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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5:0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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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 资产、负债清查
第六条 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 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二)各种存款清查:集体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包括集体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其中:
1.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帐金额一致为准。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
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
3.个人借款清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清查: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其中:
1.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一)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二)清查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三)对借出和未办理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五)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六)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向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资。
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清查。
在清查境外长期投资中,包括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单位认真查明管理情况、资产状况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 对在建工程清查,主要核对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等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要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种储备物资等。对递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十三条 对土地资产清查,包括集体企业依法占用或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注明。
第十四条 负债清理范围,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二)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资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本埠和外埠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
(二)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三)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和主管单位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三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方法、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九条 在重估资产价值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第四章 产 权 界 定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政策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由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组织进行;对各方有异议的,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报各级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协调或裁定;对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日常工作中逐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确认、申报、协调及具体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不得借机收权,或改变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第五章 资 金 核 实
第二十六条 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集体企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的申报、审批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 产 权 登 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后,在三个月内须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经贸部门(集体企业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申办程序,另行制定下发。

第七章 建章建制及检查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和开展后,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本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十三条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统一要求对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已认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项工作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政策和要求,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二)针对清产核资中清查暴露的问题,认真进行了建章建制工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采取了处理措施。
(四)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处理方案。
(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填制各类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了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在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对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八章 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对经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各项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报表格式,如实填报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走过场的,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及虚报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各级有关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节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企业管理极为混乱,“家底”严重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化公为私或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财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惩处。
第四十条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类集体企业要认真搜集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在清产核资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均须遵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科委“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委“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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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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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做指导,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组织管理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做保证,同时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由我委负责的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

绩,起草并由立法机关颁布了《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20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科技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跨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我国跨世纪发展的行动纲领,提出了全党和全国人民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其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依法推动和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1996年至2000年科技立法工作,以提高科技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工地予以实施,以使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的科技立法工作,应以《科技进步法》为依据,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结合。‘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有重点、分步骤地选择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法律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

为科技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五”科技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一是规范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等科技活动主体的立法工作;二是规范科技投入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三是关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立法工作;四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具体安排



(一)法律部分


1.《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此立法项目列入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配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科学技术基金法》。根据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由国家科委牵头,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有关单位共同起草。目前,国家科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已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小组和工作小组,抓紧法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在1997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科学技术基金制是保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科技经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分别是基金制、招标制和合同制。目前,仅在合同制方面制定了《技术合同法》。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和

探索,我国的科学技术基金制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种各类科技基金不断设立,并初步形成了“科学民主、公开竞争、促进创新”的机制。《科学技术基金法》将明确科学技术基金的来源和种类、基金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基金管理和使用等具体内容,使我国的科

技基金制有法可依,并进一步促进其发展。



3·《原子能法》。此项立法自1990年以来,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及国家科委的立法规划,但由于立法中涉及某些重大问题,如国家原子能管理体制问题,使该项立法一直未能出台。


1995年5月,国家科委对此法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政策体改司和核安全局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1996年至1997年间审议通过。


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该法将明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及国家扶植其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体系,通过立法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这一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国家科委配合,具

体工作由国家科委火炬办负责,争取1998年报请有关立法机关审议。



5.《科学技术普及法》,该法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法律形式明确科普工作的作用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在推动科普工作方面的职责及主要措施。该法起草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具体工作由社会发展司负责,政策体

改司配合,争取1996年启动,进行调研,并争取1988年报请有关立法机关审议。



6。《科研院所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民营科技机构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国家科委政策体改司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1988年以来曾就此立法组织过多次研究。目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科研院所正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进行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这项重大改革措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和规范,将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形成的科研新体制上升为法律。该法将明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基本任务、结构布局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规定各类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一般原则,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责任,规范其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各项制度,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项立法工作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政策体改司和条件财务司共同负责,争取1999年前报请有关立法机构审议。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部分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和综合计划司负责,争取1997年出台。


2.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综合计划司负责,政策体改司配合,争取1997年完成。


3.科技计划项目招标办法。由综合计划司负责,争取1996年出台。


4.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条例。由政策体改司、国际合作司和综合计划司负责研究起草。


5.科技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负责研究起草。


6.民间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由奖励办负责研究起草。


7.科研道德的法制管理问题。由政策体改司和科技成果司负责研究。


8.技术市场条例。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办负责研究起草,政策体改司配合,争取1998年完成。


9.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条例。由科技成果司负责研究。


10.科技成果查新办法。由政策体改司、信息司和成果司负责,争取1997年前完成。


11.科技评估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条财司和成果司起草,争取1997年完成。


12.有关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工业司负责研究起草。


13.有关农村(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农村司负责研究起草。




三、工作原则



  各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科技立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落实本规划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当前工作中亟待立法明确的项目,应提到首要位置,集中力量优先完成;二是要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三是要注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四是做好委内委外的协调

