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20: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建城[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九届园博会”)将于2013年4月至10月在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加大宣传,充分调动有关方面参展的积极性,按照第九届园博会方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以下简称“园博馆”)作为国家级公益性专题博物馆,将展示、研究和宣传中国园林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多元功能和辉煌成就。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园博馆的建设和发展,要在文物、文献、资料收集和展陈布置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全力协助。

  三、北京市要遵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及其申办承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邀请国际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计师参展,并为各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1.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参展回执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c2010167fj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绿色交响、盛世园林


   二、时间

   2013年4月至10月

   三、地点

   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丰台永定河西岸鹰山及东南部园区)

   四、主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公园协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丰台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领导

   (一)为搞好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各项工作,特成立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

   刘 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主 任: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郭金龙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吉 林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牛有成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黄 卫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 刚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 员: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孙康林 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郑坤生 中国公园协会会长

   陈晓丽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

   严力强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闫傲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 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李润华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厚崑 北京市监察局局长

   杨晓超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魏成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添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

   黄 艳 北京市规划委主任

   隋振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小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卢 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降巩民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李颖津 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赵会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张家明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张慧光 北京市旅游局局长

   马玉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甘荣坤 北京海关关长

   阎志强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王少峰 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

   宋建国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马惠民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齐京安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朱长林 北京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董瑞龙同志任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等同志任副主任。

   (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下设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1、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陆克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司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郑西平同志任主任。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丰台区人民政府,由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崔鹏同志任主任。

   七、参展原则

   突出展示园林艺术水平和文化品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倡导新材料、新工艺、新理念的运用,打造中国传统园林和国内外现代园林的艺术精品,建成生态和谐、景观优美、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园博园。

   八、展期配套活动

   (一)开幕式文艺演出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开馆仪式

   (三)闭幕式暨全国园林系统文艺展演

   (四)园林城市与科学发展国际高峰论坛

   (五)中国国际园艺设备展

   (六)中国盆景、赏石、插花艺术展暨园林花卉书法、绘画、摄影大赛

   (七)中国家庭花园、儿童花园设计大赛

   (八)北京社区园林艺术大赛

   九、参展方式

   (一)各参展城市请于2011年5月1日前填写参展回执表邮寄并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请直接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参展。

   十、联系方式

   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5号豪特湾酒店内D104室

   邮 编:100074

   联系人:李雪松 张 丹

   电话(传真):010-83375213

   E-mail:ybhscb@12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5月15日
对财产保全的实践分析

王春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