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设计文件鉴定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由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核后,按照本规则要求加盖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安全使用2年以上,并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单位,均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同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一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鉴定机构。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2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意进行现场鉴定的,应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下列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一)《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相应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18169)、《滑道设计规范》(GB/T18878)和《滑道安全规范》(GB/T18879)等国家标准;
(三)没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制订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所鉴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附件4)的规定,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订鉴定工作程序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严格控制鉴定过程。鉴定人员应不少于2名,工作应认真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在发出受理通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合格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附件5),(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现场鉴定合格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附件6),(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鉴定机构复审。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鉴定报告。复审不合格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5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等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锅函[2003]39号)要求。
对于涉及安全的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不得随意变动的部分,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设计文件鉴定后,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大型游乐设施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将型式试验报告送原鉴定机构,原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图和主要部件图及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上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填写《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附件7)。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鉴定所覆盖的产品技术参数范围,并在所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如变动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鉴定机构审核同意。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可以凭设计单位名称变更凭证,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鉴定机构和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依照本规则开展设计文件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2.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3.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格式)
4.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5.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格式)
6.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格式)
7.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格式)
附件1: 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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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运动特点 │ 主要技术参数 │ 产品举例 ┃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高度≥30m或摆角 │观览车、太空船、海盗船、飞 ┃
┃ │≥45 │毯、流星锤等 ┃
┠──────────────┼────────┼──────────────┨
┃绕可以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45或回转 │陀螺、三星转椅、飞身靠壁、勇┃
┃ │直径≥8m │敢者转盘等 ┃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速度≥20km/h或 │滑行车(过山车)、滑道、疯狂┃
┃行 │轨道高度≥3m │老鼠、滑索、矿山车、急流勇 ┃
┃ │ │进、弯月飞车等 ┃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0m或 │章鱼、波浪秋千、超级秋千、自┃
┃ │运行高度≥3m │控飞机等 ┃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高度≥30m或运行 │飞行塔、观览塔、波浪飞椅、豪┃
┃升降 │高度≥3m │华飞椅等 ┃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高度≥5m或速度 │直(曲)线滑梯、浪摆滑道、峡┃
┃ │≥30km/h │谷漂流等 ┃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高度≥20m或 │探空飞梭、蹦极、空中飞人等 ┃
┃ │高差≥1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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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
(一)设计说明书
设计方案;结构特点;工作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选取;主要设计依据(必要时应当有地质勘察报告、气象资料及特殊使用要求等);主要受力部件;对制造、运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二)相关的设计计算书
重要结构件强度、刚度计算;主轴及重要销轴强度、刚度计算;关键焊缝强度计算;机械传动系统计算(包括传动件及电动机、减速机选择);液压(气压)传动系统计算;运动参数计算;提供土建设计的受力参数等。
(三)相关的图纸
图纸目录、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液压(气动)原理图等。
(四)电气资料
电气设计说明、电气系统计算(短路电流、电机起动电压降等)、电气原理图、控制程序、流程图、控制柜(操作箱)元件布置图;配备的主要电器元件的资料、避雷和接地、平面图等。
(五)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
