实业
600489 中金黄金
600497 驰宏锌锗
600547 山东黄金
601168 西部矿业
601899 紫金矿业
601958 金钼股份
603993 洛阳钼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002207 准油股份
002554 惠博普
002629 仁智油服
002683 宏大爆破
300084 海默科技
制造业(C)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00048 康达尔
000529 广弘控股
000639 西王食品
000702 正虹科技
000860 顺鑫农业
000876 新希望
000893 东凌粮油
000895 双汇发展
000911 南宁糖业
000972 *ST中基
002100 天康生物
002124 天邦股份
002143 高金食品
002157 正邦科技
002220 天宝股份
002286 保龄宝
002311 海大集团
002330 得利斯
002385 大北农
002515 金字火腿
002548 金新农
002557 洽洽食品
002567 唐人神
002582 好想你
002604 龙力生物
002695 煌上煌
002702 腾新食品
300138 晨光生物
300175 朗源股份
300268 万福生科
600095 哈高科
制造业(C)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600127 金健米业
600191 华资实业
600251 冠农股份
600438 通威股份
600695 大江股份
600737 中粮屯河
14 食品制造业 000716 南方食品
002216 三全食品
002329 皇氏乳业
002481 双塔食品
002495 佳隆股份
002507 涪陵榨菜
002570 贝因美
002626 金达威
002650 加加食品
002661 克明面业
300146 汤臣倍健
300149 量子高科
600073 上海梅林
600186 莲花味精
600298 安琪酵母
600305 恒顺醋业
600429 三元股份
600597 光明乳业
600866 星湖科技
600872 中炬高新
600873 梅花集团
600887 伊利股份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00019 深深宝
000557 *ST广夏
000568 泸州老窖
000596 古井贡酒
000729 燕京啤酒
000752 西藏发展
000799 酒鬼酒
000848 承德露露
000858 五粮液
000869 张裕酒业
000929 兰州黄河
000995 ST皇台
002304 洋河股份
002387 黑牛食品
002461 珠江啤酒
002646 青青稞酒
600059 古越龙山
制造业(C)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600084 中葡股份
600090 啤酒花
600132 重庆啤酒
600197 伊力特
600199 金种子酒
600238 海南椰岛
600300 维维股份
600365 通葡股份
600519 贵州茅台
600543 莫高股份
600559 老白干酒
600573 惠泉啤酒
600600 青岛啤酒
600616 金枫酒业
600702 沱牌舍得
600779 水井坊
600809 山西汾酒
600962 国投中鲁
17 纺织业 000018 ST中冠
000158 常山股份
000611 四海股份
000726 鲁泰纺织
000779 三毛派神
000803 金宇车城
000810 华润锦华
000813 天山纺织
000850 华茂股份
000955 ST欣龙
000971 ST迈亚
000982 中银绒业
002015 霞客环保
002034 美欣达
002042 华孚色纺
002070 众和股份
002072 ST德棉
002083 孚日股份
002087 新野纺织
002144 宏达高科
002193 山东如意
002293 罗莱家纺
002327 富安娜
002394 联发股份
002397 梦洁家纺
002516 江苏旷达
200160 ST南江B
制造业(C) 17 纺织业 600061 中纺投资
600070 浙江富润
600152 维科精华
600156 华升股份
600220 江苏阳光
600232 金鹰股份
600273 华芳纺织
600370 三房巷
600448 华纺股份
600483 福建南纺
600493 凤竹纺织
600630 龙头股份
600689 上海三毛
600851 海欣股份
600987 航民股份
601339 百隆东方
601599 鹿港科技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000681 *ST远东
002003 伟星股份
002029 七匹狼
002036 宜科科技
002044 江苏三友
002154 报喜鸟
002239 金飞达
002269 美邦服饰
002291 星期六
002404 嘉欣丝绸
002425 凯撒股份
002485 希努尔
002486 嘉麟杰
002503 搜于特
002563 森马服饰
002569 步森股份
002612 朗姿股份
002634 棒杰股份
002656 卡奴迪路
002687 乔治白
200168 ST雷伊B
300005 探路者
600107 美尔雅
600137 浪莎股份
600177 雅戈尔
600233 大杨创世
600398 凯诺科技
600400 红豆股份
制造业(C)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601566 九牧王
601718 际华集团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002494 华斯股份
002517 泰亚股份
002674 兴业科技
600439 瑞贝卡
600735 新华锦
603001 奥康国际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00910 大亚科技
002043 兔宝宝
002240 威华股份
002259 升达林业
002354 科冕木业
002631 德尔家居
600189 吉林森工
600321 国栋建设
601996 丰林集团
21 家具制造业 002174 梅花伞
002489 浙江永强
002572 索菲亚
600337 美克股份
600978 宜华木业
603008 喜临门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00488 晨鸣纸业
000576 *ST甘化
000815 *ST美利
000820 *ST金城
000833 贵糖股份
002012 凯恩股份
002067 景兴纸业
002078 太阳纸业
002228 合兴包装
002235 安妮股份
002303 美盈森
002511 中顺洁柔
002521 齐峰股份
002565 上海绿新
200986 粤华包B
600069 银鸽投资
600103 青山纸业
600163 福建南纸
600235 民丰特纸
600308 华泰股份
600356 恒丰纸业
600419 新疆天宏
制造业(C)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600433 冠豪高新
600462 *ST石岘
600567 山鹰纸业
600793 ST宜纸
600963 岳阳林纸
600966 博汇纸业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000812 陕西金叶
002117 东港股份
002191 劲嘉股份
002229 鸿博股份
002599 盛通股份
600836 界龙实业
601515 东风股份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002103 广博股份
002292 奥飞动漫
002301 齐心文具
002348 高乐股份
002502 骅威股份
002575 群兴玩具
002605 姚记扑克
002678 珠江钢琴
300043 星辉车模
300329 海伦钢琴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00059 辽通化工
000637 茂化实华
000698 沈阳化工
000723 美锦能源
000819 岳阳兴长
000835 四川圣达
000968 煤气化
002377 国创高新
600179 黑化股份
600281 太化股份
600333 长春燃气
600688 S上石化
600721 百花村
600725 云维股份
600740 山西焦化
600792 云煤能源
600997 开滦股份
601011 宝泰隆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155 *ST川化
000407 胜利股份
000422 湖北宜化
000510 金路集团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0523 广州浪奇
000525 红太阳
000553 沙隆达
000565 渝三峡
000627 天茂集团
000635 英力特
000662 *ST索芙
000683 远兴能源
000707 双环科技
000731 四川美丰
000737 南风化工
000755 山西三维
000791 甘肃电投
000792 盐湖股份
000818 方大化工
000822 山东海化
000830 鲁西化工
000912 泸天化
000930 中粮生化
000950 建峰化工
000953 ST河化
000985 大庆华科
000990 诚志股份
002010 传化股份
002018 华星化工
002037 久联发展
002053 云南盐化
002054 德美化工
002057 中钢天源
002061 江山化工
002068 黑猫股份
002092 中泰化学
002094 青岛金王
002096 南岭民爆
002109 兴化股份
002113 ST天润
002125 湘潭电化
002136 安纳达
002145 *ST钛白
002165 红宝丽
002167 东方锆业
002170 芭田股份
002192 路翔股份
002211 宏达新材
002215 诺普信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02217 联合化工
002226 江南化工
002246 北化股份
002250 联化科技
002256 彩虹精化
002258 利尔化学
002274 华昌化工
002319 乐通股份
002326 永太科技
002341 新纶科技
002360 同德化工
002361 神剑股份
002386 天原集团
002391 长青股份
002407 多氟多
002408 齐翔腾达
002409 雅克科技
002411 九九久
002440 闰土股份
002442 龙星化工
002453 天马精化
002455 百川股份
002466 天齐锂业
002470 金正大
002476 宝莫股份
002496 辉丰股份
002497 雅化集团
002513 蓝丰生化
002538 司尔特
002539 新都化工
002562 兄弟科技
002568 百润股份
002581 万昌科技
002584 西陇化工
002588 史丹利
002591 恒大高新
002597 金禾实业
002601 佰利联
002632 道明光学
002637 赞宇科技
002643 烟台万润
002648 卫星石化
002666 德联集团
002669 康达新材
300019 硅宝科技
