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4: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2007〕2号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厅常务会议决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格式
2、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3、安徽省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
4、安徽省教育厅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 起草处室申请立项;
(二) 起草处室起草;
(三) 政法处审核;
(四) 办公室文字审核;
(五) 厅常务会议决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
(六) 厅长签发;
(七) 印发、公布;
(八) 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厅内一个或者几个处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认为需要以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法处汇总,报厅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立项建议应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获准的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审制度。起草处室应当广泛听取厅内相关处室的意见;涉及厅外相关单位的,应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处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有关处室对起草处室提交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处室的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决定,或提请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审核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厅常务会议决定前,由政法处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者与其他省直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处室是否征求其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文字审核:
(一)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无可操作性;
(二) 语言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是否严密。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处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处室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未经政法处审核的送审稿,办公室不予文字审核;未经政法处和办公室共同审稿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厅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政法处应会同起草处室,将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
政法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四条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处室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报告,交政法处登记存档,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条 政法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法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处室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政法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厅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厅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法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立项,或未经审核、审查,擅自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报送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三)在接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检查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的处理意见或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1990年1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借鉴海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我国的电视荧屏,增进观众对世界的了解,进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审查标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同意播出:
(一)主题积极、严肃,具有进步思想的;
(二)以娱乐性为主的,能陶冶观众情操,具有审美情趣,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有一定教育意义的;
(三)传播科学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
(四)真实地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
(五)有益于青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
(六)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较高艺术价值,能为观众提供优美的艺术享受和借鉴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情况,但在个别细节上有下述内容的,可删节修改后播出:
(一)与故事情节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男女接吻、抚摸镜头;
(二)直接表现男女生殖器和性交行为的镜头;
(三)与剧情无密切关系的、女性躯体正面裸露在乳峰(含乳峰)以下的镜头;
(四)犯罪行为交待过细的镜头;
(五)武打、凶杀、暴力行为过于血腥、残酷的刺激性极强的镜头;
(六)宣扬迷信、鬼神、恐怖的镜头;
(七)完整节目插有商品广告的镜头;
(八)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细节。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禁止播出: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共反华、分裂中国,丑化、歧视华人的;
(二)以宣扬资产阶级“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为主题的:
(三)美化资本主义压迫、掠夺落后民族和国家的发迹史的;
(四)美化超级大国扼制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干涉别国内政活动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属于我国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所列内容的;
(七)渲染凶杀、残暴、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犯罪行为的;
(八)宣扬青少年犯罪的;
(九)宣扬迷信、灾难的;
(十)宣扬和鼓吹宗教至上的;
(十一)表现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及滥伐森林的;
(十二)主题思想平庸、艺术粗糙的;
(十三)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
(十四)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根据斗争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或某个国家电视剧,虽然思想性和艺术性都能接受,也应暂停播出。
第六条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规定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此,部分地区询问,对某些按照合同规定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如筹办期发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利息等),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主某类资产原价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此外,有些企业对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费用,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也计入本期成本、费用,这些情况应何时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二、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