设备概述及结构原理;技术性能及参数;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乘客须知;保养及维护说明(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的内容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安装及调试方法和要求;外购件(主要机电产品)的使用要求;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寿命;对操作维修人员的要求;电气及液压(气动)原理图;日常润滑部位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土建设计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必需的零部件、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境外检验机构审查与检验报告;设计鉴定机构所需的必要资料等。
附件3: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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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 单位名称 │ (公章)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鉴定送审人员 │ ┃
┃ ├───────┼───────────┼───────┼────────┨
┃ │ 鉴定送审时间 │ │申请鉴定地点 │ ┃
┠───┼───────┼───────────┴───────┴────────┨
┃设计单│ 单位名称 │ ┃
┃位 │ │ ┃
┃ ├───────┼────────────────────────────┨
┃ │ 单位地址 │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
┃ ├───────┼───────────┼───────┼────────┨
┃ │ 传 真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文件设计负责人│ ┃
┠───┼───────┼───────────┼───────┼────────┨
┃设计设│ 设备种类 │ 大型游乐设施 │ 设备类型 │ ┃
┃备 │ │ │ │ ┃
┃ ├───────┼───────────┼───────┼────────┨
┃ │ 设备型式 │ │ 设备级别 │ ┃
┃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
┃ │ 设备参数 │ │ 主体结构形式│ ┃
┠───┼───────┼───────────┼───────┼────────┨
┃设计文│ 设计来源 │ │ 设计日期 │ ┃
┃件 │ │ │ │ ┃
┃ ├───────┼───────────┼───────┼────────┨
┃ │ 总图图号 │ │ 设计审核人│ ┃
┃ ├───────┼───────────┼───────┼────────┨
┃ │ 设计依据 │ │ │ ┃
┃ ├───────┼───────────┼───────┼────────┨
┃ │主要设计人员(│ │ │ ┃
┃ │姓名、学历、技│ │ │ ┃
┃ │术职称、完成部│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运行方式 │ 项 目 │ 运行方式 ┃
┃计运行│ │ │ │ ┃
┃方式 │ │ │ │ ┃
┃ ├───────┼───────────┼───────┼────────┨
┃ │ 工作原理 │ │ │ ┃
┃ ├───────┼───────────┼───────┼────────┨
┃ │ 运动特点 │ │ │ ┃
┃ ├───────┼───────────┼───────┼────────┨
┃ │ 传动方式 │ │ │ ┃
┃ ├───────┼───────────┼───────┼────────┨
┃ │ 电气控制方式 │ │ │ ┃
┃ ├───────┼───────────┼───────┼────────┨
┃ │ │ │ │ ┃
┠───┼───────┼───────────┼───────┼────────┨
┃设备设│ 项 目 │ 参数数值 │ 项 目 │ 参数数值 ┃
┃计参数│ │ │ │ ┃
┃ ├───────┼───────────┼───────┼────────┨
┃ │ 载客人数 │ │ │ ┃
┃ ├───────┼───────────┼───────┼────────┨
┃ │ 适用乘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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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
┃鉴定│序号│文件名称│图号或编号│ 纸型│数量或页数┃
┃送审│ │ │ │ │ ┃
┃设计│ │ │ │ │ ┃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
┃受理│鉴定机构:(公章) ┃
┃ │ ┃
┃ │受理人员: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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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需要填写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
2.“设计来源”选择填写:新开发的产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重新设计的产品;境外设计、制造在境内安装使用的产品;已投入使用的产品;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等。
3.“适用乘客”选择填写:成人;儿童;成人儿童均可以。
4.“传动方式”选择填写:机械 ;液压 ;气动 或其他。
5.结构形式一样,不同规格的系列产品,可以以一并申请,进行一次鉴定。
6.申请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附设备简图。
7.本表一式两份,鉴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一份返给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8.此表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自行复制。
附件4: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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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编号│ 鉴定项目 │ 鉴定要求 ┃
┠─────┼──┼─────────┼──────────────────────────────┨
┃1. │1.1 │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性能和参数(运行速度、倾角、坡度、加速度、加速度变化值、┃
┃技术参数 │ │ │制动时间和距离、转弯半径、起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1.2 │环境影响 │环境条件对运转的限制,如风、雨、腐蚀、极热极冷等条件应当满足┃
┃ │ │ │安全条件。 ┃
┠─────┼──┼─────────┼──────────────────────────────┨
┃2.关键 │2.1 │金属结构 │支柱、梁、框架、支撑、吊挂构件等结构应当考虑应力集中、振动、┃
┃部位结构 │ │ │动载、循环载荷、风险程度和环境的影响,安全系数选取、主要焊缝┃
┃ │ │ │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2.2 │运行轨道 │运行轨道结构主要联接及焊缝的布置、施焊和热处理、探伤要求应当┃
┃ │ │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3 │轴类等机械零件 │轴类等机械零件的结构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符合安全┃
┃ │ │ │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4 │标准件及定型产 │机加工或外购的标准件应当满足设计、热处理、探伤要求;高强度螺┃
┃ │ │品 │栓等级选择及预紧力、外购的定型机电产品应当满足设计和保证安全┃
┃ │ │ │的要求。 ┃
┃ ├──┼─────────┼──────────────────────────────┨
┃ │2.5 │链条和钢丝绳 │链条和钢丝绳的性能应当满足载荷作用下动载和疲劳的要求。 ┃
┃ ├──┼─────────┼──────────────────────────────┨
┃ │2.6 │载客装置 │座席、座舱、滑车等载客装置的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 │ │ │保证安全的要求。 ┃
┃ ├──┼─────────┼──────────────────────────────┨
