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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4:3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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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于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通知

工信厅通[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等相关规定,从2010年第四季度起,部将在每季度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形成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增加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是否按要求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提取、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等 (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报送报表相关要求
  
  各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开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见附件2)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一同报送。各管局将纸质材料报送部(通信发展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部通信发展司txjsgl@miit.gov.cn和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zljd@ccicc.com.cn。
  
   三、报送总结要求
  
  为总结全年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各管局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年全年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与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合并形成《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实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查处通信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发布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信息以及做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及建议等。
  
  特此通知。
  
  
   附件:1.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75406.files/n13374913.doc
     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75406.files/n13374921.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一、 建设单位

  (一)是否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并支付,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是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
  (五)是否存在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在工程管理中,是否存在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情况;
  (七)在工程开工前,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是否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施工单位

  (一)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是否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六)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七)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八)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十)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监理规划中是否包含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五)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四、设计单位

  (一)编制的工程概预算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

  附件2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季度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
投资额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建设单位

是否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并支付,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是否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是否存在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在工程管理中,是否存在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情况;


在工程开工前,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是否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制定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施工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上岗证。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情况。





监理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监理规划中是否包含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情况严重的是否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设计单位

编制的工程概预算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



  
          检查人: 项目负责人: 时间:



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平板玻璃工业企业中实行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以严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地、均衡地、协调地组织生产,并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应实行生产经营型调度,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经营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生产与设备、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六条 生产调度工作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装备,如传真机、微型电子计算机、操作控制台等,逐步实现调度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调度部门和生产调度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由厂长负责领导组织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调度体系。
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实行总调度长负责制,由总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太中型企业实行总厂、分厂、车间或厂、车间、班组三级调度;其它企业实行厂、车间二级调度;厂设调度室。
厂级总调度长一般应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兼任,也可设专职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的厂级总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九人。分厂的人员配备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车间应设生产调度组,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任组长,三班值班长任调度员或设专职调度员。
实行三级调度的企业,班组调度由生产班组长兼。
第十一条 车间调度组在业务上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领导。班组生产调度在业务上应接受车间调度组的领导,也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直接指挥。
不设车间、班组生产调度的企业,厂级调度部门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岗位。上级有权撤销下级生产调度作业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下级生产调度必须服从。下级生产调度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上级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结构,应逐步过渡到以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生产调度的专业人员应同其他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熟悉本厂的生产工艺、设备状况、经营情况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熟悉与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的程序和规定;
(四)能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已,敢于负责,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或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产调度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办公地点,应尽量靠近生产现场,并配置专用通讯设备和指示图表、仪器、计算器具等。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十六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七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企业生活动的综合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有权检查生产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议的情况,检查各分厂、车间生产进度和生产安排,按规定听取分厂、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调度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指挥和调度本企业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有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企业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工艺布置和流程图以及电、水、汽管线的位置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随时掌握企业经营作业计划实施方案的的执行情况。有关主管负责人或专业部门应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供对实施方案(如配料方案、冷热修方案、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临时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对品种、特殊规格及出口玻璃的生产进行专题调度,抓好均衡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重点掌握原材料储备,主机运转,设备检修,水、电、汽平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好对熔窑进行热修和冷修工作。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进度汇报制度。下级调度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调度内容和时限,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生产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集中控制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对于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负责制度。生产调度人员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自行处理或解决。对本单位确实无能力解决或需要有关方面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分厂、车间要及时向厂级调度部门报告。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向企业领导报告的同时,应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建立生产调度会仪制度,按时召开日生产调度碰头会,(周(旬)生产调度会和月生产经营总结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设三班值班生产调度员,分别负责本班次的生产调度工作,其工作重点是:
(一)掌握生产情况:
(二)掌握各主机设备的运转和冷热修情况;
(三)掌握原燃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四)掌握产品成品库存、销售和运输情况;
(五)掌握厂内车辆运行情况;
(六)处理上班调度员交待的遗留的问题;
(七)报告和处理生产调度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人员交接班制度。生产调度人员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二)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四)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应了解日碰头会上总调度长或副总调度长对工作安排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要把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业进行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
厂级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的数据,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重要数据。
巡回检查的调度员的任务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协助车间和工人解决问题。在按先主要车间后辅助车间的顺序,检查生产情况的同时,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分别情况进行表扬或批评。
企业规模较小,只设一名值班生产调度员的,也应将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妥善结合起来进行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生产调度管理规程,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掌握生产关键,狠抓薄弱环节,加强生产的协调平衡,保证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均衡生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三)及时发现并避免重大设备、质量或人身事故发生的;
(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益或管理水平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情况之下者,企业应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在生产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的失调,影响均衡稳定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调度人员长期在生产第一张,其奖金额要达企业内相当岗位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程制定生产调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深建管〔2002〕2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六)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登记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申请用户名,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下列资料(逾期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的,用户名自动失效):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的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七)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市外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持登记确认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工程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市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每年在我市承接工程5项以上;
  (三)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3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
  (五)企业员工上一年内在我市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
  第十一条 未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后,应向本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规定,外地施工企业承接区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的,应持《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到工程项目所属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市主管部门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不再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外地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变更资料;并在网上变更资料后3日内,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后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