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发现有危害消火栓安全和有效使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严格依照《兰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执行,由市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消防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具有明显标志,安装和使用符合防冻要求。
第九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消火栓的配建中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公安消防部门在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变更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埋压、圈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7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兰政发〔198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救灾能够取得成功,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煤矿井下安装并正常运行着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为被困矿工提供了通讯、通风供氧、输送流食的必要条件。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同时为应对发生事故灾难后给抢险救灾工作创造条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类煤矿管理现状,现就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三条线”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装“三条线”的重要性。煤矿井下“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是正常生产的“保障线”,被困矿工的“生命线”。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安装“三条线”。
二、必须安装井下通讯系统。煤矿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三、必须安装压风系统。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其它矿井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也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四、必须安装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五、必须准确填绘“三条线”系统图。要认真绘制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通讯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地标明井下“三条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六、加快实施工作。已经安装“三条线”的各类煤矿,要对矿井各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尚未安装“三条线”或系统不完善的,应立即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完善,年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将其纳入设计内容之中。
七、加强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装“三条线”的管理工作,要制定“三条线”安装的具体要求和监督检查办法。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关系,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煤矿进行检查,不合要求的,责令矿井立即进行整改。
八、强化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三条线”安装情况的监管监察。未开工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没有井下“三条线”安装设计图的,不予进行安全专篇审查,不准进行开工建设;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发现煤矿未安装“三条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各类煤矿的实际,研究制定、修订“三条线”及相关问题的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三条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尽快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