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为切实抓好《纲要》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发展目标

  从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等4个方面,分解出28项具体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16项,约束性指标12项。对需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进行分解细化的指标,将另行下达。

  (一)预期性指标

  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完成,不作具体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政策,打破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二)约束性指标

  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目标和任务,具有法律效力。通过逐级分解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主要运用公共资源确保完成。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0万人,增加7万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提高3个百分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提高0.8个百分点。 (省教育厅牵头)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3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经委等部门负责)

  农牧区保障及奖励性住房建设完成5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森林覆盖率达到6.28%,提高1.05个百分点。 (省林业厅牵头)

  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10‰以内。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耕地保有量控制在54.0万公顷以上。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经委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水利厅牵头,省经委配合)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确定的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认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一)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建成青藏铁路西格增建二线、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格尔木至敦煌、格尔木至库尔勒、饮马峡至霍布逊、鱼卡至一里坪、塔尔丁至肯德可克铁路,开工建设西宁至成都、格尔木至成都铁路,积极推进西宁至玉树至昆明铁路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青藏铁路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省交通厅等负责)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综合配套工程、西宁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市政府、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建成京藏高速倒淌河—共和、京藏高速共和—茶卡、柳格高速大柴旦—察尔汗、柳格高速察尔汗—格尔木、张河高速阿岱—李家峡、国道315线察汗诺—德令哈等公路,开工建设京藏高速茶卡—格尔木、西宁南绕城、张河高速牙什尕—同仁、临共高速隆务峡—大力加山、国道214线共和—玉树、成香高速香日德—久治、武茫高速小沙河—大通、武茫高速黄瓜梁—石棉矿、玉树—曲麻莱、清水河—治多等公路。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完成西宁、格尔木机场扩能改造,建设德令哈、大武、花土沟等机场。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机场公司等负责)

  建成黄河贵德—李家峡—大河家河段航运工程、青海湖航运二期工程。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能源重点建设项目

  建成拉西瓦、黄丰、班多、羊曲等大中型水电站,开工建设茨哈峡、玛尔挡、尔多、宁木特等水电站,积极推进通天河、澜沧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茶卡、小灶火、尕海风电场,加快推进柴达木太阳能电站及海南州、黄南州光伏能源开发等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锡铁山、诺木洪、贵南、泽库、共和等风电场。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加快实施西宁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乐都热电厂、柴达木千万千瓦级火电基地和西宁、民和火电厂,积极推进华电二期、格尔木、德令哈热电联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格尔木—拉萨±400千伏、西宁—格尔木750千伏双回,西宁—门源—八宝、甘森—花土沟、盐湖—鱼卡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哈密—敦煌—格尔木750千伏,海南—玉树、海南—果洛330千伏联网工程,推进750千伏青川联网、格尔木—玉树联网和330千伏玉树—昌都联网工程的前期工作。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 (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鱼卡矿区、木里矿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工建设西宁、格尔木液化天然气工程,推广发展车用天然气。实施玉树、果洛、海南、黄南等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格尔木至拉萨管道输气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油田分公司、省经委等负责)

  (三)水利重点建设工程

  建成石头峡、扎毛、下湾等水库,开工建设蓄集峡、夕昌、马什格羊等大中型水库,积极推进三岔河、黄藏寺水库建设前期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湟水北干渠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西干渠工程、湟水北干渠二期和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库灌溉工程,大力推进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水利配套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黄河沿岸三个百万亩节水灌溉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加快建设湟水、格尔木河等重要河段,西宁、格尔木及州府县城等重点城镇防洪工程,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易灾地区山洪防治和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编制完成柴达木盆地、青海湖流域和三江源地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先期开工建设调水试验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四)信息重点建设工程

  建设信息传输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服务信息资源库群工程、电子政务内外网和业务协同平台、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工程、公检法司信息化建设、农村牧区信息服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程、水利信息工程、企业信息化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工程。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五)特色生态农牧业重点工程

  建设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工程、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特色农产品制繁种工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设施农牧业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工程、生态畜牧业建设项目,推进马铃薯、油菜籽、牛羊肉、蔬菜、饲料、生猪、冷水鱼、核桃等特色产品种植与加工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形成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20个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省农牧厅牵头)

  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个,推进平安、乐都高原富硒农产品基地项目、柴达木枸杞种植及深加工项目、蜂产品基地及深加工项目、柴达木牦牛繁育及开发项目、牦牛肉制品加工项目。 (省农牧厅牵头)

  (六)特色优势工业重点建设工程

  太阳能光伏组件项目、风力发电设备项目。 (省经委牵头)