制造业(C)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00037 新宙邦
300041 回天胶业
300054 鼎龙股份
300063 天龙集团
300067 安诺其
300072 三聚环保
300082 奥克股份
300107 建新股份
300108 双龙股份
300109 新开源
300121 阳谷华泰
300132 青松股份
300135 宝利沥青
300174 元力股份
300192 科斯伍德
300200 高盟新材
300214 日科化学
300225 金力泰
300236 上海新阳
300243 瑞丰高材
300261 雅本化学
300285 国瓷材料
300343 联创节能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78 澄星股份
600091 ST明科
600096 云天化
600135 乐凯胶片
600141 兴发集团
600146 大元股份
600155 *ST宝硕
600160 巨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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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单行法,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正确贯彻执行该法,统一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法释〔2012〕24号《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12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1月7日公布实施。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立法部门认为,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无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均无此规定。因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做出规定。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根据法(办)发[198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认定涉外民事关系。该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我们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角度考查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是合理的,只要其中一个要素涉外,即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但是,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经常居所地为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连结点,不再仅仅强调国籍这一连结点。因此,有必要在主体方面增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规定。第二,对于外国人,应当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表述上以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贴切。第三,将外国这一表述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更为合理。第四,需要规定一个兜底式条款,以囊括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
   综上,司法解释第1条重新界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是否应当将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列入,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列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国际组织作为涉外民事案件主体的情形,也有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的情形,但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管辖豁免的问题,只有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国家明确表示放弃民事案件管辖豁免权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尽管正在研究制定的国家豁免法倾向于转向相对豁免,但我国在实践中一直主张绝对豁免,而非相对豁免,如果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将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列入,很有可能被误认为我国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对豁免的立场。因此,虽有将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列入的建议,但司法解释未予采纳。

   二、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因为该法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因此,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程序法相对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们认为,由于该法系冲突法规范,其适用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实体法的溯及力原则确定该法的溯及力,以不溯及既往为该法的适用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对其行为有合理预期。据此,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实际上,在法发[2010]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第3条已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做出过类似规定,但由于通知的内容不宜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重申。

   三、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前,我国的冲突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第八章、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票据法第五章、海商法第十四章、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条文中。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曾考虑统合分散在上述各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冲突法法典。然而限于实际情况,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而是在并不废止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范的前提下,新出台了这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势必导致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问题的产生。虽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一条对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然而仅根据该两条规定仍很难理清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关系。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确立了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结合该原则,我们认为,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特别规定,如不属于仍应当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部门认为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是在单行法中规定为宜,因而没有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纳入,而是专门对此做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但其他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有若干特别规定。因此,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第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第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第3条分两款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的冲突规范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票据法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均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了相应规定,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各界曾建议法工委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国际条约适用的复杂性,最终没有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规定。我们认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就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做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票据法第九十五条、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法律依据问题。
