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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时间:2024-06-16 11:1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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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附件:《2011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  道  部
国家质检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第一条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
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决定从2011 年度开始
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河北、山西、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新疆13 省(区、市)。
第三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标准级皮棉到库
价格每吨19800 元(公重),其它等级皮棉的收储价格按照
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
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
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
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2011
年9 月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
第五条收储的棉花为2011 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
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400 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
企业直接交储。品级要求为1 至4 级,长度要求为27 毫米
以上(含27 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 级、B 级和C 级C2 档,
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
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
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
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
库和代储库点)。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
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
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
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
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
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
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
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由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公
告,启动收储预案。
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
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
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
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
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
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
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
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
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
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
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
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
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
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
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
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
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
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
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
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
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
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
反映纺织企业意见。铁道部负责做好临时收储新疆棉出疆的
铁路运输工作。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加工
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实保
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时提
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纤维
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国家
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的数
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负
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企业
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
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
释。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医发[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确保动物产品卫生安全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节日,各地要在前一时期检疫监督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群众“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查,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两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要重点检查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机制是否健全,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查强制免疫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督促有关家禽饲养企业、场(户)做好补栏家禽补免工作,加强抗体抽样检查,提高禽群免疫保护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检查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是否正常开展,疫情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疫情;检查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合格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是否健全,杜绝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隐患。此外,还要检查国家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参与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群防群控。

  二、严格检疫,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动物检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畜禽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检疫。要严格查验免疫档案,检查免疫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经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的禽类,方可实施产地检疫。要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工作,实施同步检疫,确保动物产品卫生质量。要将日常监管与检疫出证有机结合,实行风险管理与全程控制,切实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有关部门推进屠宰方式转变,逐步推广禽类集中屠宰、白条鸡上市的做法,尽量减少活禽市场交易。

  三、全面监管,保证正常的动物产品流通秩序

  各地要在“两节”前集中组织一次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加工厂、农贸市场、冷库等经营、贮藏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集中待宰家畜家禽要严密进行监控,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要立即报告,并果断处理。要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对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进行有效监管。不得限制来自非疫区、持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或途经本地,不得影响运到的禽类及其产品交付。

  四、规范执法,切实维护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

  目前,一些地方在检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只收费不检疫、倒卖甚至伪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违纪的情况,检疫和收费的随意性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兽医部门的执法形象,干扰了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近期,我部将结合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督执法和有关收费政策进行研究和调整,并将在明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兽医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检疫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下大力气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

  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通过我部建立的省际间检疫监督执法联动机制(各省联络员名单附后),加强区域协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流通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要及时公布值班电话,向广大群众宣传动物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共同做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加强领导,确保“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两节”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长途贩运频繁,群众消费量大,对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检疫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保证群众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检疫监督各项工作。要结合检疫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动物产品安全意识,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检疫监管漏洞和空白。要建立检疫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动物产品安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有关“两节”期间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总结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联络员名单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娄底市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娄底市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外市、外省、境外、国外的物种。对外来物种进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并提供经费保障。市农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组织拟定外来物种名录、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发布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业、林业外来物种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和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外来物种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防治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现场勘查,凡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物种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邻地区。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害外来物种防治的综合协调,做好外来物种危害的防治工作,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外来物种监测信息,制定有害外来物种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要加强对有害外来物种防治的宣传,提高公民对外来物种危害的认识,防止和减少因人为行为产生的外来物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