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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1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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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二)产地气象记录;
(三)林木种子质量;
(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包括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生产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包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表1)。
第六条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外地调入林木种子,应当将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原件存档;
(二)林木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
(三)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四)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
(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六)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
(七)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附表2)。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丢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补齐原有内容。
第八条 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
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九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不再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生产、经营档案上交原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保存。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依法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


















附表1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生产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 普通种□
苗木种类 播种苗□ 移植苗□ 嫁接苗□ 扦插苗□
良种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地检疫证编号
质量检验证书编号
生产合同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情况 树种名称:
采种林类型:种子园:□ 母树林:□ 一般采种林:□其他:□
生产时间:
苗龄:
生产地点:
生产数量与规模:
立地条件及周围环境:
丰歉情况:
林木种子调制情况
产地气象记录
林木种子流向 种子调出时间:
调出种子数量:
单价:
种子、苗木批号:
运输方式:
购种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附表2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经营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来源 树种名称:
产地:
调入时间:
调入价格
调入数量:
购销合同编号: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 普通种:□
苗木种类 播种苗□ 移植苗□ 嫁接苗□ 扦插苗□
良种证书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产地检疫证编号
质量检验证书编号
林木种子调制情况
林木种子贮藏情况 入库(假植)时间:
出库时间:
数量:
林木种子包装情况 包装材料:
包装规格:
林木种子运输情况 调运起始时间: 运输工具:
林木种子销售情况 销售时间:
销售数量:
单价:
销售去向:
销售合同编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 日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五、跨市、跨流域项目应上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
  (二)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新增用地项目;
  (四)市区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
  (五)上述项目即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一采用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开发的备案系统,其数据库实行联网。
  六、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备案办理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
  (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利用撤村建居10%留用地指标、10%开发性用地指标项目及重点工程拆复建项目,需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指标卡或意见;
  (五)加油站建设项目需提供省、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八、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同时给予项目代码。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当场说明理由。对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项目业主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其项目备案文件。
  九、对予以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及依法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备案文件有效期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原项目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对各区、县(市)备案项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十四、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不属于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2.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
  3.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
  5.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申请表.doc

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doc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1]6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管理,规范本市性病的预防、诊疗、疫情报告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性病的预防、治疗、科研、咨询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性病防治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卫生局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市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的专业防治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疫情管理、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等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内具体落实性病预防措施的专业防治机构。
  医疗机构是实施诊断、治疗、跟踪管理、咨询和行为干预等规范诊治的治疗机构。

  第二章预防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市性病防治工作规划,区县卫生局制定辖区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性病防治规划,结合疫情特点,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应开展大众健康教育,普及性病防治知识,提供开展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技术支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性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对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或针对性宣传资料,落实安全套使用等行为干预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社区人群性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提供相应的预防保健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技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的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复训。
  医疗机构应当对院内各科室医技人员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辖区性病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性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和监测点应根据性病监测方案要求,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本市对婚前检查人员、孕妇、献血员实行性病筛查。
  第十一条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好消毒隔离,对新生儿进行抗生素预防性点眼。
  第十二条保育员、出国劳务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等特定职业人群上岗前必须接受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符合《性病诊疗机构基本条件》,并在设置审批或者执业登记时提出申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性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性病诊断和治疗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开设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具备《性病诊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在批准的科室开展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活动,不得在其他科室进行。其他科室如发现性病病人应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不得将性病诊疗业务承包、转包或租赁。
  医疗机构不得发布与性病诊疗业务相关的广告。
  第十六条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性病患者或疑似性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到有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性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首次接诊的医生负责性病病人的诊断、治疗、HIV检测、跟踪管理、性伴管理、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第十八条性病的诊断与治疗应当按照《性病诊断标准与治疗原则》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性病患者就诊可采取匿名方式。医疗机构在性病诊疗活动中,必须为患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卖淫、嫖娼、吸毒等重点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疫情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性病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检验、司法鉴定等机构对发现的性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真实报告性病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性病疫情。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本市的性病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布性病疫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性病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淋病、梅毒。
  (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的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执行前已经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2年1月1日之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卫防(96)第16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上海市综合性医院性病门诊的基本要求
  附录二:上海市性病专科医院的基本要求
  附录三:上海市性病专科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附录四:上海市性病专科诊所的基本要求
  