   由于国际上普遍承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和各国独立保护原则,我国对WTO项下的TRIPS协定采取了转化适用的模式,且TRIPS协定以外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通常规定的是最低保护标准而不是完全统一的具体规则。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不一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鉴于此,司法解释第4条增加了“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的规定。
   综上,司法解释第4条就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第5条就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五、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没有法律依据的选法行为无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是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该规定将这一原本仅仅作为涉外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扩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诸多领域,是立法的一大亮点。然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属于宣示性条款,强调只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才可以对系争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选择。否则,当事人的选法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因此,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都是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规定。
   选择法律的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并没有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当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否则其选法行为无效,司法解释没有采纳这一观点。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择法律的时间节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没有对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时间点做出规定。法释〔200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款规定仅针对涉外合同争议的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形。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之后,有必要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点统一做出规定。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观点认为,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点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合理的,因此,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择法律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对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方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应当以明示的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各方当事人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等明示的方式对适用法律做出选择,但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援引同一国家的法律且均未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对此,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即适用当事人共同援引的法律做出裁判。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针对该特殊情况规定:“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六、关于当事人选择对我国未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处理
   在海事海商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提单中载明适用《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等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而我国并未加入这些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同时认为,既然是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对我国没有拘束力,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即我国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国际条约予以适用。如何处理此种情况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作为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形对待。因为国际条约是若干缔约国签署并有一定数量的国家批准后才生效的,既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举重以明轻,当事人选择适用已经在多个国家之间生效的国际条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把这类国际条约视为国际惯例。第三种观点认为,把这类国际条约认为构成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组成部分,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为合理,这样也可以解决如何对待当事人援引一些不具有拘束力的国际示范法、统一规则等产生的问题。同时,由于国际条约的复杂性,也不能将条约内容简单地等同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往往会通过声明保留排除对我国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的适用,而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很有可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我们不将该国际条约作为外国法律对待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不能发生作用,因此,还应当增加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限制性规定。
   司法解释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第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七、关于强制性规定的界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强制性法律应予直接适用,从而排除了冲突规范在相关领域的适用。该条规定首次出现在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中,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何为强制性规定需进一步做出解释。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适用某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排斥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领域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强制性法律一般是指本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某类法律关系应直接适用某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必通过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而应予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旨在保护本国经济秩序或对某类利益进行特殊保护,这些领域的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重大影响。