  多晶硅项目、单晶硅项目、玻璃项目、锂电池项目。 (省经委牵头)

  昆仑碱业项目、复合肥二期项目、察尔汗钾肥项目、德令哈盐化综合利用项目、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德尔尼尾矿综合利用二期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精铝板带项目、铝箔项目、高档电解铜箔二期项目、600千安大电流电解槽项目、覆铜板项目,卡尔却卡铜矿开发项目、大场金矿开发项目、铝加工园项目。 (省经委牵头)

  盐湖化工—天然气一体化项目、甲醇下游产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乌兰煤化工二期项目、焦化产业园项目、IGCC煤电化—天然气一体化项目。 (省经委牵头)

  改装车项目、高性能模具项目、大型多功能锻压机组项目、重大数控机床及相关零部件生产项目。 (省经委牵头)

  野马泉铁矿开发项目、尕林格铁矿开发项目、百万吨不锈钢项目、千万吨钢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优质矿泉水项目、毛绒精梳绒条项目、高档纺织面料项目、机织藏毯项目、牛羊绒针织衫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纯度沙棘抗氧化复合物提取及产业化项目、大黄精深加工项目。 (省经委牵头)

(七)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打造西宁朝阳、格尔木、德令哈、平安四大物流园区,建设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物流节点。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家居建材物流城、弘大粮油精深加工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青海粮油加工物流仓储区建设项目、西宁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物流项目、格尔木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打造塔尔寺、青海湖、金银滩—原子城、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着力推进青海湖、坎布拉、塔尔寺、祁连山南麓、贵德、互助北山、原子城、昆仑神话、盐湖城等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江源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及保护设施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热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省体育局牵头)

  (八)产业园区建设重点项目

  海东高原现代农业示范区、海北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黄南有机畜牧业实验区、海南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项目建设。 (省农牧厅牵头)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省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建设。 (省经委、海东工业园管委会牵头)

  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建设。 (省经委牵头)

  西宁朝阳物流园区、格尔木物流园区、德令哈物流园区、平安临空物流园区及仓储基地和终端配送等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

  教育园区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

  热贡国家级生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九)民生改善十大重点工程

  教育惠民工程。 (省教育厅牵头)

  就业创业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社会保障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全民健康工程。 (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基础设施延伸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家园美化绿化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藏区温暖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文化惠民工程。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社会管理创新工程。 (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和海西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培育次中心城市和新兴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西宁市政府、海东地区行署、海西州政府负责)

  (十一)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

  加快实施“九到农家”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负责)

  (十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易地扶贫项目、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集中连片综合开发项目、藏区六州扶贫开发项目、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综合扶贫、产业化扶贫项目。 (省扶贫开发局牵头)

  (十三)资源环境重点项目

  以能源、黑色、有色金属、贵金属、钾盐等紧缺优势矿种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勘查,查清基本家底,尽快取得重大突破,全面实现“358”地勘工程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湟水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负责)

  污水处理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场工程、西宁等历史遗留铬渣综合治理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人才与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人才竞争力提升计划、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党政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三江源”人才培养使用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万名农牧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信息化法制化建设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青藏高原特有草种资源开发及应用、青藏高原有色金属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科技行动工程、技术创新基地构建等工程。 (省科技厅、省经委等负责)

  (十五)扩大开放重点任务

  推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贸易,加强对外联合合作。 (省经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对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

  (一)培育市场主体

  进一步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政策和市场环境。 (省经委、省工商局牵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省国资委牵头)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减少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全面推进教育体制、科技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文化体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就业、社保、环保政策,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预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推进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城镇土地税、环保收费等税费改革;深化农信社改革;积极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五)农村牧区改革

  完成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城镇化,推进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 (省农牧厅牵头)

  健全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 (省林业厅牵头)

  (六)资源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

  推进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直购;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各项目标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结合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逐项逐级细化下达,分级确定落实责任和完成时限,一以贯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责无旁贷,其他部门主动参与,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提高效率,不推诿不扯皮,形成上下结合,一级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真抓实干,注重绩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克难攻坚,疏通瓶颈环节,科学合理地安排、调度好各项目标任务,加大落实力度,强化落实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水平,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将各项目标任务与推动“四个发展”、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十二五”发展相统一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新跨越、新突破、新进展。

  (四)科学计划,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把握好各项目标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举措及重点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衔接。同时,围绕全省的总体要求和“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区域特色,推动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在年度计划报告中,应深入研究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度和效率,科学评定约束性指标的完成状况和实效进程,提出需改进的方向和办法。

  (五)强化督办,健全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质量要求,加强定期督促,开展专项检查,密切跟踪分析、现场勘查,靠前指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时刻做到胸中有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加强措施。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现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阶段完成情况和相关数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及时通报,并主动邀请、接受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