┃ │2.7 │其他结构 │站台、平台、楼梯、天桥、栅栏的设置与结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 ┃
┃ │ │ │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 ┃
┠─────┼──┼─────────┼──────────────────────────────┨
┃3.材料 │3.1 │金属材料 │主轴、重要销轴及其他关键零件所用金属材料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热┃
┃ │ │ │处理和无损探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 ├──┼─────────┼──────────────────────────────┨
┃ │3.2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的强度、抗老化性能、环保性能、工艺性能应当满足安全┃
┃ │ │ │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
┠─────┼──┼─────────┼──────────────────────────────┨
┃4. │4.1 │机械传动装置 │机械传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传动和制 │ │ │ ┃
┃动部分 │ │ │ ┃
┃ ├──┼─────────┼──────────────────────────────┨
┃ │4.2 │液压及气动装置 │液压及气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3 │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满足安全要求。 ┃
┃ ├──┼─────────┼──────────────────────────────┨
┃ │4. │设备润滑系统 │润滑方式、润滑部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
┠─────┼──┼─────────┼──────────────────────────────┨
┃5. │5.1 │乘客的约束物 │游乐设施的乘人部分对乘客的约束应当与其运动特点相符,周围 ┃
┃限制和 │ │ │的缓冲物应当满足保证安全的要求。 ┃
┃保护乘 │ │ │ ┃
┃人的安 │ │ │ ┃
┃全保险 │ │ │ ┃
┃装置 │ │ │ ┃
┃ ├──┼─────────┼──────────────────────────────┨
┃ │5.2 │保险装置(二道保险│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满足技术规范、标准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所 ┃
┃ │ │、门锁) │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关键部位,应该并能够采取保险措施时,应 ┃
┃ │ │ │当采取保险措施,保险措施必须可靠和有效。 ┃
┃ ├──┼─────────┼──────────────────────────────┨
┃ │5.3 │限速装置 │ ┃
┃ ├──┼─────────┼──────────────────────────────┨
┃ │5.4 │缓冲装置 │ ┃
┃ ├──┼─────────┼──────────────────────────────┨
┃ │5.5 │行程及限位装置 │ ┃
┃ ├──┼─────────┼──────────────────────────────┨
┃ │5.6 │防碰撞装置 │ ┃
┃ ├──┼─────────┼──────────────────────────────┨
┃ │5.7 │过载过压保护装置 │ ┃
┃ ├──┼─────────┼──────────────────────────────┨
┃ │5.8 │自动控制装置 │ ┃
┃ ├──┼─────────┼──────────────────────────────┨
┃ │5.9 │设备安全罩 │ ┃
┃ ├──┼─────────┼──────────────────────────────┨
┃ │5.10│疏散游客的措施 │必须有故障状态下疏散游客的措施。 ┃
┠─────┼──┼─────────┼──────────────────────────────┨
┃6. │6.1 │电气设备 │设计和选用设备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电气部 │ │ │ ┃
┃分 │ │ │ ┃
┃ ├──┼─────────┼──────────────────────────────┨
┃ │6.2 │电器元件和导线 │ ┃
┃ ├──┼─────────┼──────────────────────────────┨
┃ │6.3 │漏电保护装置 │ ┃
┃ ├──┼─────────┼──────────────────────────────┨
┃ │6.4 │避雷和接地装置 │ ┃
┃ ├──┼─────────┼──────────────────────────────┨
┃ │6.5 │安全保护系统 │设计必须满足工况和保证安全要求。 ┃
┃ ├──┼─────────┼──────────────────────────────┨
┃ │6.6 │电压与绝缘 │ ┃
┃ ├──┼─────────┼──────────────────────────────┨
┃ │6.7 │电气系统设计 │ ┃
┠─────┼──┼─────────┼──────────────────────────────┨
┃7. │7.1 │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标准和规程应当正确;技术性能及参数应当符合标准要 ┃
┃设计资 │ │ │求;运行方式应当可靠。 ┃
┃料 │ │ │ ┃
┃ ├──┼─────────┼──────────────────────────────┨
┃ │7.2 │设计计算书 │计算项目应当齐全;采用的公式应适当,各种参数的选取应当合 ┃
┃ │ │ │理(如动载系数、应当力集中系数、传动效率、材料强度、许用 ┃
┃ │ │ │应当力等);受力分析、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应当完整正确;选 ┃
┃ │ │ │取的标准机电产品(型号、功率、扭矩等)应当满足工况的要 ┃
┃ │ │ │求;强度(安全系数)、刚度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保 ┃
┃ │ │ │证安全的要求。 ┃
┃ ├──┼─────────┼──────────────────────────────┨
┃ │7.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内容应当全面,无遗漏;操作规程应当正确合理;乘客须知中重 ┃
┃ │ │ │要内容无遗漏,其规定应当合理。 ┃
┠─────┼──┼─────────┼──────────────────────────────┨
┃8.其他 │ │ │ ┃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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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设备种类: 大型游乐设施
设备类型:
设备型式:
设备名称:
申请单位:
设计单位:
批准日期:
鉴定机构: (盖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的鉴定。
2.本报告书无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 机构章无效。
3.本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 ,字迹应当工整,涂改无效。
4.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鉴定机构和申请单位分 别保存。
5.申请单位对鉴定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 告书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鉴定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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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
┠──────┼──────────┼──────┼─────────┨
┃ 申请单位 │ │ 设计单位 │ ┃
┠──────┼──────────┼──────┼─────────┨
┃ 设备类型 │ │ 设计日期 │ ┃
┠──────┼──────────┼──────┼─────────┨
┃ 设计属性 │□新设计 □修改设计│ 鉴定属性 │ □鉴定 □确认 ┃
┠──────┼──────────┼──────┼─────────┨
┃ 鉴定地点 │ │ 鉴定日期 │ ┃
┠──────┼──────────┼──────┼─────────┨
┃ 鉴定依据 │ │ 鉴定人员 │ ┃
┠──────┼──────────┼──────┼─────────┨
┃ 复审日期 │ │ 复审人员 │ ┃
┠──────┼──────────┴──────┴─────────┨
┃ 鉴 │ ┃
┃ 定 │ ┃
┃ 结 │ ┃
┃ 论 │ ┃
┃ │ ┃
┃ │ ┃
┃ │ ┃
┠──────┼───────────────────────────┨