  
  附录一:
  上海市综合性医院性病门诊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二、三级医院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 .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二、三级医院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二、三级医院有咨询电话号码;
  (6)二、三级医院有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二、三级医院有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二、三级医院有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材、分光光度计。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4.二、三级医院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5.三级医院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二、三级医院有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二、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二、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三级医院有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二、三级医院有淋球菌培养
  (3)二、三级医院有氧化酶试验
  (4)二、三级医院有糖发酵试验
  (5)二、三级医院有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二、三级医院有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三级医院有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三级医院有衣原体培养
  (3)二、三级医院有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二、三级医院有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二、三级医院有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二、三级医院有涂片染色镜检
  (2)三级医院有杜克雷杆菌培养
  (3)三级医院有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二、三级医院有渗出物涂片染色
  (2)三级医院有衣原体培养
  (3)三级医院有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三级医院有病毒培养
  (2)三级医院有病毒抗原检测
  (3)三级医院有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二、三级医院有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二、三级医院设有咨询电话;
  6.三级医院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二:
  上海市性病专科医院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咨询电话号码;
  (6)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分光光度计。
  (4)有常规检验室、细菌室、生化室、免疫室、血清室、病理室及其相关设备
  (5)高速恒温离心机、电分析天平(0.0001g)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4.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5.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淋球菌培养
  (3)氧化酶试验
  (4)糖发酵试验
  (5)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培养
  (3)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涂片染色镜检
  (2)杜克雷杆菌培养
  (3)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渗出物涂片染色
  (2)衣原体培养
  (3)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病毒培养
  (2)病毒抗原检测
  (3)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设有咨询电话;
  6.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三:
  上海市性病专科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专职领导分管;
  2.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3.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4.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5.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6.有治疗药品和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7.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4.有污水处理和污物焚化设施。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
  4.有治疗室;
  5.有药房;
  6.有注射输液室;
  7.有健康教育咨询室。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5)咨询电话号码;
  (6)安全套售卖机。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CO2激光治疗仪;
  (3)脑脊液检查;病理组织检查。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2)暗视野显微镜、CO2孵箱、-25°C(或-85°C)冰箱、普通离心机、高压蒸汽消毒锅、水浴箱、普通天平、超净工作台、托盘器、磁力恒温搅拌器、酸度计;
  (3)分析天平、酶标仪、电热水蒸馏器、荧光显微镜、病理活检器、分光光度计。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1名;
  3.有1名以上性病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
  4.有检验、护理、药剂专职人员;
  5.有专职咨询员。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1)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3)梅毒螺旋体暗视野检查
  (4)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PHA)
  (5)梅毒螺旋体荧光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淋病
  (1)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2)淋球菌培养
  (3)氧化酶试验
  (4)糖发酵试验
  (5)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6)淋球菌耐药测定纸片法
  (7)淋球菌耐药测定琼脂稀释法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培养
  (3)衣原体ELASA或直接免疫荧光染色
  (4)衣原体抗原检查
  (5)支原体培养
  4.尖锐湿疣
  (1)醋酸白试验
  (2)组织病理检查
  5.软下疳
  (1)涂片染色镜检
  (2)杜克雷杆菌培养
  (3)生化试验
  6.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1)渗出物涂片染色
  (2)衣原体培养
  (3)血清学试验
  7.生殖器疱疹
  (1)病毒培养
  (2)病毒抗原检测
  (3)血清学试验
  8.HIV感染
  (1)血清抗体初筛试验
  9.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10.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5.设有咨询电话;
  6.有视听设备和影像宣传。

  八、药品
  头孢曲松、壮观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奇霉素、红霉素、多西环素、四环素、复方新诺明、甲硝唑、足叶草酯、足叶草毒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昔洛韦、泛昔洛韦、万乃洛韦等。
  
  
  附录四:
  上海市性病专科诊所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有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和疫情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2.有性病门诊日志或性病患者登记簿;
  3.有性病资料(病历、检验记录、化验单、疫情资料)保密制度;
  4.有医疗质量检查制度;
  5.有诊断试剂的管理制度;
  6.有消毒及污物处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有符合卫生标准的自来水;
  2.有压力蒸汽灭菌器、紫外线灯和有效的消毒灭菌剂;
  3.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采血针、采样拭子、扩阴器、手套、纸巾、试管等;

  三、诊疗功能区(室)的设置
  1.有候诊室
  2.有单独的诊室及检查室;
  3.有检验室(如有特约挂靠实验室着也可);
  4.有治疗室;
  以上功能区的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m2。

  四、各诊疗功能区(室)的设施
  1.候诊室
  (1)候诊椅;
  (2)宣传栏;
  (3)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号码;
  (4)药品、检验、诊疗服务价目表。
  2.诊室
  (1)办公桌椅、就诊椅、洗手池、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压舌板等常规检查器材;
  (2)各种记录单(簿)、化验单、疫情报告卡;
  (3)健康教育资料、安全套等。
  3.检查室
  (1)检查床(男、女)、辅助灯、紫外线灯、储槽、洗手池、方盘、污物桶等;
  (2)一次性扩阴器、手套、床垫、玻片等检查器材;
  (3)各种消毒剂、5%冰醋酸、等渗盐水、液体石蜡等。
  4.治疗室
  (1)治疗床、紫外灯、污物桶、一次性注射器、手套、洗手池等;
  (2)急救药品及设备;
  5.检验室
  (1)RPR摇床、普通显微镜、革兰染色、普通冰箱;

  五、医务人员
  1.医务人员经市级性病专业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性病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1名;
  3.其他医技人员(检验、护理)1名以上;

  六、实验室开展项目
  1.梅毒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淋病
  涂片革兰染色镜检
  3.非淋菌性尿道炎
  (1)涂片检查分泌物中白细胞
  (2)衣原体抗原检查
  4.尖锐湿疣
  醋酸白试验
  5.阴道毛滴虫感染
  (1)盐水湿片镜检
  (2)滴虫培养
  6.白色念珠菌感染
  (1)10%KOH湿片
  (2)白色念珠菌培养

  七、健康教育和咨询
  1.设有健康教育橱窗;
  2.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3.提供和促进使用安全套;
  4.开展性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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