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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4 16:0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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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切实推进班组建设健康发展,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培育高素质、高技能员工队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班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管理工作最基层的组织单元,是激发职工活力的细胞,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企业的落脚点。加强班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加强班组建设管理机制,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指标(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推动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在班组建设和班组长队伍建设中,做到工作内容指标化、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步骤程序化、工作考核数据化、工作管理系统化,奠定企业扎实的管理基础。把班组长培养成为政治强、业务精、懂技术、会管理和具有现代意识的企业基层管理者;提升班组成员的综合素质,把班组员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敬业、勤奋、创新、踏实,热爱本职岗位的劳动者。把中央企业班组建设成为“安全文明高效、培养凝聚人才、开拓进取创新、团结学习和谐”的企业基层组织,为职工搭建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充分展示自身能力和抱负的平台。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班组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统一的原则。班组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通过加强班组建设夯实企业基础管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

  (二)坚持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营造员工工作、学习的良好环境,拓展员工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员工的活力,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努力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

  (三)坚持积极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班组建设的实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总结国内外优秀企业的优秀班组建设与管理经验,赋予新的内涵,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四、主要内容

  (一)班组基础建设。要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坚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班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管理、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5S管理、操作规程、学习培训与思想教育管理等班组标准化作业和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信息记录、标准规范、定额计量工具及职工行为养成等基础工作。加强班组基本设施建设,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努力改善员工工作、学习和休息条件,适时推进班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班组现代科学管理水平。

  (二)班组组织建设。完善以班组长为核心的生产指挥、组织协调、岗位协作等职能,理顺运行机制,整合、优化班组各项资源,实现班组目标。

  (三)班组创新建设。要把组织员工学习创造作为班组持续创新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攻关团队、创新小组、专业技术协会等形式,增强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节能减排意识,完善班组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五小”(小改进、小发明、小设计、小建议、小革新)、QC小组、班组劳动竞赛和降本增效等活动,提高班组自主创新能力,班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持续进步,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班组技能建设。要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适应性强的员工队伍为目标,通过读书自学、岗位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激发员工的学习热情,增强学习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充实和更新员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全面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服务水平、协作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五)班组思想建设。要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职工头脑,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企业精神教育,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等中心工作,结合班组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六)班组民主建设。要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坚持和完善班务公开、班组民主生活会、对话会等民主管理形式,保障员工享有对企业改革发展、班组生产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对班组经济责任制、奖金分配、先进评选等事项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平等享有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权利。

  (七)班组文化建设。要根据本企业文化特点努力塑造独具特色、凝聚员工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的班组理念。要通过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培育个人愿景,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团结和谐、开拓创新和提升执行力为主要内容的班组文化建设,制订和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推行与传播班组文化,塑造班组良好整体形象。

  (八)班组团队建设。要以企业愿景为平台,把员工的个人愿景融入团队的使命中,培育员工共同价值理念和团队意识,建立班组良好的沟通氛围与沟通平台,构建和睦的人际关系,形成班组团队精神,加强班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一支精干高效的团队。

  (九)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生命,结合企业和岗位的特点,大力开展班组健康、安全、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健康、安全、环保意识;组织员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加强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员工自我防范能力。认真落实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危险源、污染源的控制。

  五、班组长队伍建设

  (一)班组长的任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生产,懂业务,技术精;了解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爱护和团结员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身心健康;经过岗位培训。

  (二)班组长的选拔和培训。班组长的产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招聘、行政任命和民主选举等方式。建立班组长的培训制度及培训规划,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与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班组长培训,要保证班组长能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组织班组长外出学习和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对口交流,学习班组建设的先进经验与管理理念。

  (三)班组长的管理和使用。要对班组长岗位从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设计,根据时代与企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制定班组长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建立班组长培养、选拔、使用、评价等机制,做好班组长职业生涯设计,促进班组长成长。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与班组长沟通交流制度和班组长活动日制度,也可组建班组长联谊会,加强领导干部与班组长及班组长之间的沟通交流。注重把优秀班组长选拔到各级管理、技术或领导岗位上来。

  (四)班组长的待遇。建立完善对班组长的考核、奖励、晋升等机制,设立班组长岗位工资或岗位津贴,使班组长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经济报酬和精神鼓励。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央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企业党委要把班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思想政治领导;行政部门要把班组建设纳入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指定职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会(政工部或党群部)要积极协助党政推进班组建设;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班组建设。

  (二)建立机制,加大投入。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加强班组建设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主要措施,建立班组长的培养选拔、考核激励机制和班组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班组建设的工作考核标准,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和改进班组建设。要加大班组建设投入力度,保证班组建设和班组长培训费用。

  (三)抓好载体,创建品牌。各中央企业要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班组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树立宣传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持续开展。要在总结班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与解决班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加强与改进班组建设的新方式与途径,使班组建设更加适应中央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努力建设制度健全、创新力强、能打硬仗、业绩突出的一流班组,推动班组建设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对冶金工业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对冶金工业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86年12月22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冶金工业部:
你部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批准,同意你部黄金总公司二十三个直属金矿继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原则上应以一九八五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的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资部分进行计算。根据上述原则,核定你部黄金总公司二十三个直属金矿一九八六年每两黄金工资总含量为137.94元(每克黄金工资总含量为4.414元)。你部可在上述含量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2.黄金矿山实行每两(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3.试行每两(克)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4.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同时核定调节税率,这部分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企业缴纳奖金税仍按国发〔1985〕86号《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除矿山采掘工人免缴奖金税外,其余人员按奖金税办法缴纳奖金税。
5.你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6.地方所属金矿是否试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果试行,试点方案、实施办法、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的核定和辅助指标的考核,须按上述原则从严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河北省人大



(1991年4月2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月1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授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和1998年4月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地区、省辖市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北部队代表组成解放军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
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组织大会审议或者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在决定事项时,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
会会议通过。
在未设专门委员会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可以设计划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会议期间提出,不得超过本次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法规案人须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邀请提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门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行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和会议期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
能在大会期间答复的,即行答复;不能在大会期间答复的,要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能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应当提前十五日发给代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会议授权的工作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专门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专门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
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消其常务委员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消本级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
过应选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的推荐者或者提名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
代表团审议,同时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罢免投票结果,经主席团确认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各代表团或者大会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的审议和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审议报告情况的汇报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他的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
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由常务主席指定主持人;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关于罢免案的调查报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言时间。代表发言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发言应当言简意赅,有实际内容。
代表在各种会议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本人要求不印发简报的可以不印发。
第四十四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四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