┃鉴定所覆盖范│ ┃
┃围 │ ┃
┠──────┼───────────────────────────┨
┃ 备 注 │ ┃
┠──────┴───────────────────────────┨
┃ (鉴定机构章) ┃
┃鉴定: 审核: 批准: 年 月 日 ┃
┠─────────────────┬────────────────┦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主要设计依据 │ │
┠─────────────────┴────────────────┤
┃ 简 图 │
┠──────────────────────────────────┤
┃ │
┗━━━━━━━━━━━━━━━━━━━━━━━━━━━━━━━━━━┙
┏━━━━┯━━┯━━━━┯━━━━┯━━━┯━━━┓
┃项目类别│编号│鉴定项目│鉴定结果│结 论│备 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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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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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设施名称 │ │ 鉴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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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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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鉴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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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该工程施工发包给其直接控股施工企业的除外;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工程监理承包人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应急与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邀请招标时遇有特殊专业受邀请投标人数量明显不足的,直接发包确定监理单位。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人。
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理,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需对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可以采用直接报名、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均应执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二)对投标人派驻总监的资格要求应当执行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部、交通部和水利水电部等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均可作为监理工程师执业的凭证。招标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提出要求只能按以下14个工程类别设定: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三)不得将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列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资质可以提高一个等级,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工程,招标人需要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监理经验的,不得限于同类工程监理经验。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范围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类似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道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三)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数量仅限于1个;
(四)设置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项目的时间范围不得少于5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投标:
(一)被暂扣资质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
(三)因涉嫌围标串标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招标的监理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资格评审打分从高到低排序的方式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1名正式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当投标人数量超过11名时,招标人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不少于7名的正式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所有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同一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公告的,其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200元。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开标会上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资格预审,采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资格评审后,按照评分高低排序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人作为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业绩情况和得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不得有下列含义的内容:
(一)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低于或者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要求监理单位为招标人提供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对于大型工程,招标人要求监理机构配置自用车辆的除外);
(三)监理取费基数不按监理范围的工程概预算计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备案时,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由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招标人不组织招标会。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其他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集中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答疑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未按时出席的,招标人不得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获取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方式为"投标人自行上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查阅下载",则该澄清、答疑文件上网公示即视同全部投标人已经收到。采用资格后审的,澄清、答疑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其他定标方法的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对于需要具有预选承包商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监理投标函、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方案标书三部分,招标人选择不同的招标方式后可以简化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一)监理投标函:监理投标函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书、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对于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工程监理服务条件,按照现行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资信标书:监理资信标书一般采用"明标"方式,正文篇幅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投标人项目业绩情况,投标人奖惩情况,监理机构资源配置情况;