   结合上述情况,司法解释第10条对哪些规范构成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做出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通过抽象描述和不完全列举附兜底条款的方式,解决可操作性问题,其中列举排序是根据与民生的相关程度做出的。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包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受理大量的对外外汇担保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中涉及内地的担保人对外提供外汇担保,在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外法域法——香港或者澳门法律。{1}内地法院最终均未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是适用了我国内地法律做出了相应裁判,但理由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法域法将违反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不予适用外法域法;有的法院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4条规定的“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不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外法域法。但两种做法都曾受到批评:一是认为这是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滥用,二是认为这是对法律规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事实上,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可以援引的最佳条款只能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4条的规定,而该条文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关于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而当事人在对外外汇担保合同中约定适用外法域法与传统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相去甚远。我国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自应得到直接适用,与当事人是否选择无涉。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法上的效力性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同,一定是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那类强制性规定,对此要从立法目的上考察。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与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样,都是能够达到排除外国法适用目的的制度,因此,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应当严格、谨慎,防止滥用。

   八、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第12条对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又称附随问题或附属问题,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他次要的、附随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且为解决本案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本案争议问题的解决需要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争议问题为本问题,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为先决问题。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域外当事人以继承人的身份就被继承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继承人身份的确定,该问题就是系争合同纠纷的先决问题,而继承人的身份应当根据我国有关确定继承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规则予以确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六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 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清查:集体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包括集体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中:
1.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
3.个人借款清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其中:
1.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清查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办理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向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清查。
在清查境外长期投资中,包括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单位认真查明管理情况、资产状况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 对在建工程清查,主要核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三条 对土地资产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依法占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注明。
第十四条 负债清理范围,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资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
(二)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和主管单位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三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方法、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在重估资产价值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四章 产 权 界 定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政策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组织进行;对各方有异议的,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报各级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协调或裁定;对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日常工作中逐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确认、申报、协调及具体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不得借机收权,或改变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第五章 资 金 核 实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集体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 产 权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后,在三个月内须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经贸部门(集体企业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申办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章 建章建制及检查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和开展后,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本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对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已认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针对清产核资中清查暴露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建章建制工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经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各项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各级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财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四十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类集体企业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