(三)监理方案标书:监理方案标书宜采用"暗标"方式,但无论采用"明标"或"暗标"方式,正文篇幅均不得超过150页(按正文页码计算),各章节内容及格式要求均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与工程风险,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策划,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化建议。
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篇幅超过规定页数的,招标人可视其为无效标书或者设定扣分标准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为了合理减少篇幅,原则上资信标书及方案标书的编制内容与评分表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未书面告知又不参加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一般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机构的总监,确需更换,应当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更换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总监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总监的;
(八)其他情形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委派的代表负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开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开标人当众拆封投标函,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函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备查纪录。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程序参照施工招标的资格后审开标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在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名以上的单数,但在同一项建设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的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名。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评标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凡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的,或者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在交易中心专门设置的资深专家库巡查员中抽取一至两名资深专家监督评标。其他项目是否设置专家巡查员由业主自行决定,但是如果设置必须在交易中心相关巡查库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采用方案优先法、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评标顺序:1.监理方案标书→2.总监答辩→3.监理资信标书→4.监理投标函→5.抽签(方案优先法不进行第2、5项;综合评审法不进行第5项;抽签法不进行第1、2、3项)。上一阶段的标书初始评分值一经评出,在按顺序进入下一阶段的标书评审时,评标专家不得对上一阶段所评标书的初始评分值进行任何更改;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评分项目、评分要点、评分取值建议等,招标人的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资信标应采用"定量判别"的评分方法;
(三)投标文件加权系数:采用方案优先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0,监理方案标书0.80~0.70进行分配(各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各类投标文件的加权系数按监理报价标0.05~0.10,监理资信标书0.15~0.25,监理方案标书0.60~0.45,监理投标答辩0.20~0.25进行分配(各类加权系数相加等于1);
(四)评分取值:对于采用方案优先法或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取值,在各评标专家按顺序对监理方案标书、监理投标答辩(仅综合评估法有)、监理资信标书、监理投标函分别进行评审、评分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选派的代表负责将全体评委的单项评分按监理方案标、答辩、监理资信标、监理报价分别进行单项汇总。汇总时分别对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评分和一个最低评分后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投标人该单项的最终得分。
无正当理由放弃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按废标处理该投标文件,并根据审核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写明是否有围标串标嫌疑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用方案优先法或者综合评估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第1名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抽签法的,在交易中心直接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采用先评后抽法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分值评出后,投标总分值高低排序前5~3名的投标人,经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而中签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认定后,按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表决判定无效标或者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然具有竞争力,可继续后续正常的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应当终止评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失败的,可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直接发包,若因招标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导致招标失败的,工程不得直接发包,改用抽签法定标;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本工程。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结果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能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建设局参照该文本编制、发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订立的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等阶段需要监理单位提供有关服务进行招投标的,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深建法〔2000〕71号)